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概述(法考)
2022-06-30 14:20:16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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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概述,从诉的理论,诉的基本原则,诉的基本制度,主管,管辖,当事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送达,期间,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保全,民事证据,怀事诉讼中的证明,诉讼代理人方面进行整理与分析的思维导图,用于法考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的范围
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
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
方式
明确承认
书面自认
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
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默示承认
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肯定与否,视为对该事实承认
代理人承认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效果
自认对象
是事实,不是请求
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一审自认,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都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回
对于自认事实,免去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法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限制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确认
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为调解/和解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后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自认的撤销
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
事由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能证明受胁迫
重大误解
后果
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
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
基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争议: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举证
代理权争议:主张有代理权一方举证
一般侵权案件
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免责、减责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特殊规则
专利侵权
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证明: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高度危险作业
加害人
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
环境污染
加害人
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
高空坠物
所有人/管理人
证明:无过错
饲养动物致损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
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
缺陷产品
产品的生产者
提供: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
实施危险行为人
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
医疗机构
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认定该事实存在
实体性事实
高度可能性标准为原则(一般的事实)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例外
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
证明程序
举证期限
确定方式
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法院指定
时长
法院确定,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满后,补正的,法院可再次确定期限
举证期总结:普通程序≥15日,二审≥10日,简易≤15日,小额诉讼≤7日
异议成功,应移送管辖
计算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算
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日起恢复计算
追加当事人、有独三参加诉讼或无独三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应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该举证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法院应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延长
当事人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理由成立→法院准许,适当延长,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理由不成立→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延长期限内,提交资料仍有困难,可再申请,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有理由
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
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举证
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未提异议
有过错
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予采纳
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采购并予以训诫、罚款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答辩期
答辩期为法定期间,举证期可以约定,可以指定,最终由法院确定
一审普通程序答辩期15天,简易程序可以没有答辩期,或者答辩期可以少于15天
答辩期只有被告才有,举证期当事人都有
答辩期结束后才开始举证期,举证期结束才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的认定
一个证据
仅有一个间接证据不可以定案
仅有一个直接证据可以定案
不能认定与推定
证据排除
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
拒不签署保证书的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要排除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能单独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的陈述
未成年作出的和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和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印件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言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获取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推定成立
证明力规则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公文书证>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他证人证言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
因家有关部门保存,无法查阅调取的
涉及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
救济:法院不准许,当事人可申请原级复议1次
质证方式: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院依职权
损害国益、社会公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诉讼
单纯的程序性事项(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或终结、回避)
质证方式: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意见
证据交换
方式
当事人申请
法院依职权:证据较多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证据交换并非必经的阶段
时间
法院依职权: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当事人申请:开庭审理前
交换时间
法院指定交换时间
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许可
次数
一般不超过2次
疑难、复杂的可以超过2次
质证
法院应当组织质证和辩论,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对象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
程序
公开质证
都应当公开质证为原则
涉及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例外
免于质证
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
民事证据
学理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本证与反证
证据特征
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和取得都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关联性
证据必须和案件有逻辑关系
真实性
证据是真实的
否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定种类
物证
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需提交原物
书证
以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需提交原件
书证提出命令
毁灭书证的,处以罚款、拘留
公文书推定为真实
视听资料
特定设备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录音资料、影像资料
应辩别真伪,结合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
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聊,博客、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证人必须能正确表达意志
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能正确表达其感知的案件事实,不得发表评论
证人必须了解案件事实
证人优先
不需回避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
出庭方式
依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
依职权
法院通知
作为证人、必须出庭
未通知→不可→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法院准许→可以
不出庭条件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健康原因:如生病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其他正当理由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作为证据,但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签署保证书
法院应告知其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后果
有行为能力的证人必须签保证书,不签不得作证,不得请求补偿
证人费用
证人因出庭作证支出合理费用(交通、住宿、就餐、误工)
由申请证人方当事人垫付,若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法院垫付
这些合理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陈述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询问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有举证责任+拒绝(出庭,受询,签书)+无其他证据:主张不予认定
自己主张,只有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主张不予认定(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鉴定意见
程序
当事人申请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法院委托
权利
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资料
必要时可询问当事人、证人
义务
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签名或盖章
出庭义务
出庭条件
当事人有异议
法院认为有必要
不出庭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可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专家辅助人
举证期限届满前,依当事人申请
1~2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
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提出专业意见
专业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勘验笔录
启动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对象
物证、现场
法院可要求鉴定人参与
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证据种类
判断证据类型时,优先考虑制作主体
若鉴定人制作的,为鉴定意见
勘验人制作的,为勘验笔录
其考虑其内容: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视为人证,包括
