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合同通则 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论逻辑 上半部分
2022-04-27 20:05:2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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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债与合同概述
概念
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
债的标的是给付行为
债的标的物是给付行为的对象
特征
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的法律关系
债体现的是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内容
债之关系是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债务为内容
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内容的权利
特征
债权为请求权
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利益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具有任意性
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
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债权具有平等性
对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
在该债务陷入破产时,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
权能
请求权能
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通过诉讼方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请求
保持受领权能
债权的存在时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保全权能
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保全权能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以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做出给付的义务
内容
作为和不作为
特征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人均是特定的,债务的内容也是特定
依法成立的债务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协商不得变更
债务具有期限性
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
种类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实现的义务
附随义务
指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不真正义务
该义务不可能被请求履行,但当事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债发生的原因
是指能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分类
意定之债
双方行为:合同
单方行为:悬赏广告、遗赠、捐助行为
其他事实
单独行为
悬赏广告
代理权的授予
缔约过失责任(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债的分类
债发生的原因
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
债的主体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关系标准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按客体是否可分
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
债的客体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任意之债
债的标的为标准
劳务之债
财务之债
债的标的物为标准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债的执行力为标准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完全之债)
自然之债
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
从债
债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债的担保
保证
定金
债的转移
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概括转移
债的消灭
履行
提存
抵销
混同
免除
合同概述
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意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合意
最后,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分类
以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为标准
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合同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上尚未规定合同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分类意义
两者适用法律规则不同
以是否具备一定形式为标准
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区别
要式合同在具备特定形式时成立或生效
不要式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或生效
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分类意义
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的利益订立标准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
概念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特征
第三人不是当事人
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
如果第三人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
但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由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享有
概念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主合同
从合同
解释
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定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词句不一致,应当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债与合同的关系
合同之债是债的一种具体类型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首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是所有合同成立均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内容明确、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定合同成立
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
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
邀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内容应具体确定
必须表明经手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
生效后,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要约
受要约人则取得了承诺的权利
即使受要约人不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要约的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自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
电子数据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自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要约生效后,在附合法定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相同
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
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区别
条件不同
要约邀请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
效力不同
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目的不同
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本人或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没有确定承诺诺期限的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固定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效力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承诺生效的时间
对话:要约人知道其内容
非对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强制缔约
是指受要约人负有应要约人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作出承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即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订立合同要求
预约合同
指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本约合同就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预约合同后,订立本约合同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要本约合同未订立,则预约合同就没有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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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
概念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
概念
种类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行为默示形式
格式条款
概念
特殊要求
合理拟约义务
提示义务
说明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
格式条款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理解
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的事件和地点
成立时间
原则上未承诺生效时
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
成立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法理基础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要件
合同效力,也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双当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有效要件
特别生效要件
欠缺一般有效要件的法律后果有三种情形
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
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则
其中第二条的子主题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影响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合同的履行
概念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全面履行规则
该规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旅行地点、旅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交付时间
价款确定
遵循诚实信用规则
要求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者故意规避义务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在履行合同的古城中,当事人应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是指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类型,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特别准则
具体包括
选择之债的履行
4
选择权人的确定顺序
选择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选择权行使后效力速记债之发生时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应该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5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
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按份之债的履行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按份之债只发生外部效力,一般不发生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履行
1
连带之债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其中多数人一方互相间有连带关系
2
详细展开
2但是此时连带之债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转化为按份之债;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3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它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相应分担份额的,其它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4该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涉他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义务的合同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3
分类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
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或者中策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分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
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相应请求的权利
具体展开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具体展开
合同的保全
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责任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类型
债权人的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形式其债权或者与该债券有关的从权利而应向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成立条件
行使方式
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法律效果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大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成立要件
处分财产的行为对价格的判断
明显高于:超出30%
明显低于:不足目前市场价格70%
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变更
法律效果
合同转让
合同主体的变更,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主体发生改变
种类
债权让与
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种类
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
限制
法律效果
对内效力2: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的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将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
程序
免责的债务承担
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而脱离债的关系
要件
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法定承受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括法人合并和财产继承等
法律效果
合同承受和法定承受的主要区别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概念
原因
主要由清偿、接触、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处理
具体类型
清偿
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种类
代物清偿
在履行合同债务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要件
有原债务存在
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债权人或其它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清偿抵充
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规则
债务之间
单笔债务(后以抵充顺序排列)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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