民法之用益物权
2021-08-30 15:28: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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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用益物权,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的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和民法典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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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可采取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经营性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公开竞价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所属的除外;
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由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设立抵押应以书形式订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地一体
房随地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随之一并处分;
地随房走
建筑物转让出资,该建筑物等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的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限届满依法律规定办理;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收回权属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林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设立(合同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
耕地承包期:30年;
草地承包期:30~50年;
林地承包期:30~70年;
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发包
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优先承包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承包收益
流转(登记)
“流转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可向县以上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限制
非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登记
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消灭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登记时设立
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债权效力
居住权无偿设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遗嘱设立居住权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有效是前提;
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履行相应义务;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受遗赠人应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不得设定抵押,不得遗赠;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特征
从属性
从属于需役地,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优先性
地役权优先;
不可分性
需役地与供役地的部分转让不影响其效力;
地役权有期限,相邻关系才是无期限;
内容
享受性的权利,书面约定或书面协议,可以有偿或无偿,有期限,不一定毗邻;
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收益;
如通行便利和观看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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