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宏观政策路线图
2024-10-22 09:56:35 1 举报
地方政府债务是我国财政工作中的重要管理内容,通过研究地方债政策可以帮助您更深入了解国家发展历程与重大决策意义。本文仅供个人学习用途。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022—2025
【Event -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监测平台系统一期上线】
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加强违规举债管理力度
推进税权改革,增加地方财权收入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试点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event-第一只(自发代还)试发地方政府债券】30亿,3年
芜湖成立第一家融资平台公司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
中央发行国债、代地方发行地方债
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
2019
2008-2014 试点发行地方债
《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3〕77号)
发行置换债(元年)
《贷款通则》
平台债务生长
1997-1998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财政压力上升
【event-汶川大地震】
2015
2020
项目全周期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效益
1994
1979
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
2014
规范监督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融资行为
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
不再限制地方债务期限比例结构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新预算法、43号文
地方财政压力不断加大
2013
地方债试点
财权上移,事权不变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财预〔2021〕5号)
三年过渡限额内置换
《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专项债趋向严监管
违规变相举债屡禁不止(PPP、承诺函、融资租赁等
《担保法》
商业银行建议设立融资机构
专项债穿透式覆盖、绩效评价落地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
《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分税制改革】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2〕47号)》
《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
2016
【event-全面整治】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提前下达限额
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党中央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出部署
2018-2021 专项债券发行力度加大,控增去存
2009
【Event - 新地债系统上线】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1979-1986 最早期地方债阶段
2015-2018 省级单位发行债券,置换存量债务
期限种类增多
8个县区当年举借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1994-1996 预算法不允许地方发债
打消政府兜底、买单幻觉
1981-1986
1981-1985省级政府举借负有偿还责任或担保责任的债务
【Event -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监测平台系统二期上线】
【event-第一支(自发代还)试发地方政府债券】36亿,3年
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
2011
明确政企债务分离切割
财政资金支出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双监控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宏观政策路线图
严格新设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置换
严格金融机构融资业务
1995
推出柜台发行
1986-1996市、县级政府举借负有偿还责任或担保责任的债务
健全政府债务公开机制
1996
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2018
地方政府承担基础建设压力增大
2012
专项债用作资本金
【Event - 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开启新一轮地方债务限制、遏制增量隐性债务】
2021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
认定存量债务2014.12.31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2017-12-23
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债务限额管理
2008年前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17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vent-第一支(自发自还)试发地方政府债券】36亿,3年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 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预算法》
明确地方政府通过省级发行债务是唯一融资方式
【event-国际金融危机】
【event-亚洲金融危机】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
【Event - 2019年两会,财政部领导讲话】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工作方案》(财预〔2021〕10号)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国发〔2014〕18号)
预算法限制地方举债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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