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速记脑图
2022-06-24 17:43: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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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速记脑图-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房产税法
纳税人
征收范围
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农村除外)的房屋
房地产企业出售前进行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不征收
独立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围墙,烟囱,游泳池,水塔,菜窖)
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以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原值x(1-扣除比例)x1.2%
从租计征
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根据同期租金水平计征
房屋原值
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规定
融资租赁房屋的计税规定
租赁合同约定之日的次月按房产余值纳税,未约定开始日的以签订合同的次月起
居民住宅区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规定
自营却房产原值可计量的
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
自营但无原值或无法准确划分的
所在地税务机关照同水平核定原值
出租的,按照租金计征
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古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自用房
老年服务机构,个人非营业用房产,损毁的房屋,房屋大修期间,基建工地搭设的各种棚,公租房廉租房,体育场馆/体育活动房产
高校学生公寓,19-21年农产品市场暂免,国省级大学生孵化基地,居民供暖厂房
老年服务机构,个人非营业用房产,损毁的房屋,房屋大修期间,基建工地搭设的各种棚,公租房廉租房,体育场馆/体育活动房产
高校学生公寓,19-21年农产品市场暂免,国省级大学生孵化基地,居民供暖厂房
减半征收
企业拥有并运营的体育场馆
减按4%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
征收管理
时间
地点
房产所在地
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契税法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房屋典当,分拆,抵押,出租等,不征收契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实行(3-5)%税率
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买卖作价投资偿还债务等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依据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作为依据
互换价格不等的以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互换价格不等的以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土地出让价款与成交价格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方式重新获得的,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依据
先划拨取得后转让房产,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以补缴的出让价款+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
先划拨取得后转让房产,土地性质未改变的,以合同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以划转奖励赠予等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权属行为,以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人申报价格偏差较大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不包括增值税
税收优惠
免征
国家,事业,社会团体,军事,办公,教学,科研,医疗
非营利性学校医疗社会福利,办公,教学,科研,医疗,养老救助
荒山,地,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期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
灾后重建的可免征或减征
非营利性学校医疗社会福利,办公,教学,科研,医疗,养老救助
荒山,地,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期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
灾后重建的可免征或减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决定的免征或减征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
经批准减征免征的纳税人,更改住房用途后不再享受优惠,并且补缴以往税款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
经批准减征免征的纳税人,更改住房用途后不再享受优惠,并且补缴以往税款
临时减免(21-23年企事业单位)
企业改制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且在改制后的公司持股权比例超过75%且继承原公司企业权利义务的;免征
事业单位改制
原投资主体存续且改制后出资(股份,股权)比例超过50%的,改制后的企业承受的土地权属;免征
公司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的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
公司分立
分立为两个以上且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分立后的公司承受的土地权属;免征
企业破产
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员工)承受抵偿的土地权属;免征
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权属且与原企业全部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三年的;免征
非债权人与原企业的30%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满三年的;减半征收
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权属且与原企业全部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三年的;免征
非债权人与原企业的30%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满三年的;减半征收
资产划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单位;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母公司的权属向其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债券转股权
债转股后新成立的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产权属,不收契税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对承受方按规收税
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或个人承受股份但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属地征收管理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
契税的退还
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无效,撤销,解除的且土地权属变更至原个人的
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规定面积的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实际面积小于合同面积须返还房价款的
土地增值税法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范围
一般规定
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出让的行为不收税
即对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征税,也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加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只对有偿转让的行为征税,继承,赠予或无偿转让的不征税
特殊业务处理
房地产交换
居民个人互换且自用的免征
其余交换属于征税范围
合作建房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免征;后转让的,征收
房地产出租
不属于征税范围
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收
房地产代建行为
不属于征税范围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评估产生的土地增值,不属于征税范围
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出租
过程中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无论是否取得证书,
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只要使用者有继续分享该
土地的经济利益,使用者及其双方当事人就得按规缴纳
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只要使用者有继续分享该
土地的经济利益,使用者及其双方当事人就得按规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额=房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扣除项目及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按国家规定支付的费用和税金
房地产开发成本
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转移房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
扣除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产开发成本)x规定比率(5%以内)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金额
其他房产开发费用按(取得所有权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扣除
扣除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产开发成本)x规定比率(5%以内)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金额
其他房产开发费用按(取得所有权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扣除
