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科一)
2021-10-02 16:31:23 1 举报
AI智能生成
教资科一,都是自己整理的笔记,参考的教材是粉笔的,喜欢的童鞋点个赞吧~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我国,最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
产生
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由“应试教育”专项提高国民素质轨道
1996年3月,《“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
1999年1月13日,《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1999年6月,《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素质教育观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思想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标志着素质教育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国家意志
发展
素质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是连贯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教育活动。素质教育不是对特定阶段、特定学校提出的要求,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的要求。因此,是素质教育的外延,从纵向来看,贯穿于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教育。从横向来看素质教育涉及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从更广泛的社会意义上看,素质教育在外延上,甚至超出了学校范围,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
素质教育的外延
素质教育的全体性
素质教育的基础性
素质教育的全面性
素质教育的主体性
素质教育的发展性
素质教育的开放性
素质教育的基本特征
素质教育的实质
国家政策保障
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
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自主学习
探究学习
合作学习
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
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评价内容的综合化
评价过程的动态化
评价方式的多样化
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
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新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鼓励学生参与教学
创设智力操作活动
教给学生思维的方法并加强训练
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转向“以学习者为中心”
指导学生掌握基本的学习过程
指导学生了解学科特征,掌握学科研究方法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结论和过程的关系:教学相长
提倡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的意义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以学科为本位的教学理念的局限:重认知轻情感,重教书轻育人
“关注人”的教学理念的表现:关注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
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新课程改革的教学观
新课程改革的推进
学校的具体改革措施
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
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尖子生
素质教育就是要学生什么都学、什么都学好
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学生刻苦学习,“减负”就是不给或少给学生留课后作业
素质教育就是多开展课外活动,多上文体课
素质教育就是不要考试,特别是不要百分制考试
素质教育会影响升学率
实施素质教育应避免的误区
第一节 教育观
从教育领域看,“以人为本”就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
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是完整的人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
学生是独特的人
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顺序性
阶段性
不平衡性
互补性
个别差异性
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体力与智力充分发展,包括人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情感意志、个性才能等多方面的充分发展
不过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并不矛盾,人的全面发展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
人的全面发展不等同于各方面平均发展、同步发展
全面发展的内涵
德育在全面发展教育中起着灵魂与统率作用
智育在全面发展教育中起着前提和支持作用
体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物质基础
美育在全面发展教育中起着动力作用
劳动技术教育可以综合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的作用
全面发展的实施途径
全面发展的学生观
入学机会均等
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教育公正
学生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的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家庭背景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学生的共同发展
教育公正与学生的共同发展
第二节 学生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教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师职业的价值在于追求教师职业生活的幸福,并将教师职业的幸福引向人生的价值和归宿的思考轨道上来
教师职业概述
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教师职业角色的转变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
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
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
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关注生存阶段
关注情境阶段
关注学生阶段
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道德素养
知识素养
能力素养
心理素养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开展微格教学
进行专门训练
反思教学经验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教师的专业发展
第三节 教师观
总:开篇点出该老师的做法是否正确,是否值得学习
分:回答老师的做法好在什么地方或不好在什么地方注意:1、要根据材料找到对应的理论要点2、要结合材料进行具体分析
总:最后进行小结,从案例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答题结构
外框
第一章 职业理念
依法执教
爱岗敬业
热爱学生
严谨治学
团结协作
尊重家长
廉洁从教
为人师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修订)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第一节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总则
配备与选聘
职责与任务
待遇与权利
培养与培训
考核与奖惩
第二节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思想行为
教学行为
人际行为
仪表行为
语言行为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解读
尊重学生
了解学生
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建立平等的沟通关系
形成良好的沟通习惯
尊重家长的人格
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尊重
理解
协作
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支持
教师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第三节 教师职业行为
第二章 职业道德
教育教学权
学术交流权
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权利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的义务
第一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财产权
学生的公民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第二节 学生权利保护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第一章 总则
【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督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人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受教育者
【教育合作】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教育经费来源】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教育经费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的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教育经费的列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经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安全】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生舞弊】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舞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舞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漏、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实施目标】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法律责任】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招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适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学生
【寄宿制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参加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专门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安全制度】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违法获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三章 学校
【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资格及职称】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四章 教师
【素质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德育为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与教育教学之中
【教科书编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科书使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经费的行政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专项资金】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章 经费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实施时间】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节】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交流权】
【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聘任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
【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社会办学】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常见术语】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概念解释】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权利阐述】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及时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家庭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章 家庭保护
【保护人格尊严权】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保障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爱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卫生保健工作】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杜绝学校教育商业化】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第三章 学校保护
【公共场所保护】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活动场所限制】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烟、酒、彩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禁止提供、销售刀具】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用工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隐私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密信息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网络产品限制】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五章 网络保护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政府及相关部门保障受教育权】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维护校园安全及交通秩序】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临时监护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唆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监护与监护评估】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长期监护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养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信息查询系统】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六章 政府保护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监护资格的变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案件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针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办案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监督单位履行保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专门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组织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不得教唆、胁迫、引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监护人教育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法制教育专门人员】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职业培训中的预防犯罪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不良行为】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学校加强管理】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诱使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接受专门教育情形】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专门学校的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未成年人特殊处理】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处理】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监护人不履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处理】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监护人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或监护人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方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调节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赔偿范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人大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一章 总纲
【平等权】
【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
【住宅权】
【通信权】
【监督权】
【劳动权】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大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召开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大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国务院职权】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高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法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检察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第三章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节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
概念
直言命题
联言命题——“A且B”
选言命题——“A或B”“要么A,要么B”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如果A,那么B”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只有A,才B”
假言命题
负命题——“并非A”
复言命题
命题
命题推理
经典逻辑推理
朴素逻辑推理
第一节 逻辑思维能力
第二节 信息处理能力
第三节阅读理解能力
开头
分论点1
分论点2
分论点3
结尾
五段三分式
分论点关系:①递进式②并列式
开头——引出中心论点
是什么——阐述中心论点
为什么——论证必要性
怎么做——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尾——总结全文
层层递进式
开头——点题
正面论述
发面论述
深入分析+联系实际
结尾——总结
正反深联式
结构布局
第四节 写作能力
第四章 基本能力
综合素质(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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