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移权利合同
2021-08-30 15:42: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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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转移财产权利的相关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保证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从其权利义务风险,基本原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法学考研、民法典知识、合同法相关知识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借贷合同
基本原理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和相对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物权才具有排他性)
贷款人权利
借款人未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货款人义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义务
按期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
有约按约,无约或约定不明,借款期1年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1年以上,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约定或依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商业借贷
双务商事,有偿,诺成性,要式合同;
无效情形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向企业或职工集资后转贷;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违背公序良俗,效力强制性规定;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有约定的除外,按实际借期偿还利息;
自然人间借贷
民事单务,无特别约定推定无偿,实践性,不要式合同;
利息规则
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
特征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
基本原理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可以续订;
备案登记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租赁期限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出租人义务
出租人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为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先租后抵,不能打破租赁;
先抵后租,登记的抵押可以打破租赁;
承租人义务
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禁止添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禁止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支付租金
按约支付租金;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返还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
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权利
法定解除权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形
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卖)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例外
先押后租: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
先封后租: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
租赁物被依法征收,没收的;
优先购买权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等条件享优先购买权;
例外情形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受侵犯后的救济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续租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转租
经过出租人同意转租,合法转租
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的部分无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违法转租或擅自转租
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转租合同有效;
无效租赁合同情形
违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无效,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未批准;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
未经出租人同意且出租人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
补正: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批准;
一房数租
合同有效;顺序依次:合法占有者>登记备案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没有履行的其他有效租赁合同承租人,由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所受损失;
装饰装修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扩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法院应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过错分担;
违章扩建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出租人法定解除权
承租人未按约定或据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损;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恢复原状;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无正当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经催告,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
承租人法定解除权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有效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被查封,权属有争议;
融资租赁合同
基本原理
出租人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是商事合同
特征
出租人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按约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租人应协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利用,承租人可据情况要求出卖人予以修理或更换;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应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买受人负担价款,承租人承担租金不变;
效力
虚构租赁物
因租赁物违法而导致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缺乏标的物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有约按约,无约或约定不明,租赁物应返还出租人;
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赠与合同
特征
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基本原理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依法需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应承担赔偿;
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任意撤销权
主体
赠与人享有的是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时间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
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情形
经过公证;
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性质;
道德义务性质;
法律效力
不再履行;
赠与人的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法定撤销权
主体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6个月内行使;
时间
赠与财产转移后;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情形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日起1年内行使;
法律效力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买卖合同
基本原理
概念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性质
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内容
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与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
标的物
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义务
主给付义务
出卖人应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
出卖人应按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可中止支付相应价标,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物的瑕疵
出卖人应按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回收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寿或委托他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验货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应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短于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应以法律法规规定期限为准;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送货单 ,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推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另有证据证明的除外;
出卖人依买受人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价款支付义务
买受人应按约定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按约定地点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
通知义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买受人可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约定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绝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风险负担
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保方负担;
原则是有约从约,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或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所有权主义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在途货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合同的解除
主物和从物
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
数物并存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
分批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类型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买受人将应付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卖方权利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出卖人可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变更权
单方变更合同,即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
解除权
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可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之本金及利息;
诉讼时效
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
试用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期
有约从约,无约由出卖人确定;
形成权: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
试用期满 ,买受人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使用费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同意方式
沉默
约定有试用期的,试用期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推定
标的物因试用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请求返还而买受人拒不交还;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支付部分价款,视为同意购买;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风险负担
所有权主义: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回权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取回权的阻却
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达到标的总价款75%以上;
买受人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善意取得;
回赎权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可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
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偿;
一物数卖
动产的一物数卖
以交付为准;
普通动产
顺序: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合同有效,如机器设备等;
特殊动产
顺序:先行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合同有效,如机动车,船舶等;
不动产的一物数卖
登记为准 ,预告登记可保护买受人,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欺诈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而导致购房人房屋所有权无法获得的情形,受欺诈方可以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
产权欺诈情形
一房数卖
先卖后抵押
先押后卖
故意隐瞒没有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拆迁安置补偿房屋
保证合同
保证范围
有约从约;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基本原理
概念
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人限制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订立方式
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丧失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履行全部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诉讼
债权人可单独起诉债务人或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
保证人的人数系2个以上;
2个以上的保证人须是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提供保证;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形式
按份责任
当事人须就保证责任份额明确约定,否则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按约定份额内承担各自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
既可以是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法律规定推定;
各共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从属性
数额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为原则;
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履行期限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为原则,否则,保证期间仍为原约定或法定期间;
履行期限缩短,按缩短计算;
履行期限延长,对延长后增加的主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原定期限内的债务仍承担相应保证责任;若延长期限覆盖保证期间,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转让
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为原则;
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除非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免责;
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免债的债务承担
全部免责:全部转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部分免责:部分转让,保证人对转让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保证人继续承但保证责任;
保证人书面同意;
并存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 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视为没有约定;
无约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6个月;
起算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日起算;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均已届满,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日起算;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
保证人免责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权利
追偿权
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
条件
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全部或部分免责;
保证人未放弃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范围只能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保证人履行行为没有过错;
法定代位权
从属于追偿权,法定代位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享有抵押权,支付利息请求权,支付违约金请求权;
抗辩权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原理,包括主合同未生效的抗辩权,主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合同已终止的抗辩,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撤销权抗辩,抵销权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先履行抗辩等 ;
抵销权、撤销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保证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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