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李建伟-担保
2024-09-15 21:53:2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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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共同特征
价值权 <-> 区别与用益物权
制止行为+减少/恢复原状
损毁收三金+扣押收孳息
保护债权人
不可分性:债权分->全部担保;抵押物分->担保全部债权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看债权人:
债权人有错->担保人1/2
债权人无措->担保人1
债权人有错->担保人1/2
债权人无措->担保人1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看担保人:
担保人有错->1/3
担保人无措->0
担保人有错->1/3
担保人无措->0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如只起诉保证人,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无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6m。除斥期间内,需要行使权力
流质/押+让与担保
流质/押:看约定在“不能还”的前后,前无效,后有效
让与担保:有事先转移物权的动作
直接取得的条款无效
可以走拍卖、变卖,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特殊担保
借新还旧->老担保人是否知情的举证,由债权、债务人承担
共同担保
债务人物保+保证人->保证人可以代为求偿债务人物保,优先受偿
约定的按份:约定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首先是约定从约定
多个人保
任何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第三人物保+人保
有债务人的物保
第三人物保
第三人保证
第三人物保+保证
优先实现债务人的物+均可向债务人追
购置款优先受偿权
融租(所有权买卖)、贷款、担保价款等形成的担保债权>先设置的“动产浮动抵押”
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独立,担保合同无效仅影响其担保范围
当事人
担保合同:担保人和债权人
保证人资格
主债务人、公益性质、机关不能为保证人
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原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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