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管理规程 2016版vs2022版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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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管理规程 2016版vs2022版对比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目的和范围
目的
2016版
为规范公司采购评审活动,指导采购人员组织评审,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提高采购评审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2022版
依据国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优质、经济与高效,为进一步规范谈判评审活动,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提高采购谈判评审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范围
2016版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自行组织的单项采购合同标的金额或年度累计采购合同标的金额在 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评审工作。
委托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应急采购、小额采购评审工作不适用本规程
委托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应急采购、小额采购评审工作不适用本规程
2022版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股份”)和中航集团各二级公司。中航集团与国航股份以下合称“公司”。国航股份各控股企业参照本规程或依据本规程另行制定评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
本规程适用于经公司批准下达的采购计划所涉及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委托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应急采购方式下的谈判评审工作不适用本规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专项采购操作规范中有关评审要求与相关流程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与本规程原则性、禁止性条款相冲突。单项采购合同标的金额或年度累计采购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各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评审操作规范。
本规程适用于经公司批准下达的采购计划所涉及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委托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应急采购方式下的谈判评审工作不适用本规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专项采购操作规范中有关评审要求与相关流程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与本规程原则性、禁止性条款相冲突。单项采购合同标的金额或年度累计采购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各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评审操作规范。
术语
采购文件
2016版
采购文件是指公司为完成采购活动而向供应商发出的意向性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本规程统称采购文件。
2022版
采购文件是指公司为完成采购活动而向供应商发出的意向性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本规程统称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
2016版
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采购项目竞争时,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编制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本规程统称响应文件。
2022版
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采购项目竞争时,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编制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本规程统称响应文件。
谈判评审组
2016版
本规程所述谈判评审组包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评审组以及询价项目的评审组。
2022版
本规程所述谈判评审组包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评审组以及询价项目的评审组。
实质性要求
2016版
无
2022版
实质性要求通常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响应报价要求和评审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
星号条款
2016版
星号条款是指采购文件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
2022版
星号条款是指采购文件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法满足星号条款的应认定为无法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职责
采购实施单位
2016版
A.根据采购实施方案确定的谈判评审组成员构成成分及人数,组建谈判评审组;
B.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编制评审所需的各种表单;
C.组织评审准备会,根据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对评审人员进行分工;
D.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工作 ;
E.把控谈判节奏,合理运用谈判技巧,达成采购项目确定的目标;
F.负责呈报采购评审结果;
G.负责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等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
B.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编制评审所需的各种表单;
C.组织评审准备会,根据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对评审人员进行分工;
D.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工作 ;
E.把控谈判节奏,合理运用谈判技巧,达成采购项目确定的目标;
F.负责呈报采购评审结果;
G.负责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等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
2022版
A.承担谈判评审流程组织的主体责任;
B.编制、审批评审表等各类评审所需表单;
C.组建谈判评审组,组织评审准备会;
D.组织谈判评审工作,维持评审纪律;
E.组织处理谈判评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F.负责报审采购结果;
G.受理供应商质疑并组织答复、回复事宜。
B.编制、审批评审表等各类评审所需表单;
C.组建谈判评审组,组织评审准备会;
D.组织谈判评审工作,维持评审纪律;
E.组织处理谈判评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F.负责报审采购结果;
G.受理供应商质疑并组织答复、回复事宜。
谈判评审组
2016版
A.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B.对响应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根据评审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和补正;
C.评审人员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评审分工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及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与评审;
D.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B.对响应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根据评审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和补正;
C.评审人员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评审分工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及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与评审;
D.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2022版
A.承担谈判评审主体责任;
B.进行初审、要求供应商澄清、详细评审;
C.依法依规否决投标、取消供应商谈判评审资格;
D.对明显缺乏竞争、不合理低价等事项的认定;
E.各评审人员独立打分,提出谈判评审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
F.根据评审分工,充分发表专业意见,保证采购质量;
F.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名单;
G.配合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
H.对评审异常情况进行说明,处理评审异常情况。
B.进行初审、要求供应商澄清、详细评审;
C.依法依规否决投标、取消供应商谈判评审资格;
D.对明显缺乏竞争、不合理低价等事项的认定;
E.各评审人员独立打分,提出谈判评审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
F.根据评审分工,充分发表专业意见,保证采购质量;
F.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名单;
G.配合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
H.对评审异常情况进行说明,处理评审异常情况。
管理与控制要求
谈判评审组构成
2016版
