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园法律业务相关
2022-03-07 16:41:31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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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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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全国性
2015.6.17-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
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
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
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
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
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
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
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
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
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
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
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
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
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
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在拿地环节中,需要针对具体的产业园区鼓励或支持的拿地方式进行相应的操作,并将相应内容体现在合作协议中,对操作流程、特殊情况的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
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
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
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
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
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
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在某些产业园区项下,可以通过前期调查考虑是否通过某些特殊主体配合完成一些对口政策扶持的流程手续,从而享受更多的政策支持。
对应的内容如何操作、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有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等内容均需要在合作项目中予以明确规定。
对应的内容如何操作、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有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等内容均需要在合作项目中予以明确规定。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
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
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
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
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
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
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
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
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
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在园区企业经营过程中,可以考虑迎合政策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
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
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
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
需资金。
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
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
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
需资金。
项目合作的融资形式可以根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对应操作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
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
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
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
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
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
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
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
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
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项目合作的融资形式可以根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对应操作
2018.05.07-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二)建设任务
4.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重点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降低创业
风险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产业园打造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的孵化区。
4.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重点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降低创业
风险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产业园打造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的孵化区。
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形式需要依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灵活设计
三、创建要求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应注重政策创设,不断加大产业园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的原则向产业园倾斜,形成集聚效应。要鼓励地方创新产业园管理体制和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方式,积极通过PPP、政
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建设。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应注重政策创设,不断加大产业园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的原则向产业园倾斜,形成集聚效应。要鼓励地方创新产业园管理体制和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方式,积极通过PPP、政
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建设。
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形式需要依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灵活设计
项目合作的融资形式可以根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对应操作
2020.03.06-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
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
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五、支持方式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产业园评价
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
(一)对2018年批准创建但尚未通过评价认定的13个国家产业园,2020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认定后安排其余奖补
资金。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二)对2019年及以后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3次安排奖补资金。批准创建后安排30%,通过中期评估后安排30%,
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中期评估工作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开展。
(三)对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产业园评价
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
(一)对2018年批准创建但尚未通过评价认定的13个国家产业园,2020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认定后安排其余奖补
资金。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二)对2019年及以后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3次安排奖补资金。批准创建后安排30%,通过中期评估后安排30%,
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中期评估工作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开展。
(三)对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产业园区并不是一经创建,相应政策支持就长期有效的。会有两种可能:
1.后续园区可能会被取消资格,从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2.后续园区政策支持可能会有变化,从而导致项目推进出现困难,或难以继续。
1.后续园区可能会被取消资格,从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2.后续园区政策支持可能会有变化,从而导致项目推进出现困难,或难以继续。
应对:在项目合作协议中,提前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推演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并将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时的处理方式进行提前的设计,以免发生后续的僵局和争议。
并将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时的处理方式进行提前的设计,以免发生后续的僵局和争议。
2020.7.9-农业农村部
《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节 加强政策扶持
加快完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支撑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可落地、可操作、可见效。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及农产品仓储保
鲜冷链设施建设。鼓励地方发行专项债券用于乡村产业。强化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
要用于当地,建立“银税互动”“银信互动”贷款机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
推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节 加强政策扶持
加快完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支撑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可落地、可操作、可见效。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及农产品仓储保
鲜冷链设施建设。鼓励地方发行专项债券用于乡村产业。强化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
要用于当地,建立“银税互动”“银信互动”贷款机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
