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考)
2022-06-30 09:55:01 6 举报
AI智能生成
行政法:行政组织,公务员,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与行政法方面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行政复议
申请
期限
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方式
书面
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
口头
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受理
材料不齐不全的,通知5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审查决定:5日
复议免费
复议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审理
复议机关
原则上是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
2人以上形式审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实质审理
听证
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
重大/复杂案件
涉及人数多/群体利益
涉外因素
社会影响大
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复杂
程序
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10日内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答复视为原行政行为无依据,撤销该行政行为
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举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举证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鉴定
当事人承担费用,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间
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的撤回
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在申请受理后复议作出前,申请人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申请撤回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为
不影响复议机关对原行为的审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终止复议,对改变后的行为也申请复议,可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决定
和解
平等、自愿 、合法,复议决定作出前,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准许,复议终止
调解
自愿、合法为原则,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期限
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批准最多可延长不超过30日
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中止
满60日其近亲属仍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终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中止
满60日仍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终止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
满60日仍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终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终止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行政复议一旦撤回,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能证明撤回违背其真意的除外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依申请被动审查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提出,可一并提出附带审查,不可单独或先行提出
依职权主动审查
法律、法规、规章,复议机关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30日内,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决定与执行
决定类型
附带赔偿决定
确认的决定
变更决定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履行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
维持决定
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
申请人不履行的处理
作出原行为的有权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或据法律规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原行为无权执行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复议意见书
被申请人或下级机关行为违法或需做好善好工作,60日内通报复议机关
复议建议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普遍性的问题
行政复议第三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复议前置
当事人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或复议机关拒不作出处理的,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情况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
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
涉税案件一般需要复议前置,但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是例外
反垄断法中的限制集中或禁止经营集中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的情形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行政许可
许可的设定
类型
普通许可
形式审查1名以上;实质审查2名以上
准入类许可(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
煤炭、有色金属等采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许可
航线使用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来决定
认可
对象是自然人、法人;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
经过检测、检验;2人以上
登记
企业登记,其他组织设立登记
可不设定许可事项
自主决定优先
行业自律管理
市场竞争调节
事后监督解决
不适用许可的事项
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审批
停止实施许可的事项
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经济事务许可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
设定权限
设定权
经常性许可
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
(全国性)
尚未制定法律
有必要
及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
提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定
临时性许可:终止
非临时性许可:转化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部门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省规章
(地方性)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确需立即
通常实施期限为1年,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需转化:提本级人大及常制定地法规
禁止情形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限制外地的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规定权
不增设,不抵触上位法(增加了上位法的许可条件)
费用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收费除外
监督检查
吊销
吊销的行为性质属于处罚
获得许可后的违法行为,许可行为本身不违法,当事人事后违法
许可证吊销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与撤销的区别
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在于该许可作出的过程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既有可能是被许可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撤销许可证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没有听证
撤销
应当撤销
(申请人过错)
适用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欺骗贿赂(不赔偿)既遂3年禁,未遂1年禁
给予行政处罚
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特殊规定;
可以撤销
(行政机关过错)
适用情形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超越法定职权
违反法定程序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
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滥用、越权、违法、不具有资格等)应赔偿
损害合法权益,应赔偿
有权撤销的机关
许可决定机关;
许可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法院;
被越权机关
不予撤销
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法律效力
许可被撤销后,当事人实体权利灭失,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应当予以注销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无效
许可的撤销及补偿
补偿程序:先找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再复议诉讼
补偿标准
实际损失标准(普通许可)=成本+一定的合理利润
实际投入标准(特别许可)=投入(成本)
区别
区别吊销--事后违法
区别注销--程序性动作
撤销、撤回、吊销、过期、当事人死亡均需注销
撤回
事由
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准予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后果
造成合法权益损失,应给予补偿
注销
主体
原许可机关
原因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特定资格的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法人或组织终止
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许可证件被吊销
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撤销、吊销、撤回后,均需要将许可证注销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对象为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机关
公告,不能转委托
内部协调
一个机关一个许可
多个机关多个许可的处理
集中许可(所有权转移、承担责任)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
联合许可(所有权不转)本级政府组织,许可大厅
统一许可(并联式审批,所有权不转)本级政府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启动
依职权(法定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