4.1.1 招标项目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评审组原则上由(公司内部采购评审人员库评委或)采购实施单位、采购申请单位、使用单位、财务部门、相关管理支持部门推荐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由五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询价项目的谈判评审组原则上由采购实施单位、采购申请单位、使用单位、财务部门、相关管理支持部门推荐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由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4.1.2 招标项目评审时,采购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和评审人员不能是同一人。
4.1.3原则上采购实施单位的财务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
其中公司财务部参与集中采购部组织实施的单项采购金额在 10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一级合同项目的评审以及未设置财务岗位职能的事业部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分公司财务部门参与属地区域内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当公司财务部无法参加评审需其他部门财务人员替代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授权。公司将建立财务评审人员库,待相关实施办法明确后依照执行。
4.1.4 当公司内部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需聘请外部专家时,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实施方案中提出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的具体建议及要求,经本单位总经理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评审。
4.1.5 采购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采购业务的特点,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及配套管理办法,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询价项目的谈判评审组原则上由采购实施单位、采购申请单位、使用单位、财务部门、相关管理支持部门推荐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由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4.1.2 招标项目评审时,采购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和评审人员不能是同一人。
4.1.3原则上采购实施单位的财务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
其中公司财务部参与集中采购部组织实施的单项采购金额在 10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一级合同项目的评审以及未设置财务岗位职能的事业部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分公司财务部门参与属地区域内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当公司财务部无法参加评审需其他部门财务人员替代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授权。公司将建立财务评审人员库,待相关实施办法明确后依照执行。
4.1.4 当公司内部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需聘请外部专家时,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实施方案中提出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的具体建议及要求,经本单位总经理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评审。
4.1.5 采购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采购业务的特点,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及配套管理办法,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2022版
4.1.1 谈判评审组原则上由采购实施单位、采购申请单位、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及相关管理支持部门推荐的评审人员组成。招标项目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评审组由五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询价项目的评审组由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4.1.2 招标项目的采购实施人员和评审人员不能是同一人。原则上其他采购方式项目的采购实施人员与谈判评审组应有效分离。
4.1.3 因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务性工作,采购实施单位、采购管理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派出人员作为工作人员参与采购评审工作,但不得进入谈判评审组。
4.1.4 原则上由采购实施单位派出财务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但如下情形除外:
A.中航集团(国航股份)集中采购部组织实施的单项采购金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属于一级合同项目的评审,以及未设置财务岗位职能的国航股份事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由国航股份财务部派出人员参与评审。当国航股份财务部无法参加评审需其他部门财务人员替代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授权。国航股份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参与属地区域内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B.采购实施单位与采购申请单位属于国航股份不同事业管理单位或管理支持部门的,且采购申请单位设置财务岗位职能时,由采购申请单位派出财务人员参加评审;
C.由多家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公司实施集中采购、履行采购程序的项目,可由采购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派出财务人员参与评审。
4.1.5 由多家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的项目,采购实施人员可根据各单位的预算金额及物料的预估采购数量,对各单位评审人员派出人数进行分配。
4.1.6 采购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特点、采购方式、专业复杂度等因素可聘请外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参与谈判评审工作。
4.1.6.1 聘请专家参与谈判评审工作时,专家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4.1.6.2 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实施方案中提出聘请专家参与评审的具体建议及要求,经本单位总经理级领导批准后聘请。
4.1.6.3 采购实施单位负责专家的选取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选取过程应当做到公正、保密。
4.1.7 各单位应建立采购评审人员库,可建立配套管理办法,采用随机抽取或推荐的方式确定评审人员。
4.1.2 招标项目的采购实施人员和评审人员不能是同一人。原则上其他采购方式项目的采购实施人员与谈判评审组应有效分离。
4.1.3 因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务性工作,采购实施单位、采购管理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派出人员作为工作人员参与采购评审工作,但不得进入谈判评审组。
4.1.4 原则上由采购实施单位派出财务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但如下情形除外:
A.中航集团(国航股份)集中采购部组织实施的单项采购金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属于一级合同项目的评审,以及未设置财务岗位职能的国航股份事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由国航股份财务部派出人员参与评审。当国航股份财务部无法参加评审需其他部门财务人员替代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授权。国航股份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参与属地区域内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B.采购实施单位与采购申请单位属于国航股份不同事业管理单位或管理支持部门的,且采购申请单位设置财务岗位职能时,由采购申请单位派出财务人员参加评审;
C.由多家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公司实施集中采购、履行采购程序的项目,可由采购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派出财务人员参与评审。
4.1.5 由多家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的项目,采购实施人员可根据各单位的预算金额及物料的预估采购数量,对各单位评审人员派出人数进行分配。
4.1.6 采购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特点、采购方式、专业复杂度等因素可聘请外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参与谈判评审工作。
4.1.6.1 聘请专家参与谈判评审工作时,专家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4.1.6.2 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实施方案中提出聘请专家参与评审的具体建议及要求,经本单位总经理级领导批准后聘请。
4.1.6.3 采购实施单位负责专家的选取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选取过程应当做到公正、保密。
4.1.7 各单位应建立采购评审人员库,可建立配套管理办法,采用随机抽取或推荐的方式确定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资格条件
