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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07:19:24 7 举报
再审补充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在出票的同时已经在汇票正面处加盖了汇票专用章,进行了承兑。其负有汇票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且已经实际履行该付款责任。
本案事实来看,双方签订《汇票承兑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双方已经形成票据法律关系
认定
法院冻结措施发生于大连银行承兑之后,在艳丰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金额足额交存的情况下,大连银行已经实际履行了付款责任,与艳丰公司形成垫付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案涉4000万元保证金并未丧失保证功能
大连银行有权对法院采取的冻结措施提出异议,该院应当解除对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郑克旭主张
原审法院
保证金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大连银行在人民法院冻结4000万元保证金之后未要求艳丰公司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将汇票金额存入指定账户,而是进行了兑付,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损失自负
基于票据的文义性和无因性,艳丰公司与首创公司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再审予以纠正
无法律依据
1、非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2、买卖交易关系虚假
大连银行已对《工业品买卖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未要求艳丰公司提供发票等不影响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
在法院对案涉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后,大连银行不应再进行付款
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在出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在票据付款过程中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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