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婚姻家庭
2022-04-30 16:24:26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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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亲属的类型
配偶:夫妻
血亲: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养父母子女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姻亲
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亲系和亲等
亲系:亲属之间形成的联络系统
直系亲+旁系亲
血亲: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姻亲:直系姻亲 旁系姻亲
亲等: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代数计算
直系亲:以自己为中心,往上往下都是第二代,然后接着数到第几代就是几代直系血亲
旁数亲:首先找到共同祖先,然后分别找到双方同共同祖先是几代直系血亲,哪个数大用哪个
变动
夫妻关系
产生:结婚(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有效要件
实质
主体: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女20)
意思表示要真实
无禁婚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配偶者禁止重婚
形式要件:登记
当事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构成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登记的,原则上不受《婚姻法》保护
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溯及到实质条件满足的时候产生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瑕疵
可撤销婚姻
情形
未达法定婚龄
重婚
存在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
请求以上述三种以外的理由判定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确认程序
只有人民法院可以确认无效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无效的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转化成有效婚姻
请求主体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重婚:双方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
存在禁止结婚情形: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受影响
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可按照当事人协议来分割;未达成协议按照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在重婚情形下,不能损害原配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
适用情形
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确认程序
可以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主要指的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是一个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胁迫终止一年
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
不受五年最长保护期间的限制
法律后果
同可撤销的婚姻产生的法律后果
终止:离婚
登记离婚(协议离婚/两愿离婚)
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要符合实质要件,又要符合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主体:双方有夫妻关系,并且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内容: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全部达成一致才能通过登记方式进行离婚
形式要件
离婚冷静期制度
申请
30天冷静期
30天申请期
诉讼离婚
调解前置规则
诉讼外调解
诉讼内调解
诉讼内调解,即法院的调节,这个环节是必须的,只有经过调节无效的,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遗弃虐待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分居再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双方因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也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夫不得以妻终止妊娠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法律优先保障女方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
一方被宣告失踪
其他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宣告死亡)都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终止
家庭关系
产生
自然血亲:自然人出生
类别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父母双方共同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既包括父或者母,也包括成年子女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仅限于父或者母,而不包括子女
拟制血亲:收养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实质要件
主体
被收养人
未成年人
原则上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抚养困难的未成年人子女
送养人
儿童福利机构
孤儿的监护人
有特殊抚养困难的生父母
收养人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不存在不适宜收养的情形
有收养能力
不存在不适合收养的违法犯罪记录
意思表示
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一个收养协议的合意
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需要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
送养人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决定送养
收养人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决定收养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限制收养条件
放宽收养条件
形式要件
办理收养登记,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符合上述要件,养父母和养子女形成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归于消灭
终止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收养解除
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原则上禁止解除收养关系,除非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解除合意。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还应该经过他的同意
收养人有虐待或者严重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协议
养子女成年后,同样父母关系恶化
法律效果
成年:当事人协商决定
未成年:和生父母关系自动恢复
内容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
相互忠实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归属):法定财产+约定财产
约定财产制优先(书面形式订立,只能对夫妻双方产生拘束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法定财产制为补充
法定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共有
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婚内实际取得的和婚内确定可以取得的)
因继承和赠与而取得的财产(遗嘱内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一方投资所得取得的收益等)
某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金
遗嘱内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一方专有生活用品
其他(个人财产的孳息、增值等)
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变成共同财产
分割
有利于子女、女方和无过错一方
夫妻债务认定:个人债务+共同债务
婚内所负
双方名义
共债共签
个人名义
未超出家庭生活范围,共同
超出家庭生活范围,推定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用途除外
婚前所负
原则上是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用途除外
离婚后
双方承担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以按照内部协议或法院判决追偿
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尚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
离婚
确定抚养权
两周岁:母亲抚养为原则,双方一致决定父亲抚养,且不存在不利于 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情形可由父亲抚养
未满两周岁: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基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进行判决
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抚养费
十八岁为止
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十六至十八岁也可以为止
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法定探望权
仅限于父或母
探望一方不适宜继续探望,法律规定主体可以请求中止探望
一方不配合探望权执行,可请求强制执行
原则上双方关系不受影响,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
其他近亲属:相互抚养
被扶养一方有扶养的需求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第一顺位抚养人缺位
特殊: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前提在于,弟妹是兄姐抚养成年的
保护
离婚救济
离婚经济补偿
对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的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帮助
认定
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
没有住处
离婚损害赔偿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
一方法定过错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家暴
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其他
适用程序
请求权人为无过错方
双方都有过错,双方互不可以主张
责任人是无过错方配偶,不可找第三人
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前提
法律效果
物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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