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逻辑
2022-04-23 19:12:2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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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做人的资格)
出生到死亡
胎儿、死者人格利益(涉及胎儿利益,诸如遗产继承、接受遗赠等,即使胎儿没有出生,也视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法律也保护其人格利益,只是这个人格利益只能通过近亲属来主张救济。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还增加了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条款)
民事行为能力(做事的水平:年龄+精神状态不同)
完全(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不合格的成年人 只能单独从事两类活动,一类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类是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不合格的成年人 不能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监护制度(主要为了保护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而设置)
设立监护人
法定监护(按照法律规定直接确认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是当然监护人。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才进一步确认监护人,排在第一顺位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位的是兄姐,第三顺位是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并且经过基层组织的同意
成年人按照顺序:第一位配偶,第二位父母、子女,第三位其他近亲属,第四位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并且经过基层组织的同意
如果被监护人不愿意,或者基层组织不同意,则由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三个及基层组织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
三个基层组织+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直接确定
意定监护(按照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等:协议监护、遗嘱监护
监护职责
对内
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对外
代理被监护人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终止
监护权的撤销与恢复
恢复:只能发生在父母子女这种监护关系中,如果是因为故意犯罪不能够恢复
监护权撤销的具体情形
不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作为: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条款
可以提出申请的:有关个人+组织+民政部门
法律后果:监护权归于消灭,但是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免除
监护关系的灭失
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
被监护人取得了或者恢复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其他
宣告制度(自然人下落不明 利害关系人失踪没有顺序,死亡有顺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提)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
法人(可以独立的承担责任)
一般规定(纵)
设立
依法设立
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出资、财产、相应的经营场所)
人格基础(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
设立期间设立人事实行为后果的承担
以设立人名义
成功:选择
失败:设立人承担责任
以法人名义
成功:法人
失败: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存续
法定代表人实施行为的后果
变更
合并(合并后法人对原来法人的债务承担全部的责任)
创设式合并
吸收式合并
分立(分离后法人对原来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存续式分立
创设式分立
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终止
终止事由
法人解散
主动解散
被动解散
法人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它事由
清算程序
清算义务人由法人执行机构的人员组成
只有清算结束,正式进行注销登记,法人才算就此终止
具体类型(横)
营利法人
获得利润为目的
能够把利润分配给成员
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基于公益目的设立
只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才需要登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成立的时候就取得法人资格
内部组织机构没有强制性要求
社会团体
基于公益目的设立
只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才需要登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成立的时候就取得法人资格
权力机构+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
基于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
必须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设立条件)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可以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也可以基于其它非营利目的而设立
不可以把利润分配给成员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不需要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一般规定(纵)
设立
存续
终止
具体类型(横)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人组成,可以劳务出资
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承担责任时分为两种情况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原则上不超过50人
承担责任按照合伙人类别承担不同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能出资可以变现的,劳务不可以
特别规定
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客体
民法中的物(物权法律关系客体:民法中的物+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他客体
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客体)
等
内容
民事权利(保障民事主体利益,赋予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行使
行使方式:按照自己意思
行使限制
法律
公共利益
他人权利
诚信原则
期间
等
民事权利的保护
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
自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自助行为
民事义务(保障权利主体的各种利益,而必须要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
保护(违反民事义务以后,产生的民事责任,其实体现的是公力救济的方式)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同类型的责任有不同类型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当事人亲自为之)
成立(事实判断 有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成立要件
主体、标的
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最核心的要素)
作出方式
明示
口头
书面
默示
行为
沉默(例外)
原则上不能作为意思表示存在
法律规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试用买卖、接受遗赠
生效规则
有相对人
对话(知道)或非对话(到达)
公告:发布时
无相对人:作出时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遗嘱(死因行为+无相对人)
解释规则
有相对人:表示主义
无相对人:意思主义
成立要素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
特别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 (要式行为 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定金合同)
生效(价值判断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效力)
一般生效要件
有效
实质
主体合格(相应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主要适用于要式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当事人约定
效力瑕疵
可撤销(诉讼或仲裁 撤销权作为形成权 包括主观期间和客观期间 原则上是一年的诉讼期间 但是重大误解是90天 胁迫是从胁迫行为终止开始 客观期间:五年)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效力未定(主体资格有瑕疵 追认权人进行追人转换成有效 其他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缺相应能力
无权代理
追认权人明示表示,或者默示。默示不做出意思表示,原则上认为拒绝追认。如果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自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通谋虚假表示
违反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特别生效要件
约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生与否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生与否确定
法定
合同编:依审批生效的合同
代理(其实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借他人之手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
取得
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
单方行为:被代理人的授予代理行为产生
职务代理
默示方式
基于职务产生
超出内部职权范围,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行使
行使要求
亲自
谨慎:被代理人利益作为最主要因素
权限内
禁止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代理
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效力:效力未定
追认
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未追认后果
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
适用情形
完全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范围
代理权终止以后依然实施行为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有理由相信
法律后果: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追偿
期间:诉讼时效
适用范围
适用:债权请求权+未登记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不适用: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其他请求权(不包括未登记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的物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计算规则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及义务人
两个特别规定
中止:最后六个月+客观障碍
不可抗力
法定代理人不到位
义务人死亡,不能确定继承人和管理人
人身自由被限制
兜底条款
中断:债权人主张或债务人承认
请求履行
提起诉讼仲裁
其他努力
债务人承认义务
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不能延长,最常保护期间可以延长,不适用中止、中断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法律后果: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事法律事实(两个重要制度:代理+期间制度)
和人意志有关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后果
准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有意思表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来产生后果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事实行为: 没有意思表示,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产生相应后果
和人意志无关的自然事实
事件:客观事件的发生
状态:客观现象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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