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
2022-01-21 10:06:12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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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
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什么是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
表内业务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栏目可以揭示的业务;例如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
表外业务
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就是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通常是一些不需要动用银行资金的业务,比如为一些企业担保,收个担保费啊,咨询费啊,通常来说有四大类:
(1)担保业务,一般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比如保函、承兑汇票;
(2)承诺业务,一般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比如项目贷款承诺,客户授信额度等;
(3)金融衍生交易业务,比如远期合约、期货、期权;
(4)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比如理财服务、投行服务、咨询服务等;
这些表外业务,实际上是不需要银行自己出钱就可以赚钱的事儿。
资产管理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不包括
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
募集方式
公募产品
私募产品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产品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率不低于80%
权益类产品
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产品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
不特定社会公众
合格投资者
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收益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金融机构限制
投资者管理
不推荐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产品
加强投资者教育,打破刚兑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问责
金融机构需履行的管理人职责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对投资者披露)
披露内容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公募产品披露规则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
本机构网站容易获取以上信息
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私募产品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
金融机构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披露规则
醒目方式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
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权益类产品披露规则
醒目方式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风险
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披露规则
醒目方式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风险
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
混合类产品披露规则
醒目方式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风险
投资资产组合情况
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率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监管机构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其实募集信息
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过渡期内
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
过渡期后
不定(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
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形式诉讼权利或者实时其他法律行为
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规则
需要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未经许可,不允许代销
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
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
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的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开展尽职调查
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产品相关内容、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报告等
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
明确相关信息
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规定
公募产品
主要用于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
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需符合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
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规定(同时符合)
等分化,可交易
信息披露充分
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长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非标类规定
遵守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具体规定
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根据公募/私募分别标准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鼓励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额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改革的领域
跨境资产管理产品需参照本意见,但需要符合跨境人民币外汇管理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金集中度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墓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非主观因素超出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资产管理业务和资金分离
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过渡期内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
过渡期后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单独管理
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合理确定期限,加强久期管理
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明确运作方式(封闭/开放)
若理财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推出安排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投资资金控制
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意资产时,资金总规模不能超过300亿元,超出需审批
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控制
风险准备金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
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备注:1.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2.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份额分级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机构之间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只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第二层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墓证券投资基金意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层资产管理产品的机构,即为本机构(委托机构)的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委托机构应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准入标准与程序、责任义务等。委托机构不因委托了受托机构而免除投资过程中自身承担的责任。
智能投顾
运用AI技术开展智能投顾需要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非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智能投顾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算法开发应根据产品策略研发,且能及时调节和人工干预
拒绝不正当交易
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冰箱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化管理
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可用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再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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