依申请(约定听证)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
流程:行政主体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权利→5日内提出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程序
申请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通知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申请回避
程序原因回避
听证主持人曾审查过申请人的材料
实体原因回避
认为主持人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听证笔录
行政主体应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费用
行政主体承担
变更与延续程序
变更
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应予以变更
附期限许可和不附期限许可
延期:一般是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
届满前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作视为准予(区别第一次)
特别许可程序
特许
种类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配置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方式
招标、拍卖等
核准
5日内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有数量限制:先到先得(矿产等优中选优)
是否可以转让:采矿证可以
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行政许可法中无口头方式,在申请和决定环节中,均需要以书面的方式
要求受理或不受理均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书面凭证,可作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凭证;
盖章,以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加盖日期
用于证明行政许可(作为或不作为)的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便于计算行政诉讼和复议的起诉和申请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实体条件
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能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
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行政处罚
种类
申诫罚
警告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且属于本人
善意第三人和受害人财产不能被没收,最多只能做证据登记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限期整改是行政强制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区分扣押许可证
自由罚
行政拘留(15日以下)
其他种类的处罚
限期出境为附加罚,不能独立适用
只能由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设立
地方性法规以下的文件无权设定
是否行政处罚区别关键是否惩戒且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如果本身行为违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
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
收费行为(行政征收)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命令)
取消学籍
取缔(本来不许营业)
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
法律
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处罚(特别法设定)以外的
部门规章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直属机构处罚设定权;
地方规章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决定(省人常规定上限)
规定权
不得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实施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单独实施
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结果地)管辖
集中实施
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可决定
授权组织
委托组织
管辖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有处罚权的管辖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
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发现地
拘留类的行政处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共同上一级机关
本级政府
争议各方同一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职能部门所属政府
共同的上一级政府
两个以上政府的争议
案件移送
若行政案件已达到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裁量情节
从轻、减轻处罚
已满14不满18周岁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
立功
其他符合的条件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决定程序
前提
查明事实
告知
听取意见
未告知或未听取意见的,处罚不成立
听证程序
启动
依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应组织的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2000元以上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
7日前通知
申请回避→程序原因和实体原因
公开为原则,涉密涉私除外
当事人可委托1~2人代理
听证笔录→处罚决定参照笔录,不实行案卷排他
机关承担费用
拘留不在应当告知听证范围内
公开是法定要求,并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公开
简易程序
条件
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社会危害性小
公民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人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处罚200元以下,事实清楚+有法定证据
步骤
制作现场笔录→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签名盖章→当场交付→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与期限
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执法人数
出示证件+不得少于2人
证据保全
条件: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程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审核
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应当通过司法考试
决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
案情重大的,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
在场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在场
7日内送达
未经送达,决定不算最终成立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
折抵制度
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
罚款折抵罚金
起诉期
期限
一般:2年内未被发现(已被立案了则无时效)
特殊: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海关3年
起止时间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继续or连续行为终了之日起
征收没有时效,永远可以追究
执行
职权分离
决定者:行政机关
收缴者:15日内缴存至银行
所有者:国库
当场收缴
情形
20元以下的一般罚,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治安罚;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当事人提出:偏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原因;
步骤
罚款收据→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当场收缴的罚款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2日内再交至银行→国库
强制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有权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划拨
执行机关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不超过20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不可暂扣)、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不能辩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
已满 14不满 18周岁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
减轻、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他人胁迫或诱骗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
立功
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内再犯的
合并执行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拘留不得超过15日,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
起诉期
6个月
处罚程序
调查
传唤
办安部门负责人批准
方式:传唤证;须出示工作证件可现场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可强制传唤,应告知原因和依据
只适用于违法人员,受害人和证人等不适用传唤
询问
时间
一般不超过8小时;
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
不满16,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被询问人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笔录需双方签名
检查
不得少于2人
证件要求
双证
工作证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双证
有必要立即检查可只出示单证当场检查
检查笔录
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扣押登记
需作为证据的物品;
与案件无关的退还;
他人的物品登记后退还;
6个月无人主张权利或权利人不明,收归国有;
决定
决定的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派出所:警告,500以下罚款(不包托行政拘留)
回避
警察由公安机关决定,负责人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公民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人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处罚200元以下,事实清楚+有法定证据
处罚决定书当场交被处罚人;
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24小时内备案;
送达
处罚决定书当场交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交的2日内送达
行政拘留的,应通知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办案期限
30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不含鉴定时间)
