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李建伟-请求权
2024-09-15 21:52: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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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求权,司法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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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合同之债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
合同效力不成立: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被追认
已经履行、债权消灭、履行不能
财务、劳务之债除履行不能外,必须履行
时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违约
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100%可以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实际损失+可期待利益
违约金
max(约定违约金,实际生效),但过分高要适当减少
定金:罚则双方
已交付+未超过20% -> 才适用
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可以与损害赔偿一并适用
要件B:仓储、保管、赠予、委托、承运人要有过错
单方允诺之债
抗辩:违法、职责所系、超过承诺时间
合同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有效:行为+真实意思表示+无两违
合同有效:行为+真实意思表示+无两违
出租人不能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同时获得双重利益,这违反了公平原则。
无因管理之债
通知、报告及勤勉义务
管理人三权利:必要费用、损失及债权
自主占有(恶意)
他住占有(善意)
抗辩:有法律义务、不正当-赔偿损害
误信管理-不当得利
不法管理-侵权
误信管理-不当得利
不法管理-侵权
物上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无权占有人
抗辩:有权占有(善意取得、添附、合同、留置权)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抗辩:相邻关系及容忍义务
占有保护请求权
抗辩:过时效(1年除斥期间)
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成立可阻却“侵权”发生
侵权行为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合同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但部分条款成立的例外
应未报批无效的,报批条款
争端解决条款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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