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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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资】综合素质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章 职业理念
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素质教育,初衷在于纠正“应试教育”的弊端
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1996年3月,九五计划提出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免券推荐素质教育的决定》,正式实施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2006年6月,素质教育写入义务教育法,成为国家意志
素质教育的实质
素质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的内涵)
①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②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扬长避短)
③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新想法、动手、实践)
④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全班、一视同仁,全体学生参与)
⑤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
②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扬长避短)
③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新想法、动手、实践)
④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全班、一视同仁,全体学生参与)
⑤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
素质教育的外延
素质教育是连贯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贯穿幼儿、小学、中学、高等各级教育,贯穿学校、家庭、社会教育
基本特征
①全体系(面向全体人民)
②基础性(为人生打基础)
③全面性(人的全面发展)
④主体性(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⑤发展性(促进人的发展)
⑥开放性(教育不局限于校园,不局限于课本)
②基础性(为人生打基础)
③全面性(人的全面发展)
④主体性(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⑤发展性(促进人的发展)
⑥开放性(教育不局限于校园,不局限于课本)
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国家政策保障(宏观)
新课改的推进(中观)
新课改的目标
1、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核心目标)
2、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选择性
3、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强调: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
5、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评价观)
6、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国家、地方、校本)
2、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选择性
3、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强调: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
5、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评价观)
6、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国家、地方、校本)
说明:
1、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改变以往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做人
2、课程结构的均衡性:课时比例合理,综合性:有综合课程,选择性:有选修课程
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改变学生死记硬背的情况
1、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改变以往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做人
2、课程结构的均衡性:课时比例合理,综合性:有综合课程,选择性:有选修课程
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改变学生死记硬背的情况
- 新课程的教学目标:三维目标,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学观
①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转向“以学习者为中心”(鼓励/激励学生、让学生参与、听学生的意见、对症下药)
②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教学习方法,授之以渔)
③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不以结果为导向、让学生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
④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关注学生的情感情绪人格)
②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教学习方法,授之以渔)
③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不以结果为导向、让学生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
④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关注学生的情感情绪人格)
学校的具体改革(微观)
- 混合式教学
将在线教学和传统教学的优势结合起来的一种“线上”+“线下”的教学。通过两种教学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可以把学习者的学习由浅到深地引向深度学习
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区别
实施素质教育的误区
P16
学生观
以人为本的思想
①以学生为本
②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③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②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③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的人
①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②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要宽容错误)
②学生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2)学生是独特的人
①有自身的独特性(每个学生不一样,要因材施教)
②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要换位思考)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①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要尊重学生的意见)
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①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②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要宽容错误)
②学生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2)学生是独特的人
①有自身的独特性(每个学生不一样,要因材施教)
②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要换位思考)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①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要尊重学生的意见)
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
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
具体表现
人的身心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的顺序过程,且不可逆
教学启示
教学要循序渐进,不可“拔苗助长、凌节而施”
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具体表现
不同年龄阶段有不同的特点
教学启示
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特点进行教育
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
具体表现
同一个人的身心发展在:
(1)同一方面不同速(例如身高在不同年龄生长速度不一样)
(2)不同方面的不同步(例如有的少年身高已经长的和成人差不多,但心智还未成熟)
(1)同一方面不同速(例如身高在不同年龄生长速度不一样)
(2)不同方面的不同步(例如有的少年身高已经长的和成人差不多,但心智还未成熟)
教学启示
适时而教,在儿童发展的关键期或最佳期进行教育
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具体表现
身身互补:如盲人的听力特别灵敏
身心互补:身残志坚
身心互补:身残志坚
教学启示
教育应结合学生实际,扬长避短、长善救失,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具体表现
不同人之间是有差异的,男女之间是有差异的
教学启示
因材施教
人的全面发展
内涵
①人的体力与智力,多方面的充分发展
②与个性发展不矛盾
③不等同于各方面平均发展、同步发展
②与个性发展不矛盾
③不等同于各方面平均发展、同步发展
实施途径
①德育(起灵魂与统帅作用):培养人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政治观念
②智育(起前提和支持作用)
③体育(重要物质基础)
④美育(起动力作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发展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⑤劳动教育:形成劳动情感
②智育(起前提和支持作用)
③体育(重要物质基础)
④美育(起动力作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发展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⑤劳动教育:形成劳动情感
教育公正
①入学机会均等
②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③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②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③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学生的共同发展
