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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16:56:38 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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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利通将房屋转让给太阳,太阳并没有实际支付 180 万,而是用利通所欠货物抵房款利通公司与太阳复合包装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1. 确认房屋归利通公司所有2 利通公司将房屋 180 万元转让给太阳公司;3 太阳公司需在【2001 年 11 月 30 日】前付清,利通收齐房款后续协助办理过户;4. 太阳须向利通支付的 180 万元以利通欠太阳的货款冲抵,在双方签署确认书的同时,视为付清房款。
2007.5.15
2003
2001.12.3
2001.11.23
中国包装总公司出具《关于房产请示的批复》:1.同意利通公司公司转让房产2.处置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变现
2002.4.11
禅城区法院(2005)佛禅法破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太阳复合包装公司破产还债,指定清算组接管该公司
2016.12.27(2016)京民再113号认为该协议无效
张燕江取得房屋产权证
2016.12.27(2016)京民再113号确认该协议无效
2007.6.28
利通公司购买涉案房屋150万元进行产权登记
公证的谢伟志《情况说明》:涉案房屋已按2003年市值抵偿了陆炳辉300万工程款,并将房产证给了陆炳辉,房屋自此由张燕江替陆炳辉代持
2002.1.18
2001.10.29
禅城区法院(2005)佛禅法破字第28-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太阳复合包装公司清算组为太阳复合包装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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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关事实认定
《评估资产报告书》评估市场价值为210.03万元
利通公司与张燕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1.立通公司将房屋卖给张燕江2.房价为65万元3.双方若在过户前终止买卖,须共同到房屋交易所办理书面撤件手续。
中国包装总公司向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证明,内容:经董事会办公会研究,同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朱燕江,请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证明上盖有中国包装总公司公章及法人韩家增签字
2000.3.27
其他相关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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