其他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重证据、轻陈述规则: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员和证明对象等,便于法院核实视听资料的真伪
调解
情形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效力
达成调解协议的,不予处罚;
事后不履行调解协议,恢复处罚;
无强制执行力,不得复议或诉讼;
侵权行为可提民事诉讼;
执行
拘留
执行
执行:公安机关
场所:拘留所
期限:拘留不得超过15日,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
不执行情形
已满14不满16
已满16不满18,初次犯
70岁以上
怀孕或哺乳期不满1周岁的当事人
暂缓执行须同时必备条件
对拘留决定不服,被处罚人本人提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提供担保人或提供保证金
与本案无牵连
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当地户口和固定住所
有履行能力
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裁定后须返还)
不服拘留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为60日
罚款
参考行政处罚法,一致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并制作笔录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
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
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一切
行政法规:一切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
规章、其他规范文件:无
禁止性设定
法律、法规之外的文件一律不可设定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授权组织
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限制人身自由,独立名义和担责
不得委托
许可委托给机关
处罚委托给组织
强制不得委托
集中实施
与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一致,不再需批准
一般程序
报告→批准(须2人以上执法)→出示证件→告知与理由说明→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紧急情况:当场实施→24小时内报告+补办批准的手续
特殊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
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
立即报批
不得超期
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查封、扣押
个人及家属生活必需口,已被查封的,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制作、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
机关负责人批准:30日+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检测、检疫、检验、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
保管
应妥善保定
可委托第三人
机关负担费用
损坏应赔偿
解除
立即退还财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实际价值,应补偿
冻结
法律规定或授权组织:公安,税务国家,监狱,海关等
程序:四个基本程序+向银行交付冻结通知书
期限:30日+30日,只能由法律另行规定
解除:及时通知银行和当事人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
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间接强制:执行罚、代履行
实施机关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只能自行执行,法律规定可申请法院执行的除外,如税务、海关
执行主体
人身强制
公安、国安
存货划拔
税务、海关
拆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申请法院执行
一般程序
催告
须书面形式
无须催告情形:立即实施的代履行和执行罚
陈述和申辩
作出决定
执行
中止执行
无能力: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
有争议: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损失重: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
终结执行
人死、财亡、被撤销,即无执行依据
执行回转
撤销、变更、执行错误→执行程序中或执行完毕后→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恢复或退还的应赔偿
执行和解
达成执行协议,可分阶段履行
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罚款、税款等本金不可减免
执法文明
不得夜间、节假日执行,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
强制拆除
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是规划主管部门
有权决定强制拆除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申请法院执行
公告→自行拆除→不复议、起诉+不自行执除→强制拆除
间接强制执行
执行罚
执行顺序
间接执行
罚款、滞纳金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直接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对查扣物抵缴;
金钱类义务的执行先间接、后直接的方式强制执行
程序
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收取标准:数额上限(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期限上限(30日)→催告→强制执行:转为拍卖或划拔
代履行
情形
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
不能代履行情形:人身性或金钱给付类义务
主体
行政机关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程序
签订代履行委托书→送达决定书→3日前催告→代为履行→签名/盖章
费用
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立即代履行
情形限制
情况特别紧急,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等;
只能由行政机关执行;
无需催告
可不经一般程序;
事后通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
申请
申请人
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比如海关、税务
条件
当事人: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
法定期限
程序条件
书面催告后10日仍未履行
可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审理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
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不动产所在地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受理
5日内决定,不服可15日内复议,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
由法院的行政庭负责审查(不是执行庭审查)
形式审查:书面审查,7日内裁定
实质审查
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损害被执行人权益
30日内裁定
复议
对不予执行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立即执行
情况紧急,保障公共安全
程序:院长审批裁定后5日内
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法概述
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核心地位,是根本大法
中国的宪法制度中,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法院无权直接撤销或宣告法律文件无效
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命名;
记忆:看见法规找条例,看见条例找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没有高下之分,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决定适用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裁决;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解释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地位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基本内涵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为
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违法
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无授权则无行政
有授权才有行政
形式行政法治范畴(成文法)
成文法律规则,形式法治主要体现为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并应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必须符合理性
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适当性: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损害最小: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法
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主要适用于裁量行政行为
没有通过文本的形式确立下来的法律精神、价值与理念,合理行政中的公平正义、比例原则等内容均为实质法治的体现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
具体内容
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公开
行为过程要公开
行为的结果要公开
公众参与
获得通知权
参与权
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
监督权
公务回避
利害回避
保证中立回避
诚实守信
诚(别撒谎)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全面、准确、真实
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不得捏造
信(别反悔)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应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应当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应当赔偿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原则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便利当事人原则
不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
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要求
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基本内涵
行政效能
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手段,执法受法律保障
行政责任
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组织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国编)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来讨论通过
(高)由国务院总理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常决定
内设机构
司级
设立机构提方案→国编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除高低外,其余的都是国编机构提出方案,由国务院决定
处级
国务院行政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编备案
