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完成工作成果的相关合同
2021-08-30 15:37:3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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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完成工作成果的相关合同,主要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水电气热合同,从其基本原理,权利义务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典知识、合同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承揽合同
特征
有名,不要式,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标的物特定性;
承揽人工作独立性;
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
基本原理
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人身信赖关系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无需定作人同意;
种类
承揽人提供材料
应按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定作人提供材料
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抱负 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共同承揽
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定作人权利
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应赔偿损失;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应赔偿损失;
定作人义务
承揽工作需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
定作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按约定提供材料;
验收并接受工作成果;
承揽人权利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有权拒绝交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义务
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接受监督: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交付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妥善保管
保密义务
合同风险承担
所有权主义:原材料提供者承担风险;
违约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将主要工作转包;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转包;
建设工程合同
特征
要式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设立;
基本原理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种类
勘察,设计,施工;
招标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律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重大建设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国家批准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监理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禁止情形
禁止发包人支解发包;
禁止承包人全部转包和支解后全部分包;
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禁止将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后果
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合同无效;
合法分包条件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经发包人同意,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的无效;
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
只能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责任
承包人分包部分工作给第三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归国家;
无效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建设工程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阴阳合同
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恶意不办理的除外;
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垫资
垫资性质,有约从约,无约按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欠款要计算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日开始计付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权利义务
发包人主要义务:支付价款;
承包人主要义务:符合规定的完成任务;
诉讼地位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提出反诉的,法院可合并审理;
解除权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合理期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法院应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优先受偿,法院应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应支持;
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应支持;
行权期限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法定优先权的行权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日起算;
物业服务合同
基本原理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
订立方式: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亲自履行
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人,应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妥善履行
按约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的业主共有部分;
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行为,应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公开报告
应定期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后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应做好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新的物业服务人员接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业主的义务
给付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人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告知义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设立居住权或改变共有部分用狞,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
解除
业主依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可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有约定的除外;
依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赔偿;
续订
物业服务期届满,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应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约定的除外;
不定期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原合同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可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水电气热合同
特征
不可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性、垄断性企业,其给付具有社会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利用者对使用条件亦无讨价还价之余地,其只能且必须与这些企业订立合同;
履行地点
有约按约,无约或约定不明,供用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用人义务
供用人应按国家规定的供用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用;
供用人因供用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用或使用人违法使用等,需中断供用时,应按国家规定事先通知使用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供用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使用人义务
应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付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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