要做到不因为学生的:①性别②民族③地域④家庭背景⑤身心发展水平等不同,使所有学生共同发展
教师观
教师的责任
根本职责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师观
1、教师的角色转变:见醋放盐(4点)
①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②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③社区型开放教师
④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2、教师的行为转变:你它我他(4点)
①对学生:尊重、赞赏
②对教学:帮助、引导
③对自我:反思
④对同事:合作
①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②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③社区型开放教师
④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2、教师的行为转变:你它我他(4点)
①对学生:尊重、赞赏
②对教学:帮助、引导
③对自我:反思
④对同事:合作
劳动特点
复杂性、创造性
复杂性: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任务多
创造性:不断更新教学方法,“教育机智”(随机应变)
创造性:不断更新教学方法,“教育机智”(随机应变)
延续性、广延性
延续性:时间的连续,没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
广延性:空间的广延,没有严格界定的劳动场所
广延性:空间的广延,没有严格界定的劳动场所
长期性、间接性
长期性:培养人的周期比较长,教育的影响具有迟效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间接性:教师不直接创造财富
间接性:教师不直接创造财富
主体性、示范性
主体性:教师教的知识,必须自己先掌握,成为自己的知识,才能教授给学生
示范性: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成为学生的榜样
示范性: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成为学生的榜样
个体性、群体性
个体性:教师劳动主要是个体劳动,例如每堂课只有1个老师
群体性:教育是教师的群体劳动,例如小学老师教授小学知识、初中教师教授初中知识,语文教师教授语文知识,数学教师、、、
群体性:教育是教师的群体劳动,例如小学老师教授小学知识、初中教师教授初中知识,语文教师教授语文知识,数学教师、、、
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关注生存阶段
以新教师为主,关注“学生喜欢我吗?领导满意我吗?同事如何看我?”等人际关系的问题
关注情境阶段
关注提高学生成绩
关注学生阶段
关注学生的个别差异,因材施教
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长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教师的职业素养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道德素养
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团结协作、为人师表
知识素养
政治理论、学科专业知识(本体性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科学知识(条件性知识)
能力素养
语言表达能力、教育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自我调控自我反思能力
心理素养
高尚的师德、愉悦的情感、良好的人际关系、健康的人格
教师成长的途径和方法
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组织化观摩、非组织化观摩
2、开展微格教学
微格教学:以少数学生为对象,在较短时间尝试做小型的课堂教学,录制并进行分析
是训练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
是训练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
3、进行专门训练
4、进行教学反思
第二章 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
- 教育改革发展的主题是教师,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品质
教师职业道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①爱国守法
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②爱岗敬业
本质要求
③关爱学生
师德的灵魂
④教书育人
教师的天职、核心
⑤为人师表
内在要求
对自己
对他人
对金钱
对他人
对金钱
⑥终身学习
知识
能力
能力
班主任工作
总则
班主任是学生的人生导师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
配备与选聘
从任课教师中选聘
班主任任期至少1学年
待遇和权利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如其他老师一周安排12课时,班主任安排6课时就行,待遇不变
培养与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培训,教师教育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教师职业行为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1、教师思想行为规范
2、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3、教师人际行为规范
4、教师仪表行为规范
5、教师语言行为规范
处理好几大关系
1、和学生的关系
- 师生关系是教师各类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①热爱学生
②尊重学生
③了解学生
④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⑤严格要求学生
②尊重学生
③了解学生
④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⑤严格要求学生
2、和家长的关系
①建立平等沟通的关系
②形成良好的沟通习惯
③尊重家长人格
④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②形成良好的沟通习惯
③尊重家长人格
④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②形成良好的沟通习惯:
a.积极主动地和家长建立联系
b.树立服务意识,尊重家长
c.及时通报学生情况
d.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
a.积极主动地和家长建立联系
b.树立服务意识,尊重家长
c.及时通报学生情况
d.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
3、和同事的关系
尊重、理解、协作
4、和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尊重、支持
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教育教学权(最基本)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交流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注意:是指导评价学生
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不得拖欠、克扣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带薪休假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最具代表性)
义务(法律义务)
遵纪守法
包括为人师表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基本义务)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终身学习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终身学习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学生权利保护
公民权
人身权(最基本、最重要)
生命健康权(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
让学生失去生命、让学生不健康(生理、心理)、校园霸凌都属于侵犯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冒名顶替
肖像权
非法营利、恶意丑化
名誉权
人的名声,是一出生就有的
造谣、诽谤
荣誉权
前提:要获得荣誉
别人不得随意剥夺荣誉
别人不得随意剥夺荣誉
隐私权
拆看日记、信件等
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
不当使用监控设备
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
不当使用监控设备
隐私权前提有两个: 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人身自由权
对学生进行搜查
对学生关禁闭
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
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谩骂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尊重学生
不尊重学生
- 补充
教育惩戒:适当的惩罚,注意区分
财产权
所有权
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等
虚拟财产如Q币、欢乐豆、游戏装备等也是财产
没收手机后还给家长,不构成侵犯所有权
没收手机后还给家长,不构成侵犯所有权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学生的基本权利)
获得经济资助权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权利提出申诉、诉讼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权利提出申诉、诉讼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满6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岁)的儿童,有权接受9年义务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 《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母法、根本大法。在教育法规各个层次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效力。
第一章 总则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督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人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说明
