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侵权责任法
2021-08-30 15:41:46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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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侵权责任法,从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共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用工责任,帮工责任,定作人责任,安保义务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典知识,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必须在严重的精神痛苦方可主张;
原则
原则上与侵权之诉一并提起,另诉不予受理;
适用范围
因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受理
起诉主体
原则:受害人;
特殊
自然人因侵权致死或死亡后受损害的,第一顺位原告(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原告(其他近亲属);
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特殊情形
已起诉,即赔偿权利人已向法院起诉;
已承诺,即赔偿义务人已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补偿;
典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外部关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对外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部关系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三人原因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追究生产者(生产商/制造商)的侵权责任;
追究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造成侵权责任救济途径
追究生产者(生产商/制造商)的侵权责任;
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
追究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按份共有物对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警示与召回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没依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侵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条件
只限产品领域;
责任主体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只限于故意,明知;
只限于严重的人身伤害赔偿;
赔偿额要适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
过错责任,过错方承担,都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
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
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一定过错,适当减车机动车驾驶人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全部过错,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的,机动车驾驶人将免责;
特殊情形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
租赁、借用车辆:承租人担责,出租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车辆未过户:占有并使用车辆的买受人担责;
买卖转让拼装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挂靠、套牌:允许的,双方担责;擅自套牌由套牌者担责;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盗窃、抢劫、抢夺人担责,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可向责任人追偿;
驾驶培训中受训人员驾车致人损害:驾驶培训单位担责;
试乘致试乘人员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担责;
赔偿顺序:交强险→商业险→责任人;
医疗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
一般过错原则
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后,医疗机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对无过错原则,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可免责
免责事由
行为人主张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免责;
行为人主张自己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不能免责;
行为人主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能免责;
不可抗力+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可以免责;
数个污染者
无意思联络,但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且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按份责任;
诉讼时效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征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责任承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富家女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高度危险责任
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
受害人故意;
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从事高压、高空,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动输工具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危险物致害的责任主体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所有人,管理人;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非法占有人;
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警示义务的,可减免;
例外:过错责任
所有人将危险物交他人管理,有过错的与管理人连带担责;
非法占有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动物
相对无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仅证明自己无过错是不能免责的
责任主体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被侵权人故意,侵权人完全免责;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可减轻;
被侵权人一般过失,不免责;
遗弃,逃逸
相对无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免责事由
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
违规饲养
相对无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
饲养人或管理人;
免责事由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违禁饲养
绝对无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
饲养人或管理人;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
过错推定原则;
责任主体
动物园;
免责事由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第三人过错
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相对无过错原则
不动产倒塌,塌陷
责任主体:建设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不动产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免责事由
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
责任主体:所有人;
免责事由:一般事由;
妨碍通行物
责任主体:行为人;
免责事由:一般事由;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
责任主体:所有人或管理人;
免责事由:一般事由;
地面施工侵权
责任主体:施工人;
免责事由
尽到法定警示义务;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侵权
责任主体:管理人;
免责事由:尽到管理职责;
公平补偿原则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责任主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免责事由
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
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的,才成立侵权责任
分类
一般过错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只证明免责事由;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要件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加害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无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
相对无过错
绝对无过错
加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损失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自担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担风险,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受到难以弥补损害,必要范围内可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且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紧急避险
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若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构成要件
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主现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2人以上共同水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教唆、帮助侵权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则上不成立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
无限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教唆者,帮助者与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责任:对外连带,对内均等;
无意思联络原因与损害后果间的关系
结合的数人侵权
竞合的数人侵权(共同侵权)
从数人分别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角度进行区分;
任何一方侵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后果成立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
任何一个侵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结果,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后果或各个加害行为分别导致不同后果;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可分,按份责任,不可分的平均责任;
特殊主体责任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被监护人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尽到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
责任承担
替代责任;
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有财产的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监护
无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父母离异
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满
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监护人适当赔;
无经济能力的,监护人承担,尽了监护责任的,适当减轻;
教育机构责任
归责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过错;
责任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对象
未成年人;
学校义务
教育,管理,保护;
责任期间
在校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责任区域
校园内和特定区域;
教师责任
不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三人侵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用工责任
单位用工
劳动关系
归责原则
内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外部:相对无过错;
责任承担
内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外部
职务行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非职务行为自己承担;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用工
劳务关系
归责原则
内部:过错责任原则;
外部:相对无过错;
责任承担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侵权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帮工责任
内部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被帮工人已明确拒绝帮工,不承担赔偿,可以在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适当补偿;
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外部
原则:被帮工人承担赔偿,因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
例外
被帮工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工,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侵权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时,可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定作人责任
责任主体:定作人;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受害人举证;
责任主体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保义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地位
仅起诉安保义务人的,法院应列侵权第三人为共同被告,除非第三人不能确定;
仅起诉侵权第三人的,法院没有必要列安保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
责任主体
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责任承担
一般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的内容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共同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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