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八(刑法)
2021-10-15 00:00:5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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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刑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责相适应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属地、船舶和航空器),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3)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属地、船舶和航空器),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3)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被告人
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被告人
犯罪概述
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单位)
14-16
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
抢劫、强奸
放置爆炸物,防火
贩毒,投放危险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
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
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犯罪停止的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
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那么这种语言
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犯意流露,要把犯意表示和
犯罪预备严格区别开来
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那么这种语言
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犯意流露,要把犯意表示和
犯罪预备严格区别开来
处罚方式: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工具/对象)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处罚方式: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
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处罚方式: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主观条件:有防卫意图,防卫挑拨相互斗殴无防卫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只是一个量刑情节,并非独立罪名)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主观条件:有防卫意图,防卫挑拨相互斗殴无防卫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只是一个量刑情节,并非独立罪名)
无限防卫权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
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进行价值比较
《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进行价值比较
《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
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如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
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如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罪状
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之所以简单描述该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因为该犯罪的特征是人们易于理解和把握的,没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中作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形式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只占少数
之所以简单描述该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因为该犯罪的特征是人们易于理解和把握的,没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中作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形式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只占少数
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这种罪状形式,详述了犯罪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人们认识该种犯罪,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认定犯罪;区分此罪与相近犯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绝大多数采用叙明罪状形式
这种罪状形式,详述了犯罪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人们认识该种犯罪,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认定犯罪;区分此罪与相近犯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绝大多数采用叙明罪状形式
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空白罪状形式,对简化刑法分则条文,沟通刑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有促进作用
空白罪状形式,对简化刑法分则条文,沟通刑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有促进作用
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分则中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描述犯罪特征的条文占了不少的数目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分则中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描述犯罪特征的条文占了不少的数目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采用引证罪状方式,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采用引证罪状方式,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刑罚概述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
概念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种类
管制(323)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
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
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161)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
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615)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 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
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 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
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6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死刑
分类: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最高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省高院判决或核准
排除适用: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死缓后果:
A.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A.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概念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同时适用不止一个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种类
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将第53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
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
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56条第1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7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指主权国家强制外国人限期离境
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有权将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人或外交人员驱逐离境。
中国法律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中国法律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分类
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a.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b.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c.后罪发生的时
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a.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b.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c.后罪发生的时
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的处罚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
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
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
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
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
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
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
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
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
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立功(刑法第 68 条)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1)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
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
难以改造,如果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
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
难以改造,如果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
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减刑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同于改判)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同于改判)
减刑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
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
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
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假释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
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
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重点罪名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
《刑法修正案(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侮辱国歌行为正式入刑。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侮辱国歌行为正式入刑。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侮辱国歌罪
为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
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
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
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货币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170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死刑罪名降至46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90条第1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
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
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
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竟驶, 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
规定时速驾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1)追逐竟驶, 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
规定时速驾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18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猥亵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删除嫖宿幼女罪
第360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传播性病罪)
第360条第二款: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删去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概念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妇女
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男子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
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侮辱尸体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02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尸体罪,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
侮辱尸体罪,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严重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
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
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83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
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区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
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
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务罪】
《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务,以单位名义集体
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务,以单位名义集体
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职务侵占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与贪污罪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与贪污罪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区别:【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起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起诉的才处理)
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
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
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
特征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
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
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1条第1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2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
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
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164条第1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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