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 - 法律
2022-07-11 08:04:51 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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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法律部分备忘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的调整
1 “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调整经济的的法
一国左右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所进行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
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民商法和经济法主导,其他部门法辅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民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经济法
是一个法律部门。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
2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
民商法主要包括
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
注意:知识产权保护法和保险法
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民法借助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为市场主体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市场主体
财产支配关系
市场交易关系
民事责任关系
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
市场关系管理
维护公平竞争
产品质量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
发展计划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其他法律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1 物权概述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
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的的客体一般为物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物上存在2个及以上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化
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效力法定化
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相互不相容的两个及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标的物上
1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物权等。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物权等。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种类
自然权和他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标区分,看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
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如:所有权、永佃权、地上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从物权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存在
地役权从属于需要役地的所有权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有效期物权好物有效期物权
2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
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律特征
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独占性
全面性
存续性
弹力性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基本标志
所有权的获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获得
所有权的原始获取方式
首次生产从而获得所有权, 主要包括生产和孳息
因公获得所有权,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
实质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包括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股集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行使
所有权的消灭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另有约定除外
共有人必须是有共同关系的人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行使权力
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力
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
它的存在不需要具备前提条件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则在乎物品的交换价值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划拨土地没有期限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享有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成本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确认的依据是“承包经营合同”
宅基地使用权
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
地役权
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居住权
4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物或所属权力上设定的、已取得担保作用的定线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价值权性
法定性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主要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下列财产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规定的不得抵押财产
抵押登记
不是所有物品都必须办理抵押登记,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主要是一些不动产
物权法规定,下列物品需要进行抵押登记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质权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转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无须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他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一共有10类不动产物权纳入登记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对于解决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两卖这样的敏感社会问题有着特殊作用
不动产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区别
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
转移登记前后权利主体不一致
变更登记前后权利主体一致
只是权利主体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如名称的变化),或者是权力的客体形式(如房产名称、用途)发生变化
登记前后权利人是相同的(夫妻共有房产变更名称)
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转让行为,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不动产的权利人没有发生变化
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需要依法缴税。 变更行为部署于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税
物权和债权比较,法律特征的差异
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对世权: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对世权)。例:你的水杯是你的所有权,你用它来喝水是不需要任何人的帮助来实现的权利,任何人都对你的水杯有不侵犯的义务。
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形式其权利。债权是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是由当事人自由确定的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品,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转移债权
合同法84条 - 债务人将通的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统一
合同法80条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不可转账的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账,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如:抚养费、赡养费、退休金、抚恤金等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账
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按各方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力,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单务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双务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等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条件
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合同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进行划分)
要是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2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形式合法
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如: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包括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等情况,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订立
要约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人不特定,但也算是要约(非要约邀请)
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广告
悬赏广告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有下列形式之一的,邀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要约期限或以其他形式声明邀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是指内容是指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
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的提议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
内容不具体决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包括
商业广告
招标公告
寄送的价目表
招股说明书
拍卖公告
要约和要约邀请对比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主要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的内容无此要求
承诺
要件
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最实质性的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经济中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诚实信用规定了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正是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通知义务
协助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
绿色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的终止(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合同履行
抵销
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两项义务相互冲抵,相互在对等额度内消灭。
适用抵消的条件包括
当事人双方必须相互有债务、债权
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消的债务
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免除责任
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
4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合同的担保
法律特征
合同担保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合同担保的形式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任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有先诉抗辩权(未经判决、仲裁并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无先诉抗辩权
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定金数额进行协商,但约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高于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则只认定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定金的效力,超出部分应为无效
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存,二者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作用,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
合同的保全
法律特征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机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5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中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的变更
法律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时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实际上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双方协议解除,不能单方解除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面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同意。
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
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
合同解除权的根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
当事人一方标识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可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包括
经营状态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已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形式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标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6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主观过错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受害人的过错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
1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公司的特征
公司具备法人人格
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的种类
组织结构划分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
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要求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专访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
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设立公司必须有明确的住所,不允许设立无住所公司
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其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
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
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专访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
企业信息公式
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包括
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会议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股东议事规则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议做的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形式下列权利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解雇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到13人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置1到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其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行使股东职权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 股东权力
股东的义务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
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知情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权转让权
股东代表诉讼权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定义
忠诚义务
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股份发行与回购
股份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新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将股权专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其他股东同意权及行使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专访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专访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7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合并
公司合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分立
解散
解散,公司出现一定情况时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
清算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
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载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精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章 其他法律制度
1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
特征
专有性
国家赋予的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地域性
一国范围内有效
时间性
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中,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课题组
专利权的客体
是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权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内容
独占实施权
实施许可权
转让权
放弃权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种类
新型实用
申请之日起专利期限10年
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包括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外观设计
申请之日起专利期限15年
发明
申请之日起专利期限20年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改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
用原子和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商标权
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商标注册的概念和条件
商品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法
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必须注册的商品包括:人用药物和烟草制品
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商标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可在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未办理完成的可给予6个月宽展期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上次届满日次日起
2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直接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包括
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线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包括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权,继续劳动合同的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的权力
经营者的义务
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接受监督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召回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出具凭证或单据义务
质量担保义务
履行“三包”等责任义务
无理由退货义务
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
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信息说明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消费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索赔的规则
争议解决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求偿权
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场频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服务的接受者
第三人,即消费者之外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求偿的内容包括
人身损害(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能的利益的损失
经营者的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包括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这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统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等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统一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的概述和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概念
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依照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农业产生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存储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反垄断机构设置
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调查措施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的概念
相关市场界定的依据和方法
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常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豁免情形,主要包括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证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
5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简称、姓名(笔名、艺名、译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利用网络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连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贿赂下街单位或个人
交易相对放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向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促销手段。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6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责任
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即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产品责任 - 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
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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