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为当事人陈述
证人对事实的描述,为证人证言
再考虑载体和形式
以电子形式为载体的,为电子数据
以其他科技形式为载体的,为视听资料
最后考虑证明方法
以内容证明事实的,是书证
以外形、存在方式、物理化学性质证明事实的,为物证
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公益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证据保全
保全分类
行为保全
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诉讼中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
申请时间:诉讼中,举证期限届满前
担保:诉讼中证据保全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只能依申请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时间:起诉或申请仲裁前
程序:48小时内裁定
解除:申请人自保全日起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应责令提供担保
保全
保全的种类
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提出或起诉前提起,应提供担保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
48小时内裁定
诉讼中保全
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
法院受理后裁判作出前
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管辖
一审:一审法院
二审:二审法院
上诉:一审法院
文书生效后,执行前:执行法院
情况紧急,48小时裁定
执行前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
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中申请,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担保
诉前保全的,应提供担保;情况特殊,法院处理
诉前保全的,担保数额由法院决定
已采取措施的,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及数额
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措施
执行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立即开始执行
方式
采取查、扣、冻方法,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通知
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保管
查、扣、冻担保物权人占有的财产,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消灭
变更
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
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救济
收到裁定书后5日内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10日内审查
解除
解除主体
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或其上级决定解除
情形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裁定解除保全
行为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证据的保全
诉前证据
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
当事人申请
管辖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解除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法院48小时内解除保全
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诉讼证据保全
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
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采取
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管辖
受案法院
担保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保全启动后,一直保全到执行结束,一审中的保全,在二审中依然有效
保全阶段
执行前
财产保全
诉中
诉前
先予执行
适用范围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伤报酬
紧急情况
需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需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需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
适用条件
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
当事人间所争之诉须是给诉之诉
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程序要求
担保
非必要性
范围
限于请求范围,并以当事人急需为限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要件
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主观必须是故意
妨碍和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后果
一般在诉讼过程中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妨害法院调查、阻碍法院执行职务等
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虚假诉讼
强制措施及其适用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拘传
原、被告及法定代理人
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拘传人
院长批准
拘留
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罚款
院长批准
决定书
罚款的数额
可单独可合并,但同一妨害行为,两者不得连续适用
期间
期限: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
期日: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
期间和期日
指定期间
法院依职权决定,如指定举证期限
法定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间:如上诉期间
相对不可变期间:如一审的审理期限
计算
计算单位:年月日
计算方法
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节假日,以节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不包括在途时间
常用期间
需要在辩论终结前
公益诉讼撤诉
追加当事人
增变反
只需要法院同意的撤诉
自认的撤回
申请回避
需要在首次开庭前
其他公益诉讼组织参加公益诉讼
其他先行调解
庭前先行调解
下放型管辖权转移
法院没有主管权的异议
仲裁委没有管辖的异议
小额程序异议
普通转简易的约定
简易转普通的异议
需要在举证期
申请顺延举证期限
诉中证据保全申请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档案、私密、客观无法)
申请鉴定
申请证人出庭
需要在答辩期
管辖权异议
答辩
顺延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需要当事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
绝对不可变的期间
撤销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利害关系人异议期
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
6个月,特殊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之日起6个月
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送达
直接送达
交给本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
电子送达
条件
受送达人同意
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人书中确认
方式
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
禁止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日期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留置送达
前提
拒绝签收
方式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留在住所
法院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且拍照 、录像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挂号信方式
只能委托其他法院,不能委托其他机构
收到10日内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被监禁: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
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期限
国内:发出公告60日
涉外:发出公告3个月
不适用公告送达
简易程序案件
方式
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告
记录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应拍照、录像记录过程
发布公告日期
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
效果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诉讼代表人
条件
本案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具有进行该诉讼的相应能力,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人数
2~5人,每位代表人可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
地位
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更换
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代表人诉讼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确定
代表人推选方式产生
当事人推选
也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与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多数当事人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代表人产生顺序
当事人推选→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选不出代表人的,另行起诉
特殊程序
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
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权利人登记权利
证明:关系与损害
证明不了,不予登记,可另诉
裁判效力
对登记全体生效
未登记→起诉→成立→裁定适用已作判、裁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权利来源
法律规定
法定代理实质
以有代无
代理人范围
被代理人监护人
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当事人完全相同,诉讼地位和当事人相当
确定
无限人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
事先没确定
法院指定
协商不成
互相推诿
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
诉讼地位
相当于当事人
消灭
监护权消灭
诉讼结束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权利来源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实质
以有代有
代理人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权利
律师代理,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执业证、律所证明
律师从事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标的额的30%。同一律所的律师不得从事双方代理
权限
一般授权
只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一般授权
可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
享有程序性诉讼权利,不能处分实体权利
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特别授权
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与实体性诉讼权利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事项
诉讼地位
属于诉讼参与人,不属于当事人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除外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形式
必须授权委托书
简易程序可口头
效果
委托代理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除外(离婚案中确有困难的,应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
诉的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法律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民事诉讼这一部门法律关系,属于部门法;
从其调整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角度来看,民诉法属于公法;
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非讼程序
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纠纷
平等主体间因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解决方式
私力救济
和解:争议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
社会救济
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协议;
仲裁: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公力救济
诉讼:由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当事人
诉讼标的
法院裁判的对象,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之诉
