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提供劳务的相关合同
2021-08-30 15:38:1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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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提供劳务的相关合同,主要有运输合同,客运合同,旅游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保理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从其基本原理,特征,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典知识、合同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中介合同
(居间合同)
基本原理
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跳单: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分类
报告中介
媒介中介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特征
由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
中介人对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合同无介入权;
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未促成合同成立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可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促成合同成立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合伙合同
基本原理
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出资义务
合伙人应按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
财产分割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决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合伙合同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利润和亏损分担
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合伙合同约定办理;
无约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实缴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债务承担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代位行使的禁止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按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合伙人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不定期合伙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
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规定分担亏损
终止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合伙合同终止;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理合同
基本原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通知义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种类
有追索权保理:可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也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
无追索权保理: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
一债多保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取得应收账款;
均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均未登记的,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为账款;
未登记也未通知,按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仓储合同
基本原理
仓储合同都是有偿的
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保管人义务
对存货的验收义务;
给付仓单的义务;
接受检查;
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变质或损坏,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紧急处置权;
保管不善的赔偿义务;
存货人义务
如实说明义务;
按时提取存货义务;
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保管合同
特征
实践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基本原理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寄存人
任意解除权: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
支付保管物
寄存人应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有偿保管合同,寄存人应按约定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告知义务
贵重物品声明,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保管人
妥善保管
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可约定保管场所或方法;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赔偿;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
亲自保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应承担赔偿;
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孽息归属
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
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和保管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
民事合同,过错归责原则,寄存人及无保管期限的双方有任意解除权;
可有偿也可无偿,无偿保管的保管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
商事有偿合同,过错归责原则,无储存期限的双方享任意解除权;
客运合同
旅客义务
持有效客运票
旅客应按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客票记载时间乘坐,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
限量携带行李: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
禁带危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及危及人身安全的违禁品;
承运人义务
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注意事项;
承运人应按有效客票记载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应据旅客请求票或减收票款;
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心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承担相对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
特征
标的:运送行为;
双务有偿合同;
格式合同较多;
基本原理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支目的地,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强制性: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的运输要求;
货运合同
托运人
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等任意解除权;
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承运人
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由托运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货物毁损灭失,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可抗力除外;
收货人
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货,缴清应付费用;
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承担责任;
参加各区承运人可约定相互间的责任;
支付费用的总括性;
旅游合同
当事人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购物等辅助服务者);
基本原理
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民事合同;
无效: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支持;
合同解除
任意解除权
旅游者具有任意解除权,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不可抗力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法院应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费用多退少补,法院应支持;
违约解除权
旅游经营者将全部业务转让,旅游者可解除;
与第三人责任关系
旅游合同具有强烈人身信赖关系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
经营者将全部业务转让,发生损害,经营者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发生损害,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业务转委托发生损害,经营者承担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导致违约,经营者承担退费责任;
免责事由
旅游者未听从经营者或服务者提示或声明,未将现金、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造成损失;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损失由旅游者过错造成;
损失由物品自然属性造成;
委托合同
基本原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费用:委托人应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共同受托:2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
权利
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损失赔偿请求权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可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可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赔偿损失;
义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
受托人
权利
损失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义务
接受指示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
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报告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财产转交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委托人;
后合同义务
因委托人死亡或被宣告存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哇啊理人或清算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
民事合同,受托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人负担费用,不得自买自卖,有偿无偿均可,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行纪合同
商事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
费用:有约从约,无约由行纪人承担;
自买自卖:有约从约,无约则可以自买自卖;有偿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只要未尽注意义务致委托物毁损灭失,就应负赔偿责任;
间接代理
显名
效力原则上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特征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受托人与第三人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第三人在订约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代理关系;
隐名
效力
原则上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介入权
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取得抗辩权,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委托人;
选择权
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行,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取得选择权,只能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择一选择,不可变更;
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或援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
特征: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代理关系;
行纪合同
特征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行纪人自负办理委托业务的费用;
行纪人可自买自卖;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本原理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寄售行
行纪人
合同当事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有约从约,无约自担
行纪人权利
处分权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处分该物;
不能及时联系委托人的,行纪人可合理处分;
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报酬请求权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义务
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
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应妥善保管委托物;
委托物处置;
委托人
权利:验收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义务:及时受领,支付报酬;
行纪事务的处理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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