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2022-04-26 16:42:1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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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消费者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投保前开展投保人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依据分析和评估结果推介与之相适合的保险产品,使产品特点与客户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缴费能力相匹配。
根据文件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低到高依次为:
其中,产品说明书在此前下发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包括现金价值表示例等,都属于必须在官网披露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规中提出的投保建议书!
9.新名词:建议终止投保
《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一)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已有保险保障情况等分析投保人保险需求;(二)根据投保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风险水平、投保人自身情况等评估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三)根据投保人职业、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等评估投保人持续缴费能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的行业标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明确消费者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时的终止投保标准,遵循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对近两年内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不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应审慎合作;对近两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开展新业务合作。
4.直播卖保险?也有新规定了
此外,销售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也是着重强调的一点,可以看到文件中多次提到要对销售行为和信息进行可回溯管理。
2.自保件、互保件,不得纳入考核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开展人身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是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授权的保险销售人员;其他人员不得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方式宣传或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
6.产品说明书和投保建议书:签字确认,互联网业务同样适用!
内容来源:智财服务 | 制图人:斯迦 | 制图软件:【ProcessOn】
本次规定明确了要加强对于投资连结型保险销售的合规评估,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必须通过银行理财中心和专柜销售,且不允许通过银行的储蓄柜台进行销售,确保“专人专销”。
销售产品时,险企、中介及销售人员,还要向投保人提供两份文件,分别是产品说明书和投保建议书。在投保前,这两份文件要交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即使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也要在销售流程中设置相应环节,确认后方可进入投保环节。
因此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对于规范自保件、互保件管理的详细要求。第三十条中强调,“不得以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以此来防止目的跑偏。
第一类: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同时,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和机构在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测试后,销售人员即可被授权其相应级别的产品进行销售。
1、产品和人员均分级,按级销售
(一)投保人投保趸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支付人身保险保费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倍的;(二)投保人投保期缴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拟投保产品在内,每年支付人身保险保费的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0%的;(三)投保人投保时年龄超过60岁,投保投资连结型及变额年金保险的;(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坚持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取得投保人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5.销售适当性管理:强制要求保单检视服务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7.投连险,专人专销,不许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3.不得与重大违法的保险中介开展新业务合作
要求保险公司对本公司所提供宣传、培训和销售材料出具的合规性承诺,而保险中介机构对按照保险公司所提供材料进行宣传、培训和销售出具的合规性承诺。
8.组合产品,不得强制搭售!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将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满足投保人多样化保障需求。组合销售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选择组合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产品的权利,不得强制搭配销售,不得使用强制勾选、 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不得变相改变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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