不能提供分摊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产开发成本)x规定比率(10%以内)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产开发成本)x规定比率(10%以内)
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
城市维护建设以及教育附加,印花税
涉及土地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计入扣除项目,否则计入扣除项目
涉及土地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计入扣除项目,否则计入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
(取得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产开发成本)x20%(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
按评估价扣除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国规缴纳的费用
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值(重置成本x成新度折扣率)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国规缴纳的费用
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值(重置成本x成新度折扣率)
按购房发票金额扣除
不能取得价格评估,但能提供发票的,经地税确认可按发票所记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
能够提供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作为(与转让房产有关税金)扣除,但不做5%加计扣除基数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产并申报纳增值税时,按购房发票扣除金额的,自重组前至转让为止每年加计3%扣除
能够提供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作为(与转让房产有关税金)扣除,但不做5%加计扣除基数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产并申报纳增值税时,按购房发票扣除金额的,自重组前至转让为止每年加计3%扣除
特殊规定
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的
由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确认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价x成新度折扣率,计算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来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产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按评估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其成交价格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产收入的确定
房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抵债,分配给投资人等有权益转移均视为销售房产
①按本企业同地区同年度销售的同类房产均价确定
②由税务机关按当地当年,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或估价确定
①按本企业同地区同年度销售的同类房产均价确定
②由税务机关按当地当年,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或估价确定
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的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反之全额缴纳
国家需要征收收回的免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转让旧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
08年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暂免征
国家需要征收收回的免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转让旧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
08年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暂免征
征收管理
清算
纳税人主动进行清算
房产竣工,已销售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项目
直接转让使用权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项目
直接转让使用权的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清算
已竣工项目且以转让地产占地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85%以上的,未超过85%的但其余可售建筑已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许可满3年但仍未完全销售的
纳税人注销税务手续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取得销售许可满3年但仍未完全销售的
纳税人注销税务手续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税务机关按照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征税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清算
应设账簿但未设置的
自行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资料的
虽有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费用资料残缺不全的,难以确认金额的
符合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自行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资料的
虽有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费用资料残缺不全的,难以确认金额的
符合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申报
转让合同签订7天内,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采取预售销售的,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产取得收入,税务机关可预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预售销售的,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产取得收入,税务机关可预征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拥有人不在土地所在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使用权共有的,按双方实际使用面积比例缴纳
拥有人不在土地所在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使用权共有的,按双方实际使用面积比例缴纳
适用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
范围以外的不征税
范围以外的不征税
应纳税额计算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
税率
相对落后城市,征税标准可降低在标准税额的30%以内;发达城市可提高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尚未测定面积但纳税人持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上面积为准
未测定未持有证书的,纳税人据实申报面积并纳税,证书发定后再作调整
尚未测定面积但纳税人持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上面积为准
未测定未持有证书的,纳税人据实申报面积并纳税,证书发定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名胜古迹公园(公司经营用地除外)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用土地
5.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改造的废土自使用起免征5-10年税
7.财政规定的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名胜古迹公园(公司经营用地除外)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用土地
5.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改造的废土自使用起免征5-10年税
7.财政规定的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规定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公安海关民航铁路)免征;纳税单位使用得缴税
2.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商品房用地---除经济适用房用地外,其余正常缴纳
3.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厂区以内的,正常缴纳;产区以外的且与公用地段未隔离的,暂免征收
4.林区运材道路,育林地,防火道,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征(以外的生产办公用地除外)
5.盐滩,盐矿使用地免征;盐场,盐矿的生产办公用地,正常征收;
6.火电厂外的灰场,管道等占地免征;供电部门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
墙内用地正常缴纳;水电厂房用地与办公生产生活用地,正常缴纳
7.水利设施(水库,大坝,提防,泵站)免征;其余生活办公用地正常缴纳
8.对港码头用地免征
9.机场飞行区(跑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场外道路免征;其余工作区(机楼,维修区,办公生产)用地,场内道路正常缴纳
10.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拥有的体育场馆,免征;以上拥有并运营的减半征收;以上体育场馆活动天数不小于全年70%
11.缴纳过耕地占用税的,批准征用至日起满一年后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耕地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批准之日起1个月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仓库厂房本身使用地正常缴纳
13.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使用地(管道,公路运输)免征
14.矿山采矿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运矿公路,输送管道等免征
15.老年自用服务机构免征
16.19-21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用于生产经营农产品的土地,国家级大学生孵化园,科技园,众创空间使用地,免征
17.20-22年物流企业或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按使用标准的50%缴纳
18.19-23年供暖用地免征
2.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商品房用地---除经济适用房用地外,其余正常缴纳
