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2022-02-14 16:53:52 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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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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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公司制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个人则交个人所得税,是法人就交企业所得税
1.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考点1 纳税义务人:法人所得税制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1.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与增值税做比较)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动产的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或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按规定
2. 所得来源的确定(第一份作业)
考点2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基本税率:25%
20%:小型微利企业
1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污染防止的第三方企业、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优惠税率
20%(实际:1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了但取得的所得与场所没实质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3.预提(扣缴)所得税税率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得与场所有实质联系:25%;无实质联系:1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10%
4.非居民企业的使用税率(第二份作业)
考点3 税率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重要)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股息所得与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3.转让财产收入
会计上:采用权益法的长投应在年末,按应享有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投的账面价值
税法上:按被投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投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1)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应付当天,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需要确认收入
(2)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5.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一次收取跨年度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的日期
8.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9.其他收入:资产溢余、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第三份作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装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5.永续债所得税处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自建转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机构间转移(移至境外的除外)
(5)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混合
1.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对外捐赠
2.外部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第四份作业)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办妥手续时
(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若安装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5)售后回购:一般(回购价格不固定),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做购进商品处理;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回购价格固定),收到的款项作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却认为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和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折扣、折让、销售退回:
(7)以旧换新: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和增、消作比较)
(8)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收取安装费的:安装完工进度;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收取软件费的: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
4.收取服务费的: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费涉及几项的,预收的款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以得到各项服务或商品,或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6.收取会员费的:
7.收取特许权费的: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收取劳务费的: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第五份作业)
3.其余收入的确认: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无论货币还是非货币,均按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应作为企业应纳收入计算纳税: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若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月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1.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 按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 受让方不再纳税
2.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 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 ;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及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4.接受县级及以上政府划入资产的其他情形:接收价值;接收价值不确定的,按公允价值
5.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公允价值
(六)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考点1 收入总额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交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检出;未上交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各种财政性资金,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需要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其他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具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其他的照章纳税
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不征税收入
(1)企业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此国债利息收入 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 X(适用年税率/365)X 持有天数
(3)国债损益:国债损益=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缴纳的相关水费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应计算纳税
注: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9~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2与3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明显的投机行为)
若被投资方是非上市公司,没有持股期限的要求,通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其他规定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件如下
5.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规定的其他收入
6.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7.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联系与区别
(二)免税收入
考点2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第六份作业:3+4)
(一)扣除项目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出口关税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扣除:契税、 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
允许扣除
不允许扣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税金:(第七份作业)
(1)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自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4.损失
5.其他
(二)扣除项目范围:5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根据公允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差额,家孙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调增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根据公允价与实际行权支付价的差额,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纳税调减
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
(3)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为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属于暂时性差异,可能纳税调增,也可能纳税调减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财产保险:可以扣除
基本保险:可以扣除
补充保险:可以扣除,5%
商业保险:可以扣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他商业保险
(2)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保险
3.社会保险费
(1)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额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限额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企业在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两个条件符合一个即不受上述zhai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4.利息费用
资本化: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费用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按孰小原则扣除: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收入的0.5%中较小者扣除
(2)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1、2、6、7+视同)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记忆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出现纳税调增,也可能出现纳税调减,与职工教育经费相同
(2)计算基数:销售收入,同业务招待费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七份作业:图)
(4)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6)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经营租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出租房提折旧,承租方扣租赁费支出
融资租赁: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承租方提折旧,不得直接扣除租赁费支出
11.租赁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1年起,企业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税前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直接捐赠的不可扣除
(2)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准予扣除;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3)19年至22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间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本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13.公益性捐赠的界定
14.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固资折旧,可扣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7.其他: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可扣除
保险企业:自 2019年 1月 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含本数)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限额
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必须转账方式
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2)支付方式的要求
(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9.企业维简费支出:收益性的可当期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的,应计入资产成本,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20.企业参与政府同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总结:常见限额扣除的项目(第8份作业)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考点3 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银行罚息、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等允许扣除)
5.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也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关联企业之间租赁设备支付的合理租金是可以扣除的)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企业为高管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等)
考点4 不得扣除的项目(第9份作业)
(1)弥补期: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年。无论盈亏,均计算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18年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其他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考点5 亏损弥补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重要)
1.外购: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2.自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3.融资租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未约定的,为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4.盘盈:同类固资的重置完全价值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6.改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资以外的其他固资,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适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房提折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资入账的土地
7.其他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第10份作业)
1.本月增加 次月提折旧;停止使用的,次月停止提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资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
5.电子设备:3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税法折旧:调增
2.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且折旧已提足,但税法上尚未提足折旧:未足额扣除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法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会计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的折旧年限计算扣除,即不需要纳税调增也不需要纳税调减
4.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5.企业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原值减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1.未足额提取折旧,推倒重置的
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2.未提足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
(六)固定资产该、扩建的税务处理(企业对房屋、建筑物的处理)
考点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十一份作业)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一)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
2.最低折旧年限
(二)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考点2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2.自行开发:开发过程中使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不得扣除(第12份作业)
1.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当月摊销
2.无资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合同中规定适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功能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考点3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
(1)企业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改良支出(忽略)
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3)改建支出
(4)大修理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资时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资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5)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总结
考点4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准予扣除(第十三份作业)
考点5 存货的税务处理: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不采用后进先出法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投资收回-不征企业所得税
2.相当于被投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征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收回投资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考点6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有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考点7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点1 资产损失的定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那阿水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踢动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考点2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净损失
第四节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了解)
企业重组定义: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机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债务重组
2.股权收购
3.资产收购
4.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5.分立
注:支付对价方式:股权支付与非股份支付
考点1 企业重组的认定(5种情况)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券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1.企业债务重组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转让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合并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资产转让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4.企业分立
考点2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同时满足)
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1.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额的85%
(2)资产收购:不低于50%;股权只顾不低于85%;
(3)合并:股权支付金融不低于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4)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不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不低于85%
2.可以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信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部分: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总结: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3.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考点3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第五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科、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免税
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技巧:海内存知己
减半征收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其,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其,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第15份作业)
1.三免三减半
(1)计税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
(2)技术转让中所称技术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其他
(3)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或=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2.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综合题的一问)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那胡思年度结转抵免
3.税额抵免
(二)三免三减半、技术转让所得、税额抵免
考点1 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考点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自2017.1.1起,减按15%
考点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人;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数确定
注:上述标注仅适用于2019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9.1.1-2.21.12.3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9%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考点4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自2018.1.1-2020.12.3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与税前加计扣除: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从100%加计扣除
考点5 加计扣除优惠(已经改变)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考点6 创投企业优惠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出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一)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自2018.1-2020.12.3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超过500万的,按相关政策
(二)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1.2019.1.1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考点7 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考点8 减计收入优惠
减按10%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免征
考点9 非居民企业优惠
1.自2020-2024,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运营: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新购置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超过500万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考点10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六节 税收优惠(重要)
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考试较多使用):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管、财、研-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zonge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考点1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2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见第十二章)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考点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营改增后的非居民企业,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其他:参照前两项
1.对在中国境内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第20份作业)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X实际征收率
考点4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重要)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点1 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考点2 纳税期限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如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预缴税款
考点3 纳税申报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二)扣缴方法
考点4 源泉扣缴
1.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事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考点5 跨境电子商务总和试验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八节 征收管理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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