2016版
4.2.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两年(含)或 C级专员(含)或经理级(含)以上人员。
4.2.2熟悉采购项目情况或有类似评审经验,具有项目所需的谈判评审能力。
4.2.3熟悉本专业领域内的生产、业务、技术和发展状况。
4.2.4熟悉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业务知识。
4.2.5能够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4.2.2熟悉采购项目情况或有类似评审经验,具有项目所需的谈判评审能力。
4.2.3熟悉本专业领域内的生产、业务、技术和发展状况。
4.2.4熟悉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业务知识。
4.2.5能够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2022版
4.2.1 公司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熟悉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两年,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不受两年时间限制;
B.熟悉国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等;
C.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D.能够坚持原则,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E.能以独立身份积极参加评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评审人员工作职责;
F.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以适应电子化系统采购评审需要。
4.2.2 关于拟签订一级合同项目的评审人员条件:
A.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的评审人员,不得少于谈判评审组人数的50%(高级经理级或同等职级及以上人员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B.谈判评审组成员应包含高级经理级或同等职级(含)以上人员。
4.2.3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家资格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专家资格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2.4 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外聘专家资格条件由采购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但至少须满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的资格条件。
4.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对评审人员、专家资格条件有其他要求的或经修订变更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4.2.6 各单位可根据评审人员资格条件要求及采购项目特点推荐评审人员参与评审。评审人员或外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推荐参与评审:
A.有评审工作不良记录的人员;
B.在曾参与过的项目评审中受到投诉或质疑,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实且未撤销的人员;
C.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评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专家。
A.熟悉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两年,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不受两年时间限制;
B.熟悉国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等;
C.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D.能够坚持原则,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E.能以独立身份积极参加评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评审人员工作职责;
F.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以适应电子化系统采购评审需要。
4.2.2 关于拟签订一级合同项目的评审人员条件:
A.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的评审人员,不得少于谈判评审组人数的50%(高级经理级或同等职级及以上人员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B.谈判评审组成员应包含高级经理级或同等职级(含)以上人员。
4.2.3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家资格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专家资格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2.4 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外聘专家资格条件由采购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但至少须满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的资格条件。
4.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对评审人员、专家资格条件有其他要求的或经修订变更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4.2.6 各单位可根据评审人员资格条件要求及采购项目特点推荐评审人员参与评审。评审人员或外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推荐参与评审:
A.有评审工作不良记录的人员;
B.在曾参与过的项目评审中受到投诉或质疑,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实且未撤销的人员;
C.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评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专家。
评审人员(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2016版
无
2022版
评审人员(专家)权利
A.对采购评审项目的知情权,包括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审方式等内容;
B.独立自主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干预;
C.对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及其排序的表决权;
D.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B.独立自主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干预;
C.对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及其排序的表决权;
D.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审人员(专家)义务
A.接受公司相关采购实施单位通知和邀请,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准时参加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提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对响应文件的评分或评审不合格的原因等进行说明,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字并承担责任;
B.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开展评审,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与供应商发生利益交换;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C.依据公司采购体系文件相关规定,对独立评审结果中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处理或配合处理供应商质疑或评审异常情况等;
D.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向采购实施单位所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
E.协助、配合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F.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B.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开展评审,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与供应商发生利益交换;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C.依据公司采购体系文件相关规定,对独立评审结果中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处理或配合处理供应商质疑或评审异常情况等;
D.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向采购实施单位所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
E.协助、配合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F.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体系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回避
2016版
无
2022版
A.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供应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B.本人亲属在供应商担任管理及销售岗位的;
C.与供应商有经济利害关系;
D.评审人员在供应商处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E.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性、公正性的情形。
