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继承
2022-04-30 19:47: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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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主体
被继承人:自然人(死者)
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人)
第一顺序:配偶(合法)、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含其代位继承人) 如果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子女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含其代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虽然也是近亲属,但是在我国没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受遗赠而取得财产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使国家、集体 而基于遗嘱继承取得财产的,必须是自然人
客体
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范围
不可以作为遗产的
死亡赔偿金
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益可以作为遗产)
先析产,后继承
变动
继承权的产生
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有效
实质要件
主体
主体必须具备遗嘱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通过公证方式设立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可以由一个见证人来代书。见证人、代书人、遗嘱人都必须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录音录像里记录自己的姓名以及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要式行为,只能在危机情况下,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时候,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见证人
有见证能力
无利害关系
遗嘱是自然人生产作出死后生效的处分遗产并安排有关事物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伪造遗嘱无效
篡改遗嘱,篡改部分无效
继承权的消灭
继承权的丧失
绝对丧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几岁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放弃
主动抛弃
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前
书面形式或有签字的口头笔录
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
放弃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无效
反悔:遗产处理过程中,反悔由人民法院裁决;遗产处理后,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内容
遗产的处理:遗产管理人
债务清偿(被继承人个人债务)
保留必留份
先给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
限定继承
只在实际接受的继承财产内附法定的清偿责任
清偿顺序
由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优先
没有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
最后无法清偿
遗产分割(按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
抚养人和遗赠人双方达成协议,抚养人负责受遗赠人的生养死葬,遗赠人转移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双务有偿,最优先适用效力
遗嘱继承和遗赠:以最后遗嘱为准
有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先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有限继承
有两个以上 原则上平均分配
不平均分配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没有生活来源应当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不孝子女,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非继承人分得遗产
没有继承资格,但是由被继承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的人
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
遗产管理人确定顺序
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共同推选
继承人共同担任
继承人所在地的民政机关或者村民委员会
遗产管理人职责
清理遗产制作清单
报告
采取必要措施
处理债权债务
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其他
有报酬请求权,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遗产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保护可自然参照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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