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债权
2021-08-30 15:35: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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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债权,主要从债权的意定之债,自然之债,法定之债,债的担保之保证,债的担保之定金,债的消灭,学理分类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典知识、债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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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债的担保之定金
类型
成约定金
支付成约定金前,主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
特殊:虽未支付成约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且对方已接受,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生效;
立约定金
是约定并交付定金作为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担保,属于预约的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
定金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并交付的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或多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成立情形
注明定金字样;
约定了定金罚则;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没有注明定金,也未约定定金罚则,不成立定金合同;
限额性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罚则要件
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有效;
义务人根本违约,即因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
定金罚则内容
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
因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违约;
解约定金
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购买一个约定任意解除权;
证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为证明主合同成立的证据定金;
特征
从属性: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定金与补偿违约金,补偿违约损害赔偿
定金罚则与补偿性违约金不得并用;
定金罚则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债的担保之保证
内容
代为履行赔偿责任;
房屋所有权(即不动产物权)只能设定抵押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保证;
责任范围
无限保证
有约按约,无约或约定不明,保证人应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有限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只对保证范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成立保证合同情形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盖章或摁指印;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特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 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不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只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保证人可拒绝清偿;
情形
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情形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以书面方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3年
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相关文书送达债权人日起算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
特征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情形
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3年
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日起算诉讼时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保证人与债权人间成立有效的保证合同;
内容与范围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即仍按原来的期限计算保证期间;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或撤销权,保证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约定保证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保证人有权主张仅在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保证人仅在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超出部分,保证人只能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债务人转移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移
免责债务承担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需经过债权人同意
并存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无需经过债权人同意;
保证人地位
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际应驳回起诉;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法院可受理;
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足以清偿债务的,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法院不予准许;
保证期间
起算时间
有约定从约定;
主债务履行届满日起算;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自宽限期届满日起算;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日起算;
期限长度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6个月;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相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保证期间没有约定;
保证人间追偿问题
原则:保证人间不能相互追偿
例外情形
有约从约
连带共同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成立要件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赠与的意思,保证人与债务人无放弃追偿权的约定;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债务人免责;
行使
保证人可诉讼或诉讼外请求方式对债务人求偿;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日起算;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权利;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保证债务的抗辩;
保证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
主债权变动的抗辩;
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个相同种类债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 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 应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 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相等的, 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 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 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特征
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
无需相对人对其意思表示作出承诺即可成立
表意人设立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情形
悬赏广告,假一罚十的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合同之债
债的转让规则
债权转让
对内按份,对份连带,通知债务人
债权禁止转让情形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为保护债务人的信赖利益,债权转让的通知原则上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应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不需取得担保人同意,但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自然之债
概念
自然债务,是缺乏法定之债的债因,不产生法定义务,不能经由诉讼获得,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债;
分类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彩礼
法院应支持的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外之债
特征
债权本身存在;
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给付后原则上不得请救济不当得利返还;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无因管理之债
概念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主观上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管理人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所负债务清偿请求权;
所受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义务
方法有利,不得擅自中断;
及时通知,等待指示;
及时转交和报告;
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诉讼时效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日起算;
不当得利之债
给付型
欠缺原因,如不知债务已清偿仍履行,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目的不达,如所附条件不成就等;
目的消灭,如合同被解除;
非给付型
行为
受益人:无权处分,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侵权;
受损人:误管他人事务;
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
事件
甲养的鱼因暴雨被冲入乙的鱼塘;
法定
添附;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
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明天无给付义务的债务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
误认的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获益
须是财产权益的增加,反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房前建地铁站);
一方受损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与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
自然之债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强迫得利,是行为人故意放弃权利,不构成不当得利(如强行给路边的车擦车);
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返还原则
原物与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国家予以收缴;
善意得利人,只返还现存利益;
恶意得利人,返还所受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依法赔偿;
得利人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人可请求第三人返还;
诉讼时效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日起算;
缔约过失之债
基本原理
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附义务,另一方信赖利益因而受到损失;
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
合同未成立:赔偿直接损失;
未尽通知义务等致对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赔偿实际财产损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理分类
主体数量
单一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的债
内部关系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标的物
财物之债
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务履行债务的债
财物种类不同
种类之债
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
特定之债
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劳务之债
债务人须以提供一项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货币之债
原因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自然之债
可选择性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债的消灭
清偿
代物清偿
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构成要件
有原债务存在;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其他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清偿抵销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清偿顺序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解除
抵销
提存
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标的物提存后,提存部门对于提存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提存部门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灰灭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需向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而非向债务以外的第三人作出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修正的单方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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