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担保物权
2021-08-30 15:33:5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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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担保物权,从基本原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混合担保,反担保,优先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物权法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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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优先效力
原则: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清偿顺位
抵押权已经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可参照 ;
动产担保物权顺位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先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抵押权
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质权、抵押权
原则: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特别规则
先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同一动产并存质权、抵押权:先公示(交付、登记)>后公示(交付、登记);
登记的抵押权、质权依时间先后,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
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动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抵押权、质权;
质权人转质,无论承诺转质还是责任转质,转质权均优先于质权;
担保人间追偿问题
原则:对于担保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例外情形
有约从约
连带共同担保
担保人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 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法院应支持情形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动产,为担保价款债权或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为担保物权或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
留置权
分类
民事留置
动产的占有和债权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成立条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遗失物的拾得人,侵权行为,单纯持有,都不是合法占有,不能行使留置权;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权,不违背公序良俗;
商事留置
动产的占有和债权发生不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公司之间的留置系商事留置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
留置权的实现
有约定从约定,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60日以上宽限期履行债务期限,鲜活易腐等特殊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留置权人可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参照市价);
留置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优先性
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设立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质押权先于抵押权设立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并占有动产;
优先受偿权利;
收取孳息,为保管目的使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
经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物;
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主债权消灭或留置权实现;
留置权人放弃留置;
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
是法定担保物权;
质权
动产质权(交付)
设立
质押合同
设立质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在质押合同书上签章时成立并生效;
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出质人不交付,应基于合法有效质押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质押权
动产质权=有效合同+移转占有的交付;
支付
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的无效;
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是占有改定;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因为可归责于质权人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从物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质权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人权利
占有质物
质权保全请求权
孳息收取权
抵充收取孳息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的清偿;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行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或余款返还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
有价证券
交付生效
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物权证券:仓单,提单;
登记生效
无权利凭证的,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转质
质权人为给自己的债务作担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质权的行为;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称为转质权人;
承诺转质
质权人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押合同合法有效,质押权设立;
标的物毁损灭失,质权人不承担赔偿;若转质权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
责任转质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押合同有效,质押权设立;
标的物毁损灭失,质权人不承担赔偿;若转质权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
房屋所有权(即不动产物权)只能设定抵押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基本原理
用他人之物或财产担保自己债权得以实现的权利;
担保合同
当事人间达成的设立担保物权的协议;
典型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非典型担保合同
让与担保
所有权保留
融资租赁
保理合同
未规定的财产权利和未在法定机构登记的担保,法院不予支持;
以主债权债务合同为前题,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范围
法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约定:当事人可通过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效力
不可分性
无论是担保物的分割还是主债权的分割, 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 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优先受偿权
流押/质契约之禁止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物、质物归债权人所有抵债
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等损害,担保物权人可就保险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从属性
从属于主债权(最高额抵押除外);
抵押物消灭, 抵押物上所设立的抵押 权随之消灭, 即抵押合同 (从合同) 消灭
抵押权
抵押财产
动产(合同生效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设立)
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建房屋;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权利
抵押物的占有,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
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请求权
本质是“优先受偿权”而不是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
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抵押权)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应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
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登记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效力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债权确定情形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超级动产抵押权
(购买价金担保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留置权人除外;
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都未登记按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可以交换抵押权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与租赁权
原则:成立在先;
先租后押:抵押权设立前已出租并转移占有,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买卖破租赁;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属于有权处分,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条件;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的保全
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救济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放弃权利范围内免责,而非全部免责或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设立无需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依然为抵押人所占有;
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无协议的,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最高额抵押权
特征
抵押合同成立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后;
约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主债权的发生及期数额具有不确定性;
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实际高于最高限额以最高额为限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若实际低于最高限额,以实际发生债权为限优先受偿;
混合担保
特征: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原则:有约从约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顺序
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债务人没有物保,有权要求保证人或物保人任意一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放弃物保,第三人在此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三人担责后的追偿;
反担保
类型
求偿保证
由反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确保担保人对债权人追偿权的实现;
求偿抵押
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作抵押,确保担保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反担保;
求偿质押
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质押,确保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反担保合同约定,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支持;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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