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流程一览表
2022-06-08 08:34:23 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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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应当告知被申请人
听证会召开之日
被申请人的资产应当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七日内
部分财产
要求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
自行清算过程中出现阻碍
费用不超过3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向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
组成种类
时间要求
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不包含抵押权人
可以包含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
启动方式
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审查主体
准备材料
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不计报酬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流程一览表
在清偿过程中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除外:被撤销
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
流程五
无法强制清算的处理
清算期间提前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视为逾期
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计算
未依法履行职责
后果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
受理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
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
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
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拨付的不退还
强制清算的受理
应当允许
议事规则
实质审查
申请书
进行部分清偿
更换
撤诉申请的处理
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也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自愿解散
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
责令关闭
召开五日前通知
因公司僵局而解散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
违规处置公司财产、故意销毁相关的材料
受理前
行政解散
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
必须是申请人或者经过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
法院依职权指定
依职权
单数
判决强制解散
不受理
股权的证据
司法解散
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任命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事由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
注意:即使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也非被申请人
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审判庭
已歇业多年等原因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
措施
消极的证明事实
流程三
强制解散
支付报酬
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
被申请人无异议
清算组成员的推选,人民法院确认
逾期清算
擅自分配,侵占公司资产
申请人
并非解散的确定性证据
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
或债务人没有异议
人员要求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
公司
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
无财产
流程一
主体
在债权人不提起申请的前提下才能发起
采取隐匿财产,做假账等手段帮助股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十日内
与争议事项右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
时间:受理后
法院依职权
范围
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负责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书面审查
被申请人
客观原因无法按时
应当准许
无需提供担保
对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异议
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审查要求
听证会
强制清算的保全
依申请
股东
流程二
撤销公司登记
是否达到破产条件
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
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据
隐名股东不享有该权利
解除条件尚未成就
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不受金额限制
股东会决议解散
强制清算的审查
协商确定
针对公司债权债务,编制虚假的清算报表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受理后
条件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包含未到期债权
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强制清算的申请
补充召开
人员组成
必须自愿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
立案庭
公司债权人
提供了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的证据
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
流程七
不能拒绝受理的理由
不向债权人履行清算告知义务,搞暗箱操作
流程六
协商不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在终结裁定书载明 ,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的证据
书面通知被申请人
流程四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参加
强制清算的费用
逾期的认定
只清理债权,不清偿债务
异议权
强制清算的清算组
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除外
已有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包括异议不成立
减少清算成本对清算公司的债权消极行使追偿权
方式
仅有调解协议内容没有“本院查明”的部分反映调解协议内容所涉及的债权,且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的,不应认定其具有合法的债权人身份
情形: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
报酬支付
区别主体
通知要求
是否具有管辖权
应在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提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
不包含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人
应当通知
除外: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
听证内容
流程八
材料补正处理
不与允许
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法院指定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
强制清算的撤回
对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有异议
优先考虑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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