3.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厂区以内的,正常缴纳;产区以外的且与公用地段未隔离的,暂免征收
4.林区运材道路,育林地,防火道,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征(以外的生产办公用地除外)
5.盐滩,盐矿使用地免征;盐场,盐矿的生产办公用地,正常征收;
6.火电厂外的灰场,管道等占地免征;供电部门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
墙内用地正常缴纳;水电厂房用地与办公生产生活用地,正常缴纳
7.水利设施(水库,大坝,提防,泵站)免征;其余生活办公用地正常缴纳
8.对港码头用地免征
9.机场飞行区(跑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场外道路免征;其余工作区(机楼,维修区,办公生产)用地,场内道路正常缴纳
10.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拥有的体育场馆,免征;以上拥有并运营的减半征收;以上体育场馆活动天数不小于全年70%
11.缴纳过耕地占用税的,批准征用至日起满一年后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耕地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批准之日起1个月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仓库厂房本身使用地正常缴纳
13.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使用地(管道,公路运输)免征
14.矿山采矿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运矿公路,输送管道等免征
15.老年自用服务机构免征
16.19-21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用于生产经营农产品的土地,国家级大学生孵化园,科技园,众创空间使用地,免征
17.20-22年物流企业或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按使用标准的50%缴纳
18.19-23年供暖用地免征
征收管理
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交付起次月缴纳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日起次月缴纳
3.出租出借,自交付起次月缴纳
4.出让或转让取得使用权的,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次月缴纳,无约定日的,以签订合同日为准
5.新征用的耕地,自征用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征用日起次月缴纳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日起次月缴纳
3.出租出借,自交付起次月缴纳
4.出让或转让取得使用权的,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次月缴纳,无约定日的,以签订合同日为准
5.新征用的耕地,自征用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征用日起次月缴纳
地点
1.土地所在地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缴纳
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耕地占用税法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园地林池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渔业水域)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园地林池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渔业水域)
特殊规定
1.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不征税
2.纳税人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占用耕地,征税
3.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一年内无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耕地占用税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占用耕地,按规缴纳;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的,按规退税
2.纳税人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占用耕地,征税
3.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一年内无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耕地占用税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占用耕地,按规缴纳;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的,按规退税
税率
1.适用税由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的地区,适当提高占用税额单不超过适用税额的50%
3.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按150%征收
4.占用耕地的,税额可低但不低于50%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的地区,适当提高占用税额单不超过适用税额的50%
3.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按150%征收
4.占用耕地的,税额可低但不低于50%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x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免征
1.军事设施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
3.农村烈士遗嘱,残疾军人,低保居民新建自用住宅
4.免税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同理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
3.农村烈士遗嘱,残疾军人,低保居民新建自用住宅
4.免税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同理
正常征税
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
减征
减按2元/㎡
1.铁路线路(仅限于路基桥梁涵洞防火隔离带)
2.公路线路(仅限于国道省道县道)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4.港口,航道,水利工程
2.公路线路(仅限于国道省道县道)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4.港口,航道,水利工程
减半征税
农村居民新建自用住宅;搬迁后新住宅小于原宅的,免征
其他规定
1.减征或免征后改变原有用途的,补缴税额
2.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可规定免征或减征的其他情形
2.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可规定免征或减征的其他情形
征收管理
时间
1.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书当日,自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申报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用的时间
3.挖矿塌陷压占污染等占用的,为定损当日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用的时间
3.挖矿塌陷压占污染等占用的,为定损当日
地点
被占用耕地的所在地
申报
申报数据异常或未按规定申报的情形
1.改变占用用途未按规定申报
2.已申请用地但未获得开工
3.未履行报批程序自行占用的
1.改变占用用途未按规定申报
2.已申请用地但未获得开工
3.未履行报批程序自行占用的
车船税法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范围
依法登记/不登记的所有机动车辆船舶或单位内部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船舶
纯电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征税范围
纯电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征税范围
税目
6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摩托车船舶其他车辆
1.乘用车为核载9人以内的车辆
2.商用车包括客车(9人以上)和货车(半挂三轮低速载货)
1.乘用车为核载9人以内的车辆
2.商用车包括客车(9人以上)和货车(半挂三轮低速载货)
应纳税额计算
购置新车船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x应纳月
税收优惠
免税
1.捕捞,渔船,军队警察船只,使馆船
2.新能源船,纯电商用车,插电混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3.综合性消防车船,临时入境车船,
4.按规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5年内免征车船税
5.不需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5年内免征车船税
2.新能源船,纯电商用车,插电混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3.综合性消防车船,临时入境车船,
4.按规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5年内免征车船税
5.不需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5年内免征车船税
减征
1.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减征或免征,期限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国务院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更具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三轮低速载货车免征或减征
3.节约能源型(两用燃料乘用车商用车)车船减半征收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更具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三轮低速载货车免征或减征
3.节约能源型(两用燃料乘用车商用车)车船减半征收
征收管理
时间
去的车船所有权/管理权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等为准
代收代缴
1.机动车第三责任强险的机构,收取保险费时代收车船税,并出具凭证
2.没有按时缴纳的,扣缴义务人有权代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已代收的,纳税人不需在申报纳税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自行申报
2.没有按时缴纳的,扣缴义务人有权代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已代收的,纳税人不需在申报纳税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自行申报
地点
