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婚姻家庭关系
2021-08-30 15:40:26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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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从结婚,效力瑕疵婚姻,家庭关系,夫妻财产,离婚的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典知识,婚姻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定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孽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法院可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规定处理;
法定个人财产
法定夫妻
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优于法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
约定夫妻
处理原则:日常生活上,在处理共同财产上夫妻权利平等;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处理例外情形
要求分割的,原则上不支持;
分割原则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例外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
原则: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例外情形:债权人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婚前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原则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另一方能证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且相对人知道的;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法院应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追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
夫妻财产
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
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日起30日内
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的
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诉讼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女方特殊保护
特殊保护
行政登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司法诉讼: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的解除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应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复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代理人
离婚方式
有其他重大过错;
情形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与第三人无关;
须仅一方有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的,不得请求
责任主体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请求权人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向另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据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满8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多少及期限,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灭后,应恢复探望;
法院作出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据当事人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诉讼程序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违反处理
探望权
离婚后的人身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基本原则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补偿制度
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经济帮助制度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过错财产分割制度
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处理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
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有价证券,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法院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有价证券的分割
有限责任出资额的分割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合伙企业出资分割
个人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尚未取得所有权/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进行分割的,法院不支持,但可作为债权处理;
父母名义的房改房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遇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财产保全措施
房屋的分割
离婚后财产关系
离婚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双方均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
男女的结合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度;
当然无效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重婚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申请宣告人:当事人,近亲属;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宣告无效
类型
无效情形已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应一并作出判决;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当事人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应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自恢复人身自由日起1年内提出;
胁迫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提出;
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
撤销事由
可撤销婚姻
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合法有效,只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救济
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因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后果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效力瑕疵婚姻
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平等;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另有约定除外;
夫妻间对一方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关系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抚养赡养义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子女应尊重父母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继父母与继子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子女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直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成年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
父母子女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祖孙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被收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原则
未成年人父母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监护人可将其送养;
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可单方送养;
特殊
送养人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夫妻共同收养;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
收养人原则上必须无子女的例外
收养人
收养关系成立时间: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日起成立;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有权要求成年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方式
收养关系
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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