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中常见条款
2022-03-20 15:44:2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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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起,超过法定期限(通常为2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而消灭
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少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or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和应交保费比例支付保险金
投保人多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保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
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只能多退少补——不可抗辩条款适用
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
年龄误告条款
适用情况:分期付款的寿险合同
概念: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续期保费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给予投保人一定宽限时间(一般为30/60天),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除所欠保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的,保险人有权中止合同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为支付当期保费
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6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
法定宽限期:《保险法》中规定的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自行约定的一定宽限期,有效
约定宽限期
类型
宽限期条款
概念:投保人宽限期结束后未交费,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提出复效,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超过2年未达成复效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在规定期限内(2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提供被保人可保证明
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费和利息
复效条件
意义:对于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有利,因为保单复效与重新投保不同,复效是原合同的延续,原合同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约定不变
复效条款
《保险法》规定:被保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人自杀时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给付保险金的,应当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实务中:现在很多寿险合同不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人自杀身故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
情况:被保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保险金归属问题
有第二受益人的:由第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无第二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法》规定: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共同灾难条款
适用于:分期支付保费的人寿保险,目的是帮助投保人度过经济难关
概念:在分期支付的长期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已按期缴足一定时期分期保费的(一般为2年),若后续的分期保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同时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付保费及其利息的,保险人将自动垫交其应付的保费和利息使得保单继续有效,直至保单垫付本息达到保险现金价值为止。
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
投保人签章委托
注意事项:垫付条款必须事先征得投保人同意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
概念:长期性人身险中,投保人可以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在现金价值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正常归还:投保人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金额一般为现金价值80%~90%,贷款期限多为6个月
不按时归还:如果投保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人发出终止保单书面通知。
理赔情况:保单贷款归还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时扣除贷款本息
贷款后情况
意义:保单贷款实际上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优惠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人身险中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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