教师: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教育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育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教育合作】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经费来源】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教育经费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的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教育经费的列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教育经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安全】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生舞弊】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8条【违法收费】违法收费需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79条【考生作弊】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
【组织舞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舞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漏、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组织舞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漏、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
- 村/居委会劝,乡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公安局训诫
第一章 总则
【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实施目标】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法律责任】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第11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12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当地政府应提供其被监护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当地政府应提供其被监护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招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适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17条【寄宿制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参加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参加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专门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安全制度】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25条【违法获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哪怕是善意的也不行)。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27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资格及职称】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素质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德育为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与教育教学之中
【教科书编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科书使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经费的行政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专项资金】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57条【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58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若未送适龄儿童上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实施时间】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 1993年通过,1994年施行,是单行法
第一章 总则
【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节】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交流权】
【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14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19条,撤销教师资格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20条,教资考试作弊,3年内不得再次参考
【教师聘任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谁来考核: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考核什么:政治思想、工作成绩、工作态度、业务水平
谁来监督:教育行政部门
考核效用: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考核什么:政治思想、工作成绩、工作态度、业务水平
谁来监督:教育行政部门
考核效用: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社会办学】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7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39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常见术语】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 1991年颁布,2020.12.26修订,2021.6.1执行,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
- 2021最近新增
未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
网络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打赏
网络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打赏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网络游戏实名认证
未经允许手机不能带入课堂
校园欺凌学校不得隐瞒
学校不能占用假期集体补课
校园欺凌学校不得隐瞒
学校不能占用假期集体补课
未成年人住酒店要加强登记管理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有相关犯罪记录者禁用
涉及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欺凌防控制度】【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以上两种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以上两种制度
【网络欺凌】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监护人应当配备儿童安全座椅
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新增政府保护
第一章 总则
【概念解释】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权利阐述】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及时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二章 家庭保护
【家庭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三章 学校保护
【保护人格尊严权】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保障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爱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卫生保健工作】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杜绝学校教育商业化】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公共场所保护】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活动场所限制】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烟、酒、彩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禁止提供、销售刀具】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用工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发的未成年人。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发的未成年人。
【隐私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网络保护
【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密信息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网络产品限制】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章 政府保护(新增)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政府及相关部门保障受教育权】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维护校园安全及交通秩序】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临时监护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唆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唆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监护与监护评估】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长期监护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养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信息查询系统】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七章 司法保护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监护资格的变更】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案件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针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办案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监督单位履行保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