请求判令给付
行为给付
财物给付
形成之诉
请求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反诉
概念
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反请求
特征
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
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的审理
一审中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中提出
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双方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发回重审中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二审方式审理
再审发回重审中提出:可以合并审理(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诉的合并
将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类型
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分离
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审理
分离前已实施,分离后依然有效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同等,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同等原则
即同样待遇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享有与我国当事人相同的权利,承担与我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义务,是以国与国之间的平等互惠关系为前提,与平等原则无关
同等和对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当事人
对等原则
即同样限制原则
在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时,我国相应地限制该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反对该限制,与平等原则无关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在执行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特别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的体现;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不得滥用权利
法院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合理
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认定事实应当客观中立、实事求是
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任意取舍等,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
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地、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检察监督原则
行使主体:检察院
监督对象
生效裁判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监督方式
抗诉+检察建议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平等无关
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效力同等原则
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制度
审判组织
一审
简易程序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普通程序
合议制
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独任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注意事项
选民资格/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审判员
二审
合议制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合议庭
独任制
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再审
原是一审则按一审
原是二审或经过提审,按二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
原则是独任制;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超基层管辖范围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督促程序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
两审终审
原则
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
判决书
原则
一般可以上诉
例外情形
最高院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其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除外)
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仲裁决定书
一律不能上诉
通知书、决定书
一律不能上诉
可复议的除外
裁判生效
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上诉,经过上诉期才生效
法院作出二审裁判,不可上诉,作出就生效
二审终审的案件,一审判决不生效,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
独任制适用情形总结
基层法院
简易程序独任制
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普通程序
中级法院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独任制
适用案件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审判员一人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一审案件
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必须实行合议制
合议制度
合议庭组成
合议庭审判
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主持
未参加审判,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合议庭评议
少数服从多数+审委会讨论
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需要回避
勘验人、书记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翻译人、鉴定人(勘书审执翻鉴)
不适用回避
证人、诉讼代理人
法定事由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
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回避的情形
审判人员一个案件只能参与一次
程序
回避方式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回避的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
法院处理时限
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审判委员会
审判人员(含陪审员):院长
其他人员(书记员,译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长
决定不予回避的效果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决定回避的效果
更换诉讼参与人,但程序继续进行
救济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二审中发现一审审判人员未回避
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二审中未发现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判审理公开
应当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申请不公开审理
离婚诉讼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仲裁程序
原则:不公开(国家秘密绝对不能公开)
当事人同意的例外
法院调解
原则:不公开
当事人同意的例外
质证阶段应公开
原则:公开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公开质证
宣判一律公开
公从可查阅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书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主管
对象: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主管范围: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
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不成/一方起诉的,法院主管
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与民商事仲委会
法院主管范围大于仲裁主管范围
当事人可选仲裁,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没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
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可受理;
与劳动争议仲委会
仲裁前置,先仲裁,不服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管辖
管辖权恒定原则
确定案件管辖以起诉时为标准,不因为在诉讼中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而变化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移送;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
一审原则上由基层管辖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简易、小额程序
中级
涉外案件
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
诉讼标的物
法律事实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中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为1000万到5000万
最高院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其他地方: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可由基层管的例外
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可由指定的基层法院管的例外
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
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重大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
案情复杂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高级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的所在地管辖
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户籍迁出尚未落户
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登记地
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登记地
例外:原告所在地管辖
(被告就原告)
以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地
(强制监禁黑户找不到,此时被告就原告)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
被告人被注销户籍
被告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身份诉讼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况
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禁
双方都被注销户籍
原告、被告所在地都可以作为管辖地(被告异地抚扶赡,离家一年离婚案,原被告地都可管)
双方都离开住所超1年的离线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优先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但当事人有一方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约定履行地有权管辖;
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合同已实际履行
有约定
从其约定
无约定
其他合同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作为履行地
网络购物合同
其他交付以收货地作为履行地(快递)
网络交付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履行地(虚拟物品)
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作为履行地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作为履行地
给付不动产合同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给付货币的合同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特殊规定
产品质量、服务侵权纠纷
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服务提供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纠纷
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地法院管辖
公司诉讼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标据支付地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管辖
运输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海事纠纷
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没有被告住所地)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没有被告住所地)