采购实施单位应进行监督并记录、存档。
B.本人亲属在供应商担任管理及销售岗位的;
C.与供应商有经济利害关系;
D.评审人员在供应商处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E.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性、公正性的情形。
采购实施单位应进行监督并记录、存档。
评审工作要求
2016版
4.3.1各单位应根据评审人员资格条件要求及采购项目特点推荐评审人员参与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推荐为评审人员:
A:有评审工作不良记录的人员;
B:在曾参与过的项目评审中受到投诉或质疑,经纪检部门认定属实且未撤销的人员。
4.3.2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正确行使评审权力。采购文件中未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3.3 评审人员应按时参加评审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如遇特殊情况,评审人员确系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更换。更换的选派人员需携带所在单位高级经理级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的《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原件至评审准备会,交与采购实施单位。评审人员到齐后,方可开始评审工作。
4.3.4 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地点,不得与评审无关人员进行接洽;评审人员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应统一交采购实施单位人员暂时保管,确需登录互联网的,须经采购实施单位同意并在评审现场操作。
4.3.5 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发表具有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私下串通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明示或暗示。
4.3.6除评审人员和采购实施单位人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现场。
4.3.7 在谈判评审组确定评审结果后,评审人员不得随意修改个人的评审意见,评审人员对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3.8 评审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利害关系人任何形式的馈赠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4.3.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A.评审人员在供应商处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B.与供应商有经济利害关系;
C.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4.3.10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A.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B.收受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的;
C.不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供应商、擅离职守的;
D.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E.有其它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
4.3.10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A.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B.收受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的;
C.不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供应商、擅离职守的;
D.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E.有其它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
A:有评审工作不良记录的人员;
B:在曾参与过的项目评审中受到投诉或质疑,经纪检部门认定属实且未撤销的人员。
4.3.2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正确行使评审权力。采购文件中未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3.3 评审人员应按时参加评审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如遇特殊情况,评审人员确系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更换。更换的选派人员需携带所在单位高级经理级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的《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原件至评审准备会,交与采购实施单位。评审人员到齐后,方可开始评审工作。
4.3.4 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地点,不得与评审无关人员进行接洽;评审人员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应统一交采购实施单位人员暂时保管,确需登录互联网的,须经采购实施单位同意并在评审现场操作。
4.3.5 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发表具有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私下串通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明示或暗示。
4.3.6除评审人员和采购实施单位人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现场。
4.3.7 在谈判评审组确定评审结果后,评审人员不得随意修改个人的评审意见,评审人员对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3.8 评审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利害关系人任何形式的馈赠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4.3.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A.评审人员在供应商处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B.与供应商有经济利害关系;
C.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4.3.10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A.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B.收受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的;
C.不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供应商、擅离职守的;
D.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E.有其它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
4.3.10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A.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B.收受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的;
C.不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供应商、擅离职守的;
D.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E.有其它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
2022版
4.5.1 评审纪律与要求:
A.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B.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地点;
C.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审权利,不得背离评审办法和标准,独立出具书面意见,不影响其他评审人员(专家),不得干预评审结果;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行为;
D.自觉服从采购实施单位管理,不得私自使用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与外界联系;对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意外特殊情况需与外界联系的,应在监督下与外界联系;采购实施单位人员因评审工作需与外界进行联系时,由谈判评审组对采购实施单位人员进行监督;
E.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质疑、投诉,不得拒绝回答有关事项的评审情况;
F.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利害关系人任何形式的馈赠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G.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的信息;在评审结束后,应当主动归还评审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抄录、拷贝或带离评审现场;
H.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采购实施单位、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I.积极协助和配合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J.不得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其他行为。
4.5.2 评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该评委或谈判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无效:
A.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
