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
2024-12-09 14:12:4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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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司法解释一的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规定婚姻家庭基本原则
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主题
第二章 结婚
结婚自愿原则,婚后那女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准撤诉)
重婚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当事人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可撤销的婚姻
胁迫婚姻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隐瞒疾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章 家庭关系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除明确只归一方外,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其他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共同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其他
共同债务
共同签字或另一方事后追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约定财产制
书面形式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四章 离婚
协议离婚
冷静期30日
诉讼离婚
法院调解前置
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其他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两种限制
军婚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性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子女关系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权归属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均享有探望权,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标准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四)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五)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四)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五)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变更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财产分割
原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
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害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不分或者少分
第五章 收养
被收养人的范围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范围
孤儿的监护人
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特殊规定:生父母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除外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不受前述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不受收养人条件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收养程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关系解除
协议解除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解除后效力
身份效力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财产效力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诉讼解除同居关系的,不受理;分割同居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受理
返还彩礼的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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