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2021-12-07 16:25:59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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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知识点汇总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七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海关代征)
考点1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考点2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一)同国内货物税率:13%;9%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13%;9%
考点3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注-关税完税价格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考点4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报关进口当天
纳税期限: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日起15天内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放行日起30日内可退货
第八节 出口货物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考点1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一)退免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免税政策: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征税政策-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考点2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免征出口销项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退还
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资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适用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包括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2.免退税办法
免征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退还
适用范围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共5档:13%、10%、9%、6%、0%
(四)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法定发票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
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计算
如果出口货物使用了 免税(或保税) 购进的原材料,应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购进免税(或保税)原材料的金额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实耗 法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 =计划进口总值 /计划出口总值× 100%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免税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跨境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计算-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考点3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货物。如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正度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但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界面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电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鉴证咨询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 未取得相关资质 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3)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和计算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转入成本
考点4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离岸价÷( 1+征收率)×征收率
考点5 外国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法
考点6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见第九节考点6)
第九节 税收优惠
考点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重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考点2 “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馆、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水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代理服务
18.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 全额 缴纳增值税
(7)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22.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交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和开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但是,自 2018年 1月 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0.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5.设计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去拿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正度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8.随军家属就业
3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0.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建、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41.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
4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4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5.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46.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7.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48.自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运输天然气)
3.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4.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个人出售自购住房
1.北上广深-划分住宅性质、购置时间-非普通住房满2年:差额征收
2.其他城市-购置时间:2年
考点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免税项目
1.纳税人销售资产的符合规定的资源总和利用产品和提供规定的资源总和利用劳务-即征即退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批发、零售)增值税
3.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其他的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
4.制种企业在规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30万),免征增值税
6.原城镇公共供水用水的水费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7.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
8.社会团队收取的会费,免征
9.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10.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1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了解)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免征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开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3年内暂免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净额爱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
12.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
13.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
14.广播影视的免征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 收入、电影 发行 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 放映 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5.自2018.11.30至2023.11.29,对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
16.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3)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和消
(4)离岛免税店兼营的,应分别核算免税和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5)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考点4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1.是否交税
未达到起征点:免税
达到:全额交付
2.适用对象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3.起征点
特殊规定:月销售额10万;小于等于10万的,免税;大于10万的 全额纳税
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0000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
考点5 其他减免税规定
1.兼营的,应分贝核算免税、减税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的,可以放弃免税
3.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选择免税或零税率
4.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行为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5.纳税人即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又享受免抵退税的
(1)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2)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 =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考点6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一)退税物品
退税物品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不包括
法律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退税商店销售的使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其他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满足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性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了解)
税率13%的,退税率11%
税率9%的,退税率8%
(四)应退增值税人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五)退税币种为人民币
退税方式:现金退税、银行转账退税
退税额未超过10000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超过一万,以银行转账退税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票当天
(2)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重要)
(1)直接收款:收到货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货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无论货款是否收到
(3)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合同的/没约定收款期的,为发货当天
(4)预收:发货当天(不是收到预收款时)/工时超过12个月的大型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货款的,为发货满180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服务收到销售款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了解)
(7)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当天
(8)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的:收到预收款当天
(9)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当天
(10)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服务、无资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固定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其他
2.税款缴库时间
(1)纳税人以 1日、 3日、 5日、 10日或者 15日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税
(三)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
第十一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考点1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饰、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化妆品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免税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开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考点2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考点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考点4 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考点5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需要开专用发票的,可以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代开
应根据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
第一节:征税范围(重要)
一般项目
销售货物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销售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
陆路
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道费用
水路
水路中的程租(工具和人员一起租)、期租(配有操作人员的船舶一起出租)
航空
湿租(配有机组人员的飞机一起出租)
管道
特殊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间商
逾期票证收入:已售票未乘车等行为收入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托运)
邮政:特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电信
基础电信
增值电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建筑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钻井、拆除建筑物、园林绿化等
金融
贷款
金融商品(保本或固定)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贴现
注:非保本收益、存款利息、保险赔付、资产重组转让等不征收增值税
直接收费
保险
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
研发和技术
信息技术
商务辅助
企业管理、经济代理、人力资源、安保等
物流辅助
运输场站服务、打捞救助、装卸搬运、仓储
收派服务(同城)(异地的话还含有 交通运输服务)
鉴证咨询
租赁
经营租赁
特殊:建筑物等不动产(9%)或车辆飞机等有形动产(13%)的广告位出租
不配操作人员:水路光租、航空干租
不动产租赁:车辆停放、道路通行
广播影视
文化创意
其他
生活
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
旅游娱乐
餐饮住宿:宾馆住宿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植物养护
销售无形资产
出售: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出租
销售不动产
出售
特殊
特殊项目
财政补贴收入与其他收入直接挂钩的
经营罚没物品收入:未上缴财政的部分
单用途卡售卡方办卡时取得的手续费 、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 注:预收资金不交
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
交通运输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重要)
委托方
受托方
总分机构
自产、委托-集体福利/个人福利
自产、委托、购进-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无偿提供服务(公益除外)
混合销售与兼营
注
境内
服务:交易一方位置在境内
不动产/自然资源位置在境内
非经营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eg单位未员工无偿提供搬家服务
纳税义务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节:纳税人的划分
一般纳税人
>500万
小规模纳税人
<=500万 个人只能作为小规模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偶然的销售无资、不动产不计入
第三节:税率(重要)
一般项目
销售货物
9%