推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合作的融资形式可以根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对应操作
从章节内容中看政策
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
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章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
农产品加工业
拓展农产品初加工
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
推进综合利用加工
乡村特色产业
以特色资源增强竞争力
以加工流通延伸产业链
以信息技术打造供应链
以业态丰富提升价值链
乡村休闲旅游业
建设城市周边乡村休闲旅游区
建设自然风景区周边乡村休闲旅游区
建设民俗民族风情乡村休闲旅游区
建设传统农区乡村休闲旅游景点
乡村新型服务业
提升生产性服务业
拓展生活性服务业
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上海
2017.11.0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明确重点建设任务
(四)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创业。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在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农业服务
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入园发展,将产业园打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创业区。
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在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农业服务
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入园发展,将产业园打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创业区。
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形式需要依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灵活设计
四、加强创建工作指导
(三)加大政策扶持,处理好政府、农民和企业的关系。各区可统筹现有渠道资金向产业园倾斜,
对批准创建的产业园经市农委、市财政局认定后以“以奖代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方式予以支持。
对批准创建的产业园经市农委、市财政局认定后以“以奖代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方式予以支持。
在合作模式和经营模式中,可以考虑迎合政策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2020.05.14-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 、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加快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建设,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引进和培育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功能总部、龙头企业、创新平台,最高可补贴4000万元。加大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对企业自主研发、协同创新等方式实施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形式需要依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灵活设计
八 、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提升产业用地配套功能。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发总部类用地可按照功能需求,参照同地区的商办用地确定容积率。相对集中布局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和通用类研发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容积率不低于3.0。加大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配套力度,做到“地等项目”。鼓励园区平台加快建设高品质标准厂房和研发用房,做到“房等项目”。园区平台、领军企业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除配套设施以外的物业可转让不超过50%。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提高至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15%。
上海农业园区的参考土地政策方向,需要作为项目用地安排和协议内容的基础
十、进一步扩大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加大软投入支持力度。设立总规模1000亿元的产业基金,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建立市、区两级重大产业项目招投联动平台,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供配套支持。
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形式需要依据产业园区的支持政策进行灵活设计
总结内容框架
1.介绍农业产业园区政策导向
提醒客户注意政策变化和市场导向,及时调整战略方向部署
2020.7.9-农业农村部
《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农产品加工业
拓展农产品初加工
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
推进综合利用加工
乡村特色产业
以特色资源增强竞争力
以加工流通延伸产业链
以信息技术打造供应链
以业态丰富提升价值链
乡村休闲旅游业
建设城市周边乡村休闲旅游区
建设自然风景区周边乡村休闲旅游区
建设民俗民族风情乡村休闲旅游区
建设传统农区乡村休闲旅游景点
乡村新型服务业
提升生产性服务业
拓展生活性服务业
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子主题
2.注意对产业园区本身的背景调查
产业园区并不是一经创建,相应政策支持就长期有效的。会有两种可能:
1.后续园区可能会被取消资格,从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2.后续园区政策支持可能会有变化,从而导致项目推进出现困难,或难以继续。
1.后续园区可能会被取消资格,从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2.后续园区政策支持可能会有变化,从而导致项目推进出现困难,或难以继续。
2020.03.06-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
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
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五、支持方式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产业园评价
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
(一)对2018年批准创建但尚未通过评价认定的13个国家产业园,2020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认定后安排其余奖补
资金。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二)对2019年及以后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3次安排奖补资金。批准创建后安排30%,通过中期评估后安排30%,
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中期评估工作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开展。
(三)对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产业园评价
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
(一)对2018年批准创建但尚未通过评价认定的13个国家产业园,2020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认定后安排其余奖补
资金。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二)对2019年及以后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3次安排奖补资金。批准创建后安排30%,通过中期评估后安排30%,
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中期评估工作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开展。
(三)对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应对:在项目合作协议中,提前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推演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并将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时的处理方式进行提前的设计,以免发生后续的僵局和争议。
并将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时的处理方式进行提前的设计,以免发生后续的僵局和争议。
税收方面的政策调查
3.注意与产业园区管委会之间的关系
对管委会性质的确认(涉及到其行为性质和争议解决方式)
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确定
事业单位
民事责任
可独立承担
行政责任
属于受政府委托的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机关
民事责任
可独立承担
行政责任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行政责任
非民事主体(派出机构)
民事责任
不可独立承担
行政责任
不可独立承担
3.在项目内容确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合作方式上需要考虑政策支持和限制性条件
某些特殊合作方式(如考虑名义上是否以农民工、
创业大学生等身份创建项目公司等)
创业大学生等身份创建项目公司等)
入驻的限制
关注园区内资产转让的限制
2015.6.17-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
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
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
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
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
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
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2018.05.07-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二)建设任务
4.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重点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降低创业
风险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产业园打造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的孵化区。
4.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重点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降低创业
风险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产业园打造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的孵化区。
三、创建要求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应注重政策创设,不断加大产业园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的原则向产业园倾斜,形成集聚效应。要鼓励地方创新产业园管理体制和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方式,积极通过PPP、政
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建设。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应注重政策创设,不断加大产业园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的原则向产业园倾斜,形成集聚效应。要鼓励地方创新产业园管理体制和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方式,积极通过PPP、政
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建设。
2017.11.0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创业。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在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农业服务
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入园发展,将产业园打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创业区。
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在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农业服务
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入园发展,将产业园打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创业区。
