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合同 准合同
2022-04-30 20:17:0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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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概念
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
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管理下列事务,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
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构成要件
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必要支出的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义务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限制
权利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时候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义务
管理人
效力
无因管理
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
积极增加
消极增加
一方获得利益
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应得利益的损失
另一方受有损失
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
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时无法律根据
取得利益时虽有法律根据但嗣后丧失
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
因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自然时间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类型
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得利人为善意时,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
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善意
得利人为恶意时,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
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利益与损失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恶意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受益方取得利益时为善意,而后变为恶意的,返还的范围以恶意开始剩余的利益为限
具体范围依获益方主观心态而定
应予返还的利益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
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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