生活必需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煤炭制品、二甲醚、食用盐
文化类:图书、报纸、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
粮食等农产品(动物骨粒、干黄、姜黄;不包括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13%)、食用植物油、鲜奶、
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3% 其他
销售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 13%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 9%
邮政 9%
电信
基础电信 9%
增值电信 6%
建筑 9%
金融 6%
现代 6% (租赁服务除外)
租赁
不动产租赁 9%
有形动产租赁:eg水路光租和航空的干租 13%
其他 6%
生活 6%
销售无形资产
其他 6%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销售不动产
出售 9%
税率为“0” 咬牙跺脚13项
1.出口货物
2.境内单位、个人 国际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提供
4.研发服务
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6.设计服务
7.广播影视 制作和发行
8.软件服务
9.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10.信息系统服务
11.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2.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3.转让技术
征收率 3%;5%
1.一般纳税人 3%
(1)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
(3)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制生物制品
(5)自产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必须)
(7)自产商品混凝土(水泥为原料)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10)典当业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1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
(14)动漫:少年派
(15)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6)以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7)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8)建筑业中,为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19)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20)非企业型单位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1)物业管理自来水水费
(22)销售自产或外购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3%
2.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资,可放弃减税按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资,可放弃减税按3%
纳税人销售旧货
3.征收率5%
(1)房企销售不动产
房地产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
房地产中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年4.30前的,属于老项目
房地产中的小规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售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税的不动产销售
小规模销售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2016.4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征税的
(3)不动产租赁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出租16.4前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16年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简易的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简易的
(4)其他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简易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差额纳税,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工资、福利等余额为销售额
4.特殊政策
(1)销售旧货、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资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固资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旧货: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小规模
旧货+固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个人-不交税
(2)二手车:0.5%
兼营税率or征收率
各行为相互独立-从高征税
混合销售-各行为存在内在联系
第四节: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为: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资、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重要)
考点1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确认
1.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中不包括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 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垫运输费用
代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代办保险等像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确认
1.折扣
折扣销售-可扣除
销售折扣-不可扣除
销售折让-可扣除
2.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3.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
押金与租金不同,租金-计入销售额
押金:未逾期-不计入销售额;逾期-计入销售额(啤酒、黄酒及非酒类货物使用)
酒类产品
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出来
其他酒类(白酒):押金直接计入销售额征税
6.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7.贷款服务
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9.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10.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三)差额(重要)
1.金融商品转让
不得扣除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为负差则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但年末出现负差的不可结转至下一个会计年度
买入价可使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36个月内不可变更
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售股买入价按照实际成本价
2.经纪代理服务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4.航空运输企业
5.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
6.旅游服务
7.建筑服务-A
8.销售房地产项目-B
9.转让不动产-C
10.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四)视同销售-顺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考点2 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农产品
凭票抵扣
扣税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力度:13%的,10%;不是13%的,9%
计算抵扣
农产品销售发票or收购发票
取得3%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
升级抵扣:用于生产13%的,进项税额扣除率按10%
不得抵扣:从批发、零售购进免征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分别核算:用于生产的有13%有其他的,可以分清的分别核算,不能分清的用9%,来自小规模3%的用3%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烟叶应纳税额)*扣除率
核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5.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6.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资、无资、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抵扣:按净值
7.保险服务
实物赔付
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税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发票注明的税额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票面金额/(1+3%)*3%
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主体及抵减比例
2019.4.1-2021.12.31,邮政、电信、现代、生活等销售额占比大于50%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
2019.10.1-2021.12.31,生活服务占比大于50%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or15%
当期可递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不同情形的抵减
抵减前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应纳税额>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应纳税额>0,且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0,未抵减完的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其他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结余。骗取的按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不再加计抵减,结余的停止抵减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的货物、劳务、无资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个人福利的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上文支出的固资、无资、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文项目的,若兼用,则全部可抵扣
租入的固资、不动产,即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又用于简易征税、免征、集体/个人的,可全额抵扣(兼用)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固资除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
(三)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异常凭证范围
丢失、被盗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的
非正常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税
系统稽核”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
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以及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符合下列情况的,增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进项税额70%及以上的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3.一般纳税人的异常凭证处理规定
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一律进项税额转出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的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增值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适用免退税的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已退税款追回
考点3 应纳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第十单元
2.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2017年后的,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17年前的,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的,继续抵扣
(二)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
1.结转抵扣
2.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行业
所有行业:2019.4.1日起
部分先进制造业
条件
所有行业
自2019.4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A或B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前36个月未因逃避缴税被税务机关惩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4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部分先进制造业
增值税留抵税额大于0
纳税信用等级A或B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前36个月未因逃避缴税被税务机关惩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4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计算
所有行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
部分先进制造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
申请退还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四)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A
1.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差额/(1+9%)*2%;申报纳税 =含税销售额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额;部分简易计税:见小规模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差额/(1+3%)*3%;申报纳税 =差额/(1+3%)*3%-预缴税款(一次到位)
3.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下列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4.30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6.30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5.1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其他
4.关于发票
5.其他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玩的结转下期
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的材料
向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B
1.适用范围
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2.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新项目-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预缴税款:3%
简易计税 5%: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不可减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5%
(九)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等
不适用于: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
2016.4.30前取得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非自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预缴税款
自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016.4.30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非自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预缴税款
自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预缴税款
2016.5.1后取得-一般计税方法
非自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按5%预缴税款
自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5%
个人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3.差额计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
4.发票的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其他问题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十)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
1.使用范围
适用于: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2.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2016.5.1后取得-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016.4.30前取得,可选择简易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小规模出租不动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5%减按1.5%
其他个人
非住房:5%
住房:5%减按1.5%
3.预缴与申报
4.发票的开具
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第六节 简易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1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2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考点3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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