2020.05.14-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 、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加快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建设,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引进和培育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功能总部、龙头企业、创新平台,最高可补贴4000万元。加大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对企业自主研发、协同创新等方式实施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十、进一步扩大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加大软投入支持力度。设立总规模1000亿元的产业基金,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建立市、区两级重大产业项目招投联动平台,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供配套支持。
4.在项目拿地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关注实际入驻园区对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会影响到园区业态环境)
由于产业园区项目用地一般为科研用地、工业用地等特殊用地,加之产业园区常伴有特殊的政策要求,因此建议与园区管委会等对应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访谈与沟通,了解主管部门在实践中的限制性要求。即使相关法律法规或项目文件中没有明确关于资产转让的前置审批要求,也不排除主管部门在实践中仍存在例如股权转让需要履行批准程序等具体主管要求。
2015.6.17-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
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
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
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
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
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
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
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
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
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
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
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
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
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
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2020.05.14-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八 、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提升产业用地配套功能。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发总部类用地可按照功能需求,参照同地区的商办用地确定容积率。相对集中布局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和通用类研发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容积率不低于3.0。加大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配套力度,做到“地等项目”。鼓励园区平台加快建设高品质标准厂房和研发用房,做到“房等项目”。园区平台、领军企业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除配套设施以外的物业可转让不超过50%。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提高至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15%。
5.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融资方式上需要考虑政策支持和限制性条件
某些特殊融资方式(如考虑通过政策支持的公司性质、特殊身份等等进行融资)
2015.6.17-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
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
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
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
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
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
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
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
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
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
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
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
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
需资金。
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
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
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
需资金。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
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
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
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
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
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
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
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
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
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2018.05.07-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三、创建要求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应注重政策创设,不断加大产业园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的原则向产业园倾斜,形成集聚效应。要鼓励地方创新产业园管理体制和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方式,积极通过PPP、政
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建设。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应注重政策创设,不断加大产业园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的原则向产业园倾斜,形成集聚效应。要鼓励地方创新产业园管理体制和产业园投资、建设、运营方式,积极通过PPP、政
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建设。
2020.7.9-农业农村部
《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节 加强政策扶持
加快完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支撑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可落地、可操作、可见效。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及农产品仓储保
鲜冷链设施建设。鼓励地方发行专项债券用于乡村产业。强化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
要用于当地,建立“银税互动”“银信互动”贷款机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
推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节 加强政策扶持
加快完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支撑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可落地、可操作、可见效。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及农产品仓储保
鲜冷链设施建设。鼓励地方发行专项债券用于乡村产业。强化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
要用于当地,建立“银税互动”“银信互动”贷款机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强化担保融资增信功能,
推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6.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可以考虑迎合政策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2015.6.17-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
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
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
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
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
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
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
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
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
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
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
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
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
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
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
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2017.11.0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创建工作指导
(三)加大政策扶持,处理好政府、农民和企业的关系。各区可统筹现有渠道资金向产业园倾斜,
对批准创建的产业园经市农委、市财政局认定后以“以奖代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方式予以支持。
对批准创建的产业园经市农委、市财政局认定后以“以奖代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方式予以支持。
总体操作性意见
1.项目合作协议拟定前,先针对性地进行前期项目调查
国家整体扶持产业领域
产业园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
产业园区自身建设成立情况及政策方面是否有可能影响项目落地发展的不利因素
产业园区在拿地方面是否有扶持性政策或限制性政策
产业园区在融资方面是否有扶持性政策或限制性政策
产业园区在经营方面是否有扶持性政策或限制性政策
2.项目合作协议拟定前,可根据调查结果针对性设计项目合作方式、拿地方式以及融资方式
3.如果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式、拿地方式以及融资方式有特殊因素在(如特殊产业、含特殊主体身份、特殊融资渠道等),
则需要在协议中对操作流程,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和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约定
则需要在协议中对操作流程,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和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约定
4.在项目落地经营(如需要)后,建议针对政策扶持内容开展针对性的经营工作,以获得更多的扶持资金或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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