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合同订立
2021-08-30 15:34:5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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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合同订立,从合同分类,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地点,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合同效力,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变更,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典知识、合同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合同保全
代位权
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金钱之债)均合法且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只有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才不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危害债权人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和管辖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管辖
债务人的相对人住所地法院;(只能诉讼,不包括仲裁)
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的相对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不得以仲裁为由进行抗辩;
原告胜诉,诉讼费由债务人的相对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原告胜诉,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
债务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债相应消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专属性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撤销权
撤销权诉讼的基本原理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债务人客观上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
以明显不合理高价(高于30%)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
无偿转让财产;
总结口诀: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和管辖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德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只能诉讼,不能仲裁);
范围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撤销权诉讼法律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债权人可以请求受让人将所获利益返还债务人;
债权人胜诉,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撤销权的期间限制
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行使;
除斥期间:自行为发生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变更
债权转让
生效条件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即产生债权让与效果;
让与协议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以通知债务人
通知人既可以是原债权人也可是受让人;
不要式的通知方式;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效力
对内效力
原债权人退出原债的关系,不再享有债权债务,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影响;
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对外效力
债权让与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受让人履行;
基于债务人不能因债权让与而受到损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情形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债务承担
即债务转移,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为承担人;
生效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债务;
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
债务人和第三人签债务承担协议,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视为不同意;
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签字的方式表明其同意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合意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签字的方式表明其同意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
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与代为履行的区别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下,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履行不合格时,自己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与原债务人没有关系;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双务合同的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通过协议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并经对方同意;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重大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原理
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附义务,另一方信赖利益因而受到损失;
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合同被撤销
合同被宣告无效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赔偿
合同未成立:赔偿直接损失;
未尽通知义务等致对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赔偿实际财产损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
代物清偿
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构成要件
有原债务存在;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其他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清偿抵销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清偿顺序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解除
双方解除
协议解除
事后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一致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解除权行使情形
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期限
形成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日起1年内行使;
经对方催各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行使方式
一方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抵销
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抵销;
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构成要件
双方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
债权已到期;
这两个债是否设定担保,是否过诉讼时效,及数量是否相同,都不是抵销的障碍;
行使方式
属于形成权,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债的消灭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对方如有异议,应在约定异议期届满前提出并起诉,否则法院不支持;
未约定异议期的,债务抵销通知到达日3个月内;
法律效力
有溯及力,其效力可溯及至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时;
提存
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或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履行债务的标的物或价款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消灭自己债务的法律制度;
原因
债权人原因而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
债的标的物,若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过高,债务人依法可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事由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间:债消炒,但债务人另行清偿债务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间:提存部门负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要赔偿;
提存部门与债权人间
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孽息、提存费均归债权人;
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赔偿债权人,但如债务人另行清偿债务的,赔偿债务人;
提存物领取
提存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领取权消灭;
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后,提存物归国家;
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债权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行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原因
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存在继承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为法人时的合并;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择一选择)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形
赠与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存在违约行为;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
不适当履行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
如化妆品导致皮肤受损,商场构成不适当履行+侵权行为,即成立加害给付
不履行
迟延履行
迟延给付
迟延受领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
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
例外情形
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一物数卖或标的物毁损灭失)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过高;(如劳务之债)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报酬等;
损害赔偿
补偿违约损害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
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
赔偿限制规则
减损
存放没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
可预见
不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损益相抵
同时带来损失与收益,两者相抵后赔偿;
过错相抵
惩罚性赔偿原则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惩罚性损害赔偿前提条件
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者必须是消费者,并且基于经营者的行为而陷于错误
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并不过分,直接适用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再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且过分,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当事人所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若发生违约,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责任或定金责任,不能同时主张两种责任
合同分类
单务与双务
单务合同
一方负担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
双务合同
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有名与无名
有名合同
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是,大部分合同属此类;
无名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有偿与无偿
有偿合同
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无偿合同
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
诺成与实践
诺成性合同
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实践性合同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如:定金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确定与射幸
确定合同
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确定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射幸合同
机会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合同;
预约与本约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约合同
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要式与不要式
要式合同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效力涉及从合同,但从合同无效不一定影响主合同效力;
是否严守合同相对性原理
束己合同
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只限于当事人间享有和承担,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如:租赁合同;
涉他合同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涉及第三人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订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按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最后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目的:缔结合同;
合同成立步骤
要约→承诺;
类型
自动售货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目的:意思通知;
合同成立步骤
邀请要约→要约→承诺;
类型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价目表,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要约和承诺
要约
生效
对话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
原则: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
有约从约;
无约
指定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到达生效,受要约人有承诺权;
撤回
对象: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效力: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销
对象: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
方式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要约依法被撤销;
要约被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方式
通知:书面,口头;
特殊:推定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期限
基本规则
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依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即时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起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生效时间
通知
对话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
原则: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
有约从约;
无约
指定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不通知
不需要通知的,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撤回
对象
已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时间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迟发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效力
原则:新要约;
特殊: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未迟发而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效力
原则:有效;
特殊: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为新要约;
合同效力
一般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等相适应的不必追认即有效;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相对性
情形
转租:房东不可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承揽交于第三人:定作人只能向承揽人请求违约责任;
行纪交于第三人:委托人只能向行纪人请求违约责任;
例外
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单式联运合同,集体旅游合同,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必备条款
当事人,标的,数量;
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具有独立性;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校阅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通过交易内容的定型化,节省交易成本,是商事活动中自发形成的;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格式条款提供方
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条信息的条款;
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决合同当事人不平等问题,尤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情形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经营嗜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
解释规则
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名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据合同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原则
遵循诚信原则,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的补充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电子合同
网络订立,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提供服务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实际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
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1个双务买卖合同,双方无先后顺序;
行权方式:中止履行;
性质:延期性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1个双务买卖合同,先履行一方主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营、誉、逃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确定情形
(举证义务)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权方式
中止履行并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视为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
性质:延期性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1个双务买卖合同;
行使方式: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
性质:延期性抗辩权;
合同履行特殊情形
履行困难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若提前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部分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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