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2021-12-25 11:19:15 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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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大纲、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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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节 税目、税率
考点1 纳税义务人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卷烟的批发企业
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企业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饰品的零售企业
考点2 税目 (15)
(一)烟
1.三个子目:卷烟、雪茄烟、烟丝
2.卷烟的分类
甲等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超过70 税率=56%+0.003元/支
乙等卷烟<70 36%+0.003元/支
(二)酒
1.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
3.葡萄酒属于其他酒
4.啤酒的分类
甲类啤酒 大于等于3000 税率=250元/吨
乙类啤酒 <3000 税率=220
注: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5.配制酒的规定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度数<=38 按其他酒 10%税率
以发酵酒为酒基,度数<=20 按其他酒 10%税率
其他配制酒 按白酒,税率=20%+0.5元/500克
(三)高档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生产(进口)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
普通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照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1.原油不征收消费税,但是征收资源税
2.汽油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3.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收消费税
4.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 征税
5.从2009开始,以下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比不低于70%
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标准的
6.石脑油
7.溶剂油
8.润滑油
9.燃料油
(七)小汽车
包括
乘用车:不超过9座
中型商用客车:10-23座
超豪华小汽车:大于130万
不包括
电动汽车
车身长度>=7米,座位在10-23以下的商用客车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大货车、大卡车
(八)摩托车
包括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球、高尔夫球杆及球包等 杆头、杆身、握把
(十)高档手表 超过1万
(十一)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氰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6年起,铅蓄电池4%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考点3 税率
1.烟
2.啤酒
甲类 250元/吨
乙类 220元/吨
第二节 计税依据
考点1 从价计征
1.基本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消费税
注: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不含税价格指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
2.包装物的规定
包装物连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款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不连同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分情况
3.品牌使用费的规定
白酒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4.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考点2 从量计征
计税依据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从量计税的,消费税的计算与销售价格无关,不存在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考点3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考点4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
2.应税消费品用于 换取、抵偿、投资(换抵投)
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为平均价格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公式: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X(1-适用批发毛利率)
实际售价>计税价格 按实际
实际售价<计税价格 按计税价格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范围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委托加工的同上
高于70%的,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规模大、利润高的企业需要核定的,范围应为60%~70%
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低于的,按最低计税价格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包装物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没有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注:金银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1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以下其他情况的:移送时交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
(2)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用于提供劳务
(4)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从价定率 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消费税不需要价格;增值税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率=10%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考点2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1.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受托方(除个人外)代收代缴税款
先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若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要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交消费税
(三)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属于直接出售-不需再交消费税
售价高于计税价格-不属于直接出售-补交超过部分消费税
(四)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
委托方已直接销售的-销售额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组成计税价格
对委托方的惩罚: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1.按照同类价格
2.无同类的
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考点3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从价定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复合计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考点4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避免重复征税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准予扣除的范围内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应纳消费税
(一)准予扣除的范围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提示
购进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葡萄酒的,准予扣除
上述可扣除项目都是同一税目而且是连续生产,零售环节不允许扣除
扣除范围不包括:酒、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钻石,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委托交给你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
(二)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
1. 外购已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会计存货的原理)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考点5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义务人: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适用税率:从价税率11%,从量税率0.005元/支
计税依据: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兼营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提示: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征税范围:>=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10%
应纳税额的计算:=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X零售环节税率
注: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X(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三)对零售特定应税消费品仅在零售环节征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考点6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1.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3.不免税也不退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第四节 征收管理
考点1 征税环节
1.对生产应税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3.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由海关代征
4.对零售特定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5.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在移动使用环节征税:移送加工非应税消费品的
6.对批发卷烟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征税
考点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货款结算的纳税义务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没约定或无书面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其他-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纳税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3 纳税期限
1,3,5,10,15,1个月、1个季度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缴税,于次月1日至15日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填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考点4 纳税地点
1.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机构所在地
2.委托加工-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
3.进口-报关地海关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机构所在地
总分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在各自的机构所在地,但经财政厅、税务局同意的,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特殊:卷烟要汇总到总部后交)
特别归纳 消费税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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