B.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C.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收受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D.违反本规程和公司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评审情况;
E.评审人员(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F.不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供应商、擅离职守的;
G.拒不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与义务,影响采购项目进度或质量;
H.不按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评审;
I.其他可能影响到谈判评审公正性、客观性的行为。
采购实施单位应将评审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报分管采购业务的总经理级领导,经批准后判定该评委评审意见无效,对谈判评审工作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判定本次评审工作无效。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人员进行提醒、记录,监督评审人员的后续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采购实施人员有如上行为时,本次谈判评审结果无效。
4.5.3 除评审人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谈判评审现场。
4.5.4 谈判评审组应审慎使用自由裁量权,尤其在关于决定谈判评审资格、否决投标及其他影响采购程序的事项上,确保评审公平性、公正性。
4.5.5 评审人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主体责任。在谈判评审组确定评审结果后,评审人员不得随意修改个人的评审意见。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5.6 谈判评审组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A.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B.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地点;
C.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审权利,不得背离评审办法和标准,独立出具书面意见,不影响其他评审人员(专家),不得干预评审结果;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行为;
D.自觉服从采购实施单位管理,不得私自使用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与外界联系;对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意外特殊情况需与外界联系的,应在监督下与外界联系;采购实施单位人员因评审工作需与外界进行联系时,由谈判评审组对采购实施单位人员进行监督;
E.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质疑、投诉,不得拒绝回答有关事项的评审情况;
F.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利害关系人任何形式的馈赠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G.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的信息;在评审结束后,应当主动归还评审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抄录、拷贝或带离评审现场;
H.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采购实施单位、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I.积极协助和配合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J.不得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其他行为。
4.5.2 评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该评委或谈判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无效:
A.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
B.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C.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收受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D.违反本规程和公司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评审情况;
E.评审人员(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F.不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供应商、擅离职守的;
G.拒不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与义务,影响采购项目进度或质量;
H.不按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评审;
I.其他可能影响到谈判评审公正性、客观性的行为。
采购实施单位应将评审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报分管采购业务的总经理级领导,经批准后判定该评委评审意见无效,对谈判评审工作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判定本次评审工作无效。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人员进行提醒、记录,监督评审人员的后续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采购实施人员有如上行为时,本次谈判评审结果无效。
4.5.3 除评审人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谈判评审现场。
4.5.4 谈判评审组应审慎使用自由裁量权,尤其在关于决定谈判评审资格、否决投标及其他影响采购程序的事项上,确保评审公平性、公正性。
4.5.5 评审人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主体责任。在谈判评审组确定评审结果后,评审人员不得随意修改个人的评审意见。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5.6 谈判评审组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评审方法及中标/中选标准
标准
2016版
评审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每个采购项目只能选用一种评审方法,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事先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采购实施单位可根据采购业务及项目特性,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基础上,对评审方法和流程进行细化,并在采购实施方案中明确。
采购实施单位可根据采购业务及项目特性,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基础上,对评审方法和流程进行细化,并在采购实施方案中明确。
2022版
评审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每个采购项目只能选用一种评审方法。根据《标准采购管理规程》,询价项目应直接对供应商报价进行比对,比价方式不属于本规程所述最低评标价法。
评审权重是指商务评审、技术评审、价格评审分别在评审总分中所占比重。
评审内容是指商务、技术、价格等一级维度下对应的二级维度所列内容。
评审标准是指谈判评审人员对响应文件、样品及其他评审事项按事先设定的指标进行打分的依据,即二级维度下打分分值(单项分值)的具体衡量标准。
评审方法、评审权重、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由采购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目标、物料特性、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制定。采购申请单位、需求单位可对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的设定提出合理建议,该建议是否采纳由采购实施单位确定。评审方法、评审权重、评审内容应列明在采购文件中。
采购实施单位可根据采购业务及项目特性,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基础上,对评审方法和流程进行细化,并在采购实施方案中明确。
评审权重是指商务评审、技术评审、价格评审分别在评审总分中所占比重。
评审内容是指商务、技术、价格等一级维度下对应的二级维度所列内容。
评审标准是指谈判评审人员对响应文件、样品及其他评审事项按事先设定的指标进行打分的依据,即二级维度下打分分值(单项分值)的具体衡量标准。
评审方法、评审权重、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由采购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目标、物料特性、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制定。采购申请单位、需求单位可对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的设定提出合理建议,该建议是否采纳由采购实施单位确定。评审方法、评审权重、评审内容应列明在采购文件中。
采购实施单位可根据采购业务及项目特性,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基础上,对评审方法和流程进行细化,并在采购实施方案中明确。
最低评标价法
2016版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总价最低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需求明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中标(选)标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文件全部星号条款要求;一般条款不符合项数不高于采购文件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响应文件且经过价格调整后的评审总价最低。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需求明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中标(选)标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文件全部星号条款要求;一般条款不符合项数不高于采购文件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响应文件且经过价格调整后的评审总价最低。