1.车船登记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的,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自行申报的,为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车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的,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自行申报的,为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车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申报
1.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2.已缴纳的且在同一年度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退税
2.已缴纳的且在同一年度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退税
其他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车船盗抢,报废,灭失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
资源税法
纳税人与纳税环节
纳税人
中国领域和其管辖的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1.进口资源产品不征收
2.中外合作开采资源的单位依法纳税;11年前的只缴纳矿区使用费
1.进口资源产品不征收
2.中外合作开采资源的单位依法纳税;11年前的只缴纳矿区使用费
纳税环节
对生产者/开采者征收,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征收,批发零售环节不征收
征税范围及税率
范围
税率
水资源税根据具当地水资源状况,取水类型,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地热,石灰岩,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采用比例/定额税率
其他资源采用比例税率
其他资源采用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
销售额
指销售应税产品想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增值税,运杂费等相关有凭据的即可扣除
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依据或自用的,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
1.按近期同类产品均价
2.按其他纳税人同类产品均价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价格-后续加工成本利润
4.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1.按近期同类产品均价
2.按其他纳税人同类产品均价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价格-后续加工成本利润
4.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销售数量
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缴纳资源税情景的应税产品数
特殊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额x适用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数x适用定额税率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未税产品数x适用定额税率
优惠政策
免税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气
2.煤炭开采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气
减税
1.从低丰度开采的油气煤减征20%
2.高硫天然气,深水油气,三次采油,减征30%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
4.衰矿期矿山采矿,减征30%
5.18-21年,对岩气(6%)减征30%
6.14-23年,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减征50%
2.高硫天然气,深水油气,三次采油,减征30%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
4.衰矿期矿山采矿,减征30%
5.18-21年,对岩气(6%)减征30%
6.14-23年,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减征5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减征或免征
1.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受到巨大损失的
2.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3.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数量,否则不予优惠
2.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3.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数量,否则不予优惠
征收管理规定
时间
1.销售应税产品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当日
2.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应税产品当日
3.海上开采有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
2.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应税产品当日
3.海上开采有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
地点
矿类开采地或海盐的生产地
期限
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在固定期限缴纳的,按次缴纳
1.月或季缴纳的,其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按次的,自义务发生时间15日内,向其申报
1.月或季缴纳的,其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按次的,自义务发生时间15日内,向其申报
环境保护税法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
范围
以下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①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直接向依法设立的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
②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超过国家标准排放的,应缴税
①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直接向依法设立的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
②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超过国家标准排放的,应缴税
应纳税额计算
确定规则
1.安装符合国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设备数据
2.未安装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标数据
3.因排放物不好测量的,按国规排污系数,物料衡量计算
4.不符合以上的,按省市直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2.未安装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标数据
3.因排放物不好测量的,按国规排污系数,物料衡量计算
4.不符合以上的,按省市直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税收优惠
暂免
1.农业生产
2.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
3.依规设立的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场所等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4.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标的
5.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
2.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
3.依规设立的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场所等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4.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标的
5.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
减征
1.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规30%的,减按75%征税
2.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2.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征收管理
征收机关
1.税务机关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排放数据,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定期交送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风险疑点等信息定期交给环境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排放数据,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定期交送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风险疑点等信息定期交给环境主管部门
时间
排放污染物当日
地点
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期限
1.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可固定的,按次缴纳
2.按季缴纳的,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3.按次缴纳的,自纳税义务发生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2.按季缴纳的,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3.按次缴纳的,自纳税义务发生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烟叶税与船舶吨税法
烟叶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非烟农)
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支付给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10%)
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款x(1+10%)
应纳税额=价款总额x税率(20%)
征收管理
1.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2.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购烟叶当日;按月计征,义务发生起15日内缴纳
3.由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2.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购烟叶当日;按月计征,义务发生起15日内缴纳