(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处级由机构自己决定,报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种类
国务院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大部分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
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没有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如:
学位委员会
防洪抗旱总指挥部
抗震救灾指挥部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如高校、公立医院、公立杂志社等属于事业单位
除非取得特别授权,事业单位一般不承担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国省市县乡
专门行政机关
政府中具体负责某项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公安、教育、司法局等)
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如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研究室)
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如抗震减灾指挥部)
不包括临时机构(如拆迁办、招商办、五城同创指挥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派出机关
类型
行政公署
省级设立
区公所
县级设立
街道办事处
区、不设区的市设立
地位
相当于一级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
类刑与职权
派出所:公安局设立(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工商局设立(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税务局设立(2000以下的罚款)
地位
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授权范围内有行政主体资格
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无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越权责任
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承担责任;
无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设置和编制管理
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不得混用
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编制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管理
协商
行政机构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立、撤、并、改
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本级政府决定
地方政府机构:上一级政府审批(县以上人常委备案)
地方政府编制管理
特定机构编撰专项管理:国务院审批(国编办管理)法院、公安、国安、监狱等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省级政府提出→国编办审核→国务院审批
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省编报国编批准
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办拟定,省级政府发布→国编办审核
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本级政府
机构职责冲突: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协商一致,编委备案
事业编制管理
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政府发布
编制执行情况评估
评估应当定期进行
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直接依据
公务员
公职的取得制度
公务员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
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录用制度
适用职务
主任科员以下且是非领导职务
原则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
考试考核: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
因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不予录用
试用期
录用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再委任
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
取消录用属于不予受案的内部行为,只能申请内部的申诉或复核,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排除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被开除公职等原因
选任制度
公务员的选拔与使用
委任制度
自上而下任命
任免机关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职级的制度
聘任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聘任制
合同期限1~5年,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
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制公务员的纠纷解决遵照普通劳动合同的方式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考核与升降
方法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每年一考核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应当辞退
结果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不称职后果
降低一个职务层级任职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
奖励
物质+精神,以精神奖励为主
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荣誉称号,嘉奖
惩戒
程序:立案调查→陈述申辩→作出决定→决定生效
辞退、引咎辞职、降职、免职不是行政处分,只是一种政治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最长均不超24个月、开除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撤职可降级,只有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涨工资
多个处分合并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既说(主动交代)又做(有效避免)应减轻处分,只做不说或只说不做,则从轻处分
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交流
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挂职锻炼从2018年起已经不属于交流制度
回避
任职回避
近亲回避
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仅限乡县两级政权
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
离职回避
期限:辞职或退休后,领导3年内,其余2年内;
行为要求
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质活动
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
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接收单位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任职禁止
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但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兼职限制
因工作需要;
经有关机关批准;
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不得在营利组织中兼职;
对上级错误决定,命令的处理
错误决定
提出意见→上级不改变,要求立即执行的,必须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
违法决定
不得执行,执行时应担责
公职的退出制度
辞退
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是原因,但不等于开除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才会被辞退
可以领取辞退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开除才没钱拿)
辞职
主动申请
向任免机关书面申请
机关30日内处理
领导成员90日内
不得辞职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职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不满脱密期限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本人继续处理
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辞退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应予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退休
法定退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提前退休
条件
工作年限满30年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程序
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
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申诉
程序
先复核再申诉或直接申诉
处理期限
复核30日,申诉60日,可延长30日
原则
不停止执行,不加重处罚
仲裁
聘任合同争议→60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服仲裁,15日内起诉
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务员履行的义务
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
名称
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
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主体是国务院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地方政府无权报请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审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大事开会,小事传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传阅审批(传批)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国务院法制机构
负责审查行政法规送审稿
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的情形
发现送审稿存在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或者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
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等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问题
公布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备案
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由国务院解释,且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权限
职权立法
为实施法律制定
为保障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制定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授权
行政规章
名称
规章:规定,办法
设定条件
