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处理异常凭证案件的基本思路》读书笔记
2022-07-13 21:19: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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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处理异常凭证案件的基本思路》,作者∶袁森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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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律师处理异常凭证案件的基本思路》,作者∶袁森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76号公告
走逃(失联)
企业的界定
企业的界定
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
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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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子主题
子主题
异常凭证的界定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子主题
子主题
注1情形之一
商贸企业 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生产企业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不纳税申报
子主题
虚假申报
子主题
要点
异常凭证时间范围如何界定
取得异常凭证处理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注4
38号公告
异常凭证范围 符合注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注2情形之一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属于76号公告注1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抵扣异常应开具的专票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5万元
不计入
子主题
要点
第二项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
非正常户认定与解除
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未规定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实的结果还存有异议的如何进行救济。
注4取得异常凭证处理
进项税额
尚未抵扣
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抵扣
除注3外,一律转出
出口退税
尚未办理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
已办理
免抵退
子主题
免退
子主题
消费税
核实申请
注3已申报抵扣
子主题
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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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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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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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律师处理异常凭证案件的基本思路
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纳税人是可以对税务机关的核实结果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处理
要点
请求异常凭证认定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
请求异常凭证的处理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认定不是异常凭证
对于律师而言,一是要判定受票方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要理清解决问题的方式,甚至法律救济路径。
导图制作
小颖言税学习笔记,2020年4月11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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