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罚的执行
2022-05-10 18:43:4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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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本法硕考试考验分析刑罚的执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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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减刑
前提知识
减刑的种类
可以减刑:一般立功。确有悔改表现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
减刑的方式
减轻刑种:无期减有期
减轻刑期:有期,拘役,管制的刑期,不变更刑种
类似制度
减刑不等于改判
减刑不等于减轻刑罚
减刑不同于免除刑罚
减刑的适用条件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并且仅限于这四类)
减刑与犯罪性质无关,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均可减刑
附加刑的减刑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罚金的减免
缓刑的减刑:对有期徒刑的减刑而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
死缓犯的变更:死缓期满可减为有期无期,但这不是减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悔改表现条件
认真悔罪
遵守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的实际条件
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上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让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的不能少于13年
对于特殊死缓犯
死缓减为无期:不得少于25年
死缓减为25年有期:不能少于20年
程序条件
减刑建议书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由原判决之日算起
对于原判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算起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又再次减刑的,根据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对于依法减刑,但原罪判处错误的,经再审改判为较轻刑法的,所减刑期从改判刑期扣除
假释
假释的适用条件
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犯罪
被判处死缓,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可以假释
禁止条件:五类人(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禁止假释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了死缓减为有无期的也不能)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终身监禁 的犯罪分子
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或不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
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的危险
期限条件
有期徒刑的假释
执行判期: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考验期限: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
执行判期: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程序条件
假释建议书
非法定程序不假释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再犯罪可能构成累犯
失败的假释
又犯新罪
无论同异种,无论故意过失
任何时间
发现漏罪
要在考验期内发现
违反规定
无论同异种/无论故意过失
任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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