公益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离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国内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海事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可以选择的法院包括
原、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签订、履行地法院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人身案件不可协议
一审能协议,二审不可以
当事人仅能就第一审案件进行约定
须书面形式
格式条款须标注合理提醒
协议管辖优于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与仲裁协议冲突,协议管辖可以有效,仲裁协议无效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可向其中一个起诉,向两个以上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诉讼法
民诉: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行政: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管辖
刑诉:最先受理法院管辖
必要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诉管辖
法院应审查管辖权异议
答辩期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应诉答辩或提出管辖权异议
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答辩期内被告没提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
专属和级别管辖除外,该法院不得在移送管辖
当事人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法院可以移送管辖
答辩期内被告没有提管辖权异议,没有应诉答辩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重点:只能移送一次
适用条件
本院已受理,但无管辖权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已先立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适用情形
受移送法院不能再移送
先立案且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再移送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情形
有管辖权,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报上级法院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得再移送,报请上级指定
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案件在上下级法院间转移
确有必要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决定自己审理,下达裁定转移
下级认为需要上级审理,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案件
最高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管辖权异议
须是本诉当事人如被告,有独三、无独三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只能向第一审法院提出
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的理论要点
(被告一审答辩期,级别地域都能提)
异议失败,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级别错误可以提,地域错误也能提
答辩期可以提,过期不能提
一审可以提,二审重审再审不能提
被告可以提,第三人不能提
处理
成立,裁定移送管辖
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不服,10日内上诉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非法人组织:符合条件的,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当事人的适格
原则
本案适格当事人: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外
享有管理权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近亲属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
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常见情形
个人合伙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营者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无民、限民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职务行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解散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当事人
一般保证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裁定驳回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除法定情形外,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应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死者近亲属当事人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当事人的变更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诉讼继承时
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结果:新的当事人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识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
参诉原因
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
无独三
有厉害关系
利益关系
有独三
反对原告、被告
无独三
辅助一方、反对一方
起诉方式
有独三
起诉
无独三
申请或通知
参诉基础
有独三
物权、继承权
无独三
债权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点
一方当事人达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标的数量唯一
普通共同诉讼标的数量为多个,但属于同一类(彼此牵连)
有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利益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
有共同利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与本诉当事人均对立
诉讼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人
标的数量唯一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两个诉讼标的
本诉
参加之诉
无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人被告
承担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的两被告均应承担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择一承担责任
法律关系
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纳入同一个法律关系中
无法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纳入到原告与被告争议的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起诉权,反驳权,提起反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
收集和提供证据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申请回避
自行和解
选择调解
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
申请顺延诉讼期间
申请执行
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讼秩序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当事人追加
追加的程序
二审中不能直接追加,应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中可以直接追加
不能追加的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的原被告
可以追加的当事人
无独三
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被告
如赡养义务人、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一般保证中的债务人
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如继承人、财产被侵害的共有人
原告与被告
原告: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类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其他情形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情形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诉讼标的有2个以上且属同一种类
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法院、当事人都同意合并审理
法院对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分别确定
内部关系
可分之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
共同诉讼人各自的行为独立
诉讼中止等特殊情形可独立适用
裁判结果独立
必要共同诉讼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诉讼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内部关系
承认原则
一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如不可分之诉,不需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参加
法院通知
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
成立:书面通知参加
不成立:裁定驳回
对必要共同原告的规定
应追加: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追加
既不愿参加且又不放弃实体权利,仍追加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决
类型
挂靠与借用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无限人
无限人和其监护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遗产继承
部分诉讼人起诉:法院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
不愿参加且不放弃实体权利,仍追加
应追加,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追加
因继承外的原因对被继承的财物提起诉讼请求,该继承人为有独三
共有财产
共有人可作为共同原告
共有人可作为共同被告
赡养费诉讼
应当追加所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网络侵权
原告可以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保证合同纠纷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列为必要共同被告
第三人
特征
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独立的诉讼地位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有独三
参诉条件
本诉进行中提起,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参诉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参诉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一审中未参诉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无独三
参诉条件
本诉正进行,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自己申请
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无权享有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得起上诉
调解需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法院
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参诉地位
以自己名义参加,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独立行使权利,承担实体义务,享有上诉权
本诉中,原被告间的调解涉及无独三,应参加
应追加情形
连环合同
三角债务,债务人为无独三
撤销权诉讼,诉债务人,受益人为无独三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审理结果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告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是第三人,不得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只有第三人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独三、无独三)
被告
以作出错误裁判、调解书的本诉的原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
事由
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三种情况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想参加,法院不让参加
因客观原因未参加
不知道诉讼
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才叫案外第三人,如果参加了诉讼的第三人则属于当事人
请求
可以要求撤销错误裁判,也可以要求确认自己的权利(变更之诉)
管辖
应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间
应自案外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后,法院不中止执行
若撤销之诉的原告请求中止执行,需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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