省规章有1年以内临时性许可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告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不能设定暂扣许可证和拘留的处罚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部门规章
部委行署
下位法在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抵触上位法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义务
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应当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成熟,先制定规章后需继续实施,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应由其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制定程序
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单位完成起草环节后,会形成送审稿,报送审查单位审查
送审稿中应当含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说明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当审议单位发现送审稿存在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形时,既可以缓办,也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以等待条件成熟
决定
部门规章为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
地方政府规章为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无传批)
公布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
备案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向有关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基本特征
对象不特定,能反复适用
例:县公安局发布的通知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立法文件冲突与解决
不同机关的立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下位法有权细化上位法,但不得抵触上位法
相同机关的立法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性审查条件
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
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请求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法律性
区分与行政事实行为
特定性
区分与抽象行政行为
单方性
区分与行政合同(行政协议)
外部性
区分与内部行政行为
职权性
区分与刑事侦查行为、个人行为
分类
依职权和依申请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需要当事人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会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政许可是典型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羁束的和裁量
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限制宽松,行政机关有较大选择空间,属裁量行政行为
一般行政处罚通常是裁量行为
授益的和负担
授益行政行为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负担行政行为
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要式的和不要式
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
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
成立
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例外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虽然行为能够成立,但不产生效力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和生效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间点: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
效力
拘束力
一经生效即需遵守
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必须遵守;
行政机关自身要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其他国家机关必须尊重
确定力
不可争性,不可撤销性(不可复议诉讼;行政机关不可撤回)
具体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最终被确定下来,从而不再更改的效力
“有权利,必然有救济”的法律原理的体现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执行力
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法定救济期后,具强制履行性
复议、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
例外
被申请人认为应停止
复议机关认为应停止
申请人申请停止被批准
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无效、撤销和废止
无效
情形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要求行政相对人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要求相对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后果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主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
情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后果
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被撤销的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废止
情形
法律依据改变
客观事实改变
行为目的实现
废止是合法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当面向将来否认其效力
可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
主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指导
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
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
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
属于履行行政职务的一种新类型的行为
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和排污不合格认定等
行政征收
税费征收
财产征收: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
行政征用
应当返还,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裁决
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专利、劳动用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惩戒性
目的是惩戒
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吊销许可证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撤回、注销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
“制订规则,反复适用”
绝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成立和生效会有一定的间隔期
例外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规章,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可以统计”
合法要件
必要条件:程序合法
事实依据合法:证据确凿充分
法律依据合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合法:没有超越职权
没有滥用职权
无明显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的组织机构
领导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
工作机构
负责公开本机构政府信息
主管部门
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主动公开
条件
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
需要社会知晓或参与
反映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程序
谁制、保存,谁公开
保密性审查
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申请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
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不得公开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政府判断)
程序
申请
书面+口头,可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作证明
信息公开申请时不需要说明申请信息的具体用途
答复
公开: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
不公开: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不存在:告知有权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更改/补充的信息
期限
当场
15+15日
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公开
区分处理
涉密处理
错误更正
公开形式
费用
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费用减免:确有经济困难+申请+负责人审核同意
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律不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讨论稿、半成品等)可不予公开
申请公开的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监督和保障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县以上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
县以上地方政府每年3月31日前公开
定期进行
考核、评价
年度报告
日期
每年3月31日前
内容
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情况
收费、减免情况
因公开而复议、诉讼情况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
申诉、复议与诉讼
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义务,可向上级、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举报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复议、诉讼
信息公开之诉
受案范围
拒绝公开
公开的内容方式
信息公开侵权
个人信息更正
行政赔偿
程序:法院应先告知其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答复或逾期不答复,可上诉
被告
公开信息的机关
依申请公开信息,作出答复的机关
逾期未答复的受理机关
授权的组织
对外署名的机关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为原则,要求更正信息的由原告举证
审理方式
视情况:不公开审理,单方审理
裁判
支持原告诉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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