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物权法律关系的理论逻辑
2022-04-26 14:43:0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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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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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物权变动规则:xx时是物权变动时间,冒号后面是公示效力,前一级子标题是物权变动原因,再前一级是物权类型
通用
物权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交易行为 物权变动形式 以折中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公示)
不动产登记时: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交付时
交付生效主义,既适用普通动产,也适用航天器、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租后买
指示交付:先租后卖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占有,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占有
占有改定:只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而不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
特殊动产适用于登记对抗主义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征收决定或法律文书
文书生效时:无须公示,但处分不动产时须先登记
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分割共有物的案件中作出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决和调解书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当中作出的拍卖成交和以物抵债的裁定
继承
继承开始时:无须公示,但处分不动产时须先登记
继承开始可以是自然人死亡,也可以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
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通说观点还认为包括因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情形
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公示,但处分不动产时须先登记
仅限于合法建造
所有权
原始取得
先占
先占事实完成时
无主动产
生产
拾得遗失物(不可以取得所有权)
应当物归原主,妥善保管
拾得人没有法定报酬请求权
请求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
可以要求悬赏报酬请求权
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恶意侵占的,没有以上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添附
添附事实发生时:物尽其用,谁对添附物附加价值更高,谁取得所有权,恶意添附除外
附合
混合
加工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
登记或交付时
构成要件(公信原则)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占有委托物,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不属于其中)或不动产
主观要件:受让时是善意的 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不动产完成登记以及动产交付(不可以是占有改定)
合理价格受让(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考虑)
继受取得
买卖、赠与等
适用通用规则:登记或交付生效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合同生效时:登记确权
不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内部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生效时:登记对抗主义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五年以上)
合同生效时:对抗主义
五年以上用益物权
不满五年 合同关系 债权
宅基地使用权
设立:向村集体申请
申请文件批准时:无须登记
转让:转让房屋
房屋转让时:禁止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变动:出让、划拨(行政手段)、转让
办理登记时:登记生效主义
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合同
办理登记时:登记生效主义
可以根据遗嘱,自遗嘱生效时设立
转让:禁止转让、继承(人身专属性) 权利人死亡时归于消灭
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合同
合同生效时:登记对抗主义
消灭:地役权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时:登记对抗主义
转让:随需役地转让
需役地转让时:基于从属性转让
担保物权
通用
基于从属性变动:主债权合同转让或消灭
主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或主债权消灭时: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最高额抵押不具有从属性
抵押权
设立
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抵押合同(书面)
办理登记时:登记生效主义
房地一体原则
动产抵押合同(书面)
抵押合同生效时:登记对抗主义
质押权
设立
动产质押合同
交付时(不得占有改定):交付生效主义
权利质押合同(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存款单 三种票据权利+两种物权凭证+两种债权凭证)
交付权利凭证(有价证券)时:交付生效主义
权利质押合同(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办理登记时:登记生效主义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留置权
设立
法律规定
满足留置权行使要件时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占有与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双方都是企业的商事留置除外)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不存在法律规定或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消灭
法律规定
丧失占有时
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物权的保护
通用规则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编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人必须是物权人
相对方必须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请求人必须是物权人
相对人既可以是实施妨害行为的人(行为妨害人),也可以是对妨害状态有除去支配力的人(状态方害人)
消除危险: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财产损坏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
占有的保护
侵害占有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基于支配的事实,产生占有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请求人必须是占有人
相对方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
自侵占发生之日一年内
基于侵占而发生
消除危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所有权
通用
一般主体: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物、法律规定的权利
权利原则上是会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直接支配和排他
根据支配范围的不同会有进一步区分
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支配(完全物权 自物权)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对某一部分的支配(限制物权 他物权)
单独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一般不允许处分这部分所有权)
国家
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无线电谱资源、国防资产等(岛国无地藏海水)
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支配
排他:排除他人干涉
集体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
排他:排除他人干涉
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
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排他:排除他人干涉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恒行性、排他性
共有
两个以上主体
同一项动产或不动产
直接支配:对外和对内两方面
为了保障其他共有人利益,在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外
关于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及改变共有物的性质以及用途
按份:原则上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原则上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夫妻之间可以享有日常生活需要的家事代理权)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论是共同还是按份,都是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共有人之间有一个相互追偿的关系,但是共同共有内部没有追偿关系
排他:排除他人干涉
分类
没有家庭关系:按份共有
约定
无约定,按出资额
出资额无法确定,等额
有家庭关系:共同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上的多元性)
业主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共同事项
专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权利
不得危害建筑安全
不得擅自将居住性质住房改变为营业性质,除非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共有权:对共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
取决于专有部分面积(权利 义务)
专有部分转让共有部分随之转让
管理权:就共同事项参与表决
参与表决业主要求
不管做出什么决议,都得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参与表决
双重多数决(人数达到三分之二 占有专有面积达到三分之二)
表决要求
绝对多数的表决事项
人数面积两个比例都要达到参与业主的四分之三以上(≥)
筹集公共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相对多数的表决事项
人数面积达到过半数1/2(>)
相邻关系
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处理依据:法律+习惯
具体类型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相邻不动产通行或者利用关系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方面关系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用益物权
通用
权利主体
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我国虽然只规定了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是在概念上保留了动产这个可能性
支配使用价值(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
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
对客体:占有、使用、收益(用于农业生产)
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交换
三权分置 把土地经营权单独拿出来流转
对权利:处分
土地经营权(村集体可以直接设定土地经营权 也可以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将土地经营权单独流转)
村集体以外的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对客体:占有、使用、收益
对权利: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般主体
城市土地、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
对客体:占有、使用、收益(建造并保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对权利:处分(可以转让甚至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村集体成员
集体土地
对客体:占有、使用(具有一定福利性和无偿性)
对权利:与房屋一并处分(只能在村集体内部)
居住权
自然人
他人的住宅
权利:按约定占有、使用(人身专属性)
义务:妥善使用、维护设施;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支付对价
地役权
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
他人的不动产
权利:按约定使用(某种任意性)
义务:妥善使用、按约定支付对价
担保物权
通用
债权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只配交换价值
抵押权
一般主体
不动产、动产或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
保全抵押权
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已经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主张保全
处分抵押权(有限制)
质权
动产质权
一般主体
动产
优先受偿权
占有质物并收取孳息
保全质权
处分质权(有限制)
权利质权
一般主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才可以质押)
优先受偿权
保全质权
处分质权(有限制)
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抵押财产的价值有所减损的时候,才能启动保全质权的规则
留置权
一般主体
他人的动产
留置标的物
优先受偿权
占有留置物并收取孳息等
先留置,然后给债务人一定时间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再动用下一步权利
占有
一般主体
动产或不动产
权利推定效力
权利取得效力
保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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