3.由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对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税率
1.优惠税率:我国国籍船只,船籍国与我国签订互惠条约
2.普通税率为其他船只
2.普通税率为其他船只
计税依据
1.吨船按照净吨位
2.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时折合吨位0.67吨
3.无法提供功率的游艇按折合吨位0.05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2.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时折合吨位0.67吨
3.无法提供功率的游艇按折合吨位0.05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税收优惠
免征
1.应纳税额50以下
2.境外购买受赠继承等船舶初次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
4.非机动船舶(驳船除外)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的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警察使用船舶
8.领事馆船舶
2.境外购买受赠继承等船舶初次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
4.非机动船舶(驳船除外)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的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警察使用船舶
8.领事馆船舶
征收管理
时间
应税船舶入港当日,在吨税执照期届满后尚未离港的,须重新申请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税
申领执照需提供
①船舶国籍证书或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②船舶吨位证明
申领执照需提供
①船舶国籍证书或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②船舶吨位证明
期限
1.自填发吨税缴款凭证15日内缴清税款,否则自纳税之日起至清算止按日加收税款千分之0.5的税款滞纳金
2.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结办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只负责人应提供与其纳税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到岗后纳税
2.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结办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只负责人应提供与其纳税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到岗后纳税
其他规定
1.由海关负责征收,后发缴款凭证
2.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的,漏缴日起1年内补证
3.因违反规定漏水少征的,海关3年内追征,并按少征税款的千分之0.5收滞纳金
4.海关发现多征的,24小时之内通知办理退还,并加算活期存款利息
5.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缴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并加算活期存款利息
海关应收到申请30日之内通知办理退还手续
2.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的,漏缴日起1年内补证
3.因违反规定漏水少征的,海关3年内追征,并按少征税款的千分之0.5收滞纳金
4.海关发现多征的,24小时之内通知办理退还,并加算活期存款利息
5.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缴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并加算活期存款利息
海关应收到申请30日之内通知办理退还手续
印花税法
纳税人
一般规定
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或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包括扩立合同人,立账簿人,例据人和使用人
包括扩立合同人,立账簿人,例据人和使用人
具体规定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对凭证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指开立使用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指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人,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2.立账簿人,指开立使用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指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人,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合同(11类)
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1.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赠予,继承,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的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2.包括土地使用权权出让书据,土地房屋所有权书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转移除外),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证券交易)
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2.包括土地使用权权出让书据,土地房屋所有权书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转移除外),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证券交易)
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营业账簿
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只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征收
证券交易
只对出让方征收,受让方不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以合同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增值税;合同中价款或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离列明的,按合计金额确定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款与税款未分离的,按合计金额确定
应税营业账簿: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证券交易:成交金额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款与税款未分离的,按合计金额确定
应税营业账簿: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证券交易:成交金额
公式
应税合同
应纳税额=价款/报酬x适用税率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
应纳税额=价款x适用税率
应税营业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x适用税率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或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x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
法定凭证免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为领事馆等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凭证
3.解放军书立的凭证
4.农村农民等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贴息贷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的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将财产赠予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电子订单
2.为领事馆等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凭证
3.解放军书立的凭证
4.农村农民等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贴息贷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的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将财产赠予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电子订单
其他规定
1.商店,门市部等加工维修业务开局的修理单
2.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的托运单据,暂免印花
3.企业车间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
2.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的托运单据,暂免印花
3.企业车间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
征收管理
时间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日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交易日完成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交易日完成当日
地点
1.单位向当地谷关税务机关;个人向应税凭证书立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出让或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代理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2.出让或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代理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期限
1.按季年次计征
2.季年计征的,终了之日15日之内缴纳
3.按次计征的,同上
4.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每周终了之日5日内的申报解缴税款及利息
2.季年计征的,终了之日15日之内缴纳
3.按次计征的,同上
4.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每周终了之日5日内的申报解缴税款及利息
方式
1.粘贴印花税票或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2.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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