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继承关系
2021-08-30 15:41:06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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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继承关系,从继承基本原理,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方式,遗产处理,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典知识,婚姻与继承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遗产处理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按遗嘱或依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依法律规定或按约定获得报酬;
通知义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确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胎儿预留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为死体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分割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无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受继承编调整,要式合同或协议;
对象: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可以附义务,受遗赠人履行义务的,有权主张遗赠的财产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遗嘱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对象: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从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赠与
无偿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合同或协议,受合同编调整;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性质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受继承编调整;
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生前与死因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双方,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主体
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
扶养人是自然人,集团组织;
当事人间不能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
解除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有证据证明的应当返还;
效力等级最优;
继承间的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有法定继承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以遗产价值为限;
无法定继承,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继承权丧失
概念
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纂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放弃
概念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
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反悔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效力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如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为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基本原理
概念
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有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制度;
继承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遗产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法规或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夫妻一方死亡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半是遗产;
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遗产;
继承方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
著作权的继承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纠纷解决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法院起诉;
继承权诉讼时效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3年,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顺位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顺序的拟制继承人
代位继承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情形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产分配
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意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情形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适当的遗产;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因为有抚养关系而取得继父母的继承权的继子女不影响享有其生父母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
条件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应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1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应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
应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
应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见证人
不能作遗嘱见证人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效力
一般规定
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附义务的遗嘱
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义务能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遗嘱另有安排除外;
适当分得遗产人的情形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养子女的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
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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