-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注意
如果成年人教啖未成年人做坏事,承担责任的是成年人
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一章 总则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专门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组织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不得教唆、胁迫、引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监护人教育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法制教育专门人员】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职业培训中的预防犯罪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学校加强管理】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诱使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接受专门教育情形】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专门学校的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特殊处理】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处理】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处理】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 概括
第一章 总则
【监护人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9条【学校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或监护人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三方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2条【学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13条【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调节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赔偿范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27条【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28条【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我国的:
制度(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体、政体
国体(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
- 口诀:国专、政人
- 国家各机构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各级政府
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的监察机关
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各级政府
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的监察机关
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国家各机构的立法权
(1)全国人大及人常:狭义的法律
(2)国务院:行政法规
(3)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4)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大人常:地方性法规
(5)省级、设区市(自治州)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国务院:行政法规
(3)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4)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大人常:地方性法规
(5)省级、设区市(自治州)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章 总纲
【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人大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
【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
【住宅权】
【通信权】
【监督权】
【劳动权】
第三章 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召开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2条【全国人大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解释宪法,领导全国人大
【国务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国务院职权】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高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法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检察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旗、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民法典》2020年
第四章 基本能力
信息处理能力
信息检索
工具书检索
网络检索
校园网
Internet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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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与防治
逻辑思维能力
概念
在逻辑关系里,如“A是B”,“A”就是一个概念
如小明是学生,小明和学生分别是一个概念
如小明是学生,小明和学生分别是一个概念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成反变关系
命题
直言命题(性质命题)
概念
直言命题在结构上不能再分解出其他命题
A是B
复言命题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简单命题
联言命题
A且B
选言命题
A或B,要么A要么B
假言命题
如果A那么B,只有A才B
负命题(矛盾命题)
否A
命题推理
直言命题的推理
对当关系
矛盾关系
互为矛盾关系的命题,必有一真一假
反对关系
互为反对关系的命题,必有一假,可以同假
下反对关系
互为下反对关系的命题,必有一真,可以同真
从属(推出)关系
互为从属(推出)关系的命题,既可同真,又可同假
复言命题的推理
原命题:A→B
否命题:-A→-B
逆命题:B→A
逆否命题:-B→-A
否命题:-A→-B
逆命题:B→A
逆否命题:-B→-A
- 翻译推理
翻译规则
充分条件
前推后
如果···那么···,只要···就···,所有···都···,···就/则/都/一定···
谁是充分条件谁在前
没有···不··· = 所有···都···
必要条件
后推前
只有···才···,···才···,
谁是必要条件谁在后
除非···否则不···:后推前
除非···否则···:否后推前
除非···否则···:否后推前
其他
谁是前提谁在后
谁必不可少谁在后
谁是基础谁在后
谁必不可少谁在后
谁是基础谁在后
推理规则
逆否等价
A→B ⇒ -B → -A
传递规则
A→B,B→C ⇒ A→B→C
德·摩根定律
-(A和B)↔ -A或-B
-(A或B)↔ -A和-B
-(A或B)↔ -A和-B
“有的”规则
1、有的表示至少有1个,包含3种可能:①只有1个满足、②有一部分满足、③全部满足,例如粉笔有的老师很幽默,表示:①粉笔至少有1个老师幽默、②粉笔有一部分老师幽默、③粉笔全部老师都幽默,但绝对无法推出“粉笔有的老师不幽默”
2、有的A→B ⇒ 有的B→A(有的A→-B ⇒ 有的-B→A)(“有的”不适用逆否等价)
3、“有、有些、一些、某些、大多数”都可以看成:有的
2、有的A→B ⇒ 有的B→A(有的A→-B ⇒ 有的-B→A)(“有的”不适用逆否等价)
3、“有、有些、一些、某些、大多数”都可以看成:有的
“所有”规则
所有A→B ⇒ 有的A→B ⇒ 有的B→A
“或”的意思
“A或B”包含3种可能:A真,B真,A和B都真
(“或者···或者···”也是“···或···”的意思:或者A或者B ⇒ A或B)
(“或者···或者···”也是“···或···”的意思:或者A或者B ⇒ A或B)
“要么”规则
要么A要么B(A和B至多有一个),含义是A和B二选一,如A为真,则B为假,反之亦然,翻译成-A或-B(不能翻译成“A或B”)⇒-(A和B)
"并非"规则
“并非”相当于“不”,只要它一出现,后面全否(反义):必然↔可能,未必↔一定,有的↔所有,和↔或,谓语动词前都加否
(说明:为何“未必↔一定”? 因为“未必=不必然=不一定”,而“不一定”的否定是“一定”,所以“未必↔一定”)
(说明:为何“未必↔一定”? 因为“未必=不必然=不一定”,而“不一定”的否定是“一定”,所以“未必↔一定”)
A→B等价规则
A→B ⇒-A或B(注意:A→B 不可以推出A或-B)
“未必”规则
未必=不必然=不一定
经典逻辑推理
类比推理
逻辑关系
全同关系
真包含关系
真包含于关系
交叉关系
全异关系
真包含关系
真包含于关系
交叉关系
全异关系
言语关系
近义关系
反义关系
主谓关系:蚂蚁:爬行
动宾关系:创造:历史
反义关系
主谓关系:蚂蚁:爬行
动宾关系:创造:历史
数字推理
和数列
第一二个数字相加等于第三个数字
等差数列
相邻数字的差相同
积数列
特殊数列
图形推理
朴素逻辑推理
代入法
连线法
位置排序法
阅读理解能力
写作能力
文化素养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做题注意
选择题
务必仔细审题,注意“选非题”,是选不正确的
法律
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
专门教育学校:不良少年
专门教育学校:不良少年
不满16周岁不能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
如有脱离,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进行训诫
如有脱离,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进行训诫
不满16周岁
不能单独居住、用人单位不能招用,不能当主播
确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依据是当事人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过错方担责)
基本能力
excel
各种按钮的功能
计数:记录有多少个数据
材料分析
结合材料
材料分析题中,若出现“结合材料”,一定要结合材料一起写
作文
题目
要有观点
主体段落
段落开头要有明确的分论点
适当写一两条道理、实例论据,增强论点。不要全写大白话,显得沧桑无力
结尾
要和题目呼应,响应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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