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量刑
2022-05-10 17:57:39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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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本法硕考研考试分析第九章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量刑的概念与原则量刑的概念与原则
量刑的基本问题
概念
特征
主体:人民法院
内容:对犯罪人确定刑法
性质: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功能
量刑的原则
事实为根据
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哪来的,怎么用)
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
主观+客观+现在+过去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5有18故
特别累犯
国恐黑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罪名不同
刑度不同
时间不同
累犯法律结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得假释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我想坐牢)
电信负责人被司法通缉准备委托亲友去规劝
如实供述
单独实施/共同实施
一罪/数罪
翻供不认定自首,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认定自首
合理辩解不影响
特殊自首
成立条件
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
如实供述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共犯自首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数罪自首
供述所犯的全部数罪:全案均成立自首
供述所犯部分数罪
异种数罪: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同种数罪
大致相当: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主要罪行:全案成立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
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
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负责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只对该人员认定自首
司法解释
坦白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
相同点
犯罪时交代
审批时从宽
不同点
两者概念
自首比从宽幅度大
立功
条件
主体:犯罪分子
时间:到案后
内容
揭发
线索
正:来源合法
反:不能来自有查办责任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协助
其他
类型
一般立功
从减
重大立功
减免
自首、立功和坦白的关系
自动投案
虚假陈述:不构成自首、立功坦白
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
自己(共同)的罪行:一般自首
他人的其他罪行:不构成立功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自己(共同)的罪行:一般自首
他人的其他罪行:立功
被动投案
虚假陈述:不构成自首立功坦白
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
自己(共同的罪行):坦白
他人的其他罪行:不构成立功
司法机关未掌握的
自己(共同的同种罪行:坦白)
自己(共同)的异种罪行:准自首)
他人的其他罪行:立功
数罪并罚
特点
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法定时间界限内
依照法定决定执行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中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立法规定
69条:吸收
吸收原则
死刑(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死刑
无期(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无期
有期(最高刑)+拘役(被吸收)=有期
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3月-2年),管制+管制≤3年
拘役(1月-6月),拘役+拘役≤1年
有期(6月-15年),有期+有期,总刑期不满35年的≤20年,总刑期在35年及以上的≤25年
并科原则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
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
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eg:先罚金,后没收
70条:漏罪
先并再减(同种异种均适用)
71条:新罪
先减后并(“新煎饼”)
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单罪/并罪3年以下+三年本年
对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罪犯不用缓刑(本身就有自由)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huanx
实质条件
只适用轻罪: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刑罚*2)
缓刑犯的义务
社区 监督 迁居 自己 禁止 会客
管制义务多一个限制政治权利
假释义务少一个禁止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原判刑罚不执行,无罪,缓刑无累犯
失败的缓刑
无论何时都要撤销的:期内发现期内撤销,期满发现也要撤销
又犯新罪
不存在先减后并,要数罪并罚
违反规定
违反禁止令
期内发现期内撤销,期满发现不撤销
发现漏罪
缓刑与战时缓刑
条件
战时
适用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缓刑
对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基本根据: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法律后果:立功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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