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时间线
2021-10-02 19:26:09 47 举报
大连公司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3.10.09
○艳丰公司将8000万元存入大连银行的账户;○大连银行将8000万元转至《汇票承兑合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大连银行向艳丰公司开立8000万元汇票。
○郑克旭向艳丰公司提供借款80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2月7日。
郑克旭起诉艳丰公司还款,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2011.12.242012.04.20
2013.05.14
○明达意航为担保人;○合同到期后,艳丰公司、明达意航均未履行。
2012年5月
2012.06.06
2012.05.28
2011.12.06
大连银行与艳丰公司签订《汇票承兑合同》
大连银行以艳丰公司、郑克旭为被告向廊坊中院起诉
○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确认其对账户内的4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廊坊中院驳回诉讼请求。
大连银行向廊坊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艳丰公司与郑克旭及明达意航先后签订《还款协议》、《还款补充协议》
2012.05.23-25
○要求艳丰公司偿还借款4000万元,明达意航承担担保责任。○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廊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大连银行对8000万汇票付款并转为承兑逾期垫款
○郑克旭申请执行(2012)廊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要求纠正(2013)廊民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中的错误冻结行为,解除对4000万元的查封;○廊坊中院裁定驳回异议。
廊坊市中院裁定冻结艳丰公司在大连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的保证金8000万元
艳丰公司与郑克旭签订《借款合同》
中国邮储银行和民生银行先后以委托收款形式对汇票进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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