2022版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将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总价最低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需求明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中标/中选标准: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一般条款不符合项数不高于采购文件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响应文件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报价低于成本、恶意低价的情况可除外),即评审总价最低,应当推荐为中标/中选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评审结果按评审总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总价最低的为排名第一的中标/中选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需提前在采购文件中预先约定最低评审总价相同情况下的处理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下,若出现最低评审总价相同的情况,采购实施单位可组织所有参选供应商再次进行报价;遇最低评审总价确不能唯一的情况按采购文件约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需求明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中标/中选标准: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一般条款不符合项数不高于采购文件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响应文件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报价低于成本、恶意低价的情况可除外),即评审总价最低,应当推荐为中标/中选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评审结果按评审总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总价最低的为排名第一的中标/中选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需提前在采购文件中预先约定最低评审总价相同情况下的处理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下,若出现最低评审总价相同的情况,采购实施单位可组织所有参选供应商再次进行报价;遇最低评审总价确不能唯一的情况按采购文件约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综合评分法
2016版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需求不明确,工艺复杂,标准不统一,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中标(选)标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权重分值的划分如下:
A.货物类采购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 10分,技术分值 30-60分,价格分值 60-30分;
B.工程类采购项目,国家强制招标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 10分,技术分值 50-70分,价格分值 40-20分;
C.服务类采购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10分,技术分值40-60分,价格分值50-30。对于复杂的系统建设、以能力经验为主要目标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可加大技术分值权重,但价格分最低不低于20分。
综合评分法各评审维度的分值应明确具体数值,不得设定区间分值。(如:质量评审维度的标准分为5分,评分标准分值可设定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得5分,不符合得0分”,不得设定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得5-3分,不符合得0分”)。若地方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报价或分值设定有特殊要求,参照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综合评分法的权重分值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需求不明确,工艺复杂,标准不统一,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中标(选)标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权重分值的划分如下:
A.货物类采购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 10分,技术分值 30-60分,价格分值 60-30分;
B.工程类采购项目,国家强制招标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 10分,技术分值 50-70分,价格分值 40-20分;
C.服务类采购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10分,技术分值40-60分,价格分值50-30。对于复杂的系统建设、以能力经验为主要目标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可加大技术分值权重,但价格分最低不低于20分。
综合评分法各评审维度的分值应明确具体数值,不得设定区间分值。(如:质量评审维度的标准分为5分,评分标准分值可设定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得5分,不符合得0分”,不得设定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得5-3分,不符合得0分”)。若地方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报价或分值设定有特殊要求,参照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综合评分法的权重分值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2022版
综合评分法是指将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权重、评审标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中选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需求不明确,工艺复杂,标准不统一,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权重分值的划分如下:
A.货物类采购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 10分,技术分值 30-60分,价格分值60-30分;
B.工程类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非依法必招的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 10分,技术分值 50-70分,价格分值 40-20分;
C.服务类采购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10分,技术分值40-60分,价格分值50-30。对于复杂的系统建设、以能力经验为主要目标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可加大技术分值权重,但价格分最低不低于20分。
采购实施单位对各类评审表(包括《商务评审表》、《技术评审表》、《价格评审表》和《综合评分汇总表》等)的编制和审批承担主体责任。评审表的编制应根据采购实施方案确定的商务、技术和价格权重分值进行编制。评审表应在发出采购文件前审批,原则上应与采购文件一同审批。如需变更评审表,应按照原评审表审批层级进行变更审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列明评审表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列明评审表。
综合评分法各评审维度的分值应明确具体数值,不得设定区间分值。(如:质量评审维度的标准分为5分,评分标准分值可设定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得5分,不符合得0分”,不得设定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得3-5分,不符合得0分”)。国家法律法规中对采购报价或分值设定有特殊要求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中标/中选标准: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采购文件的指标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中选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采购实施单位应考虑到多家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提前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其他可衡量指标。非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实施单位可在采购文件中依据项目特点及市场情况对中选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低价低质供应商中选。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需求不明确,工艺复杂,标准不统一,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权重分值的划分如下:
A.货物类采购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 10分,技术分值 30-60分,价格分值60-30分;
B.工程类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非依法必招的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 10分,技术分值 50-70分,价格分值 40-20分;
C.服务类采购项目,商务分值不大于10分,技术分值40-60分,价格分值50-30。对于复杂的系统建设、以能力经验为主要目标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可加大技术分值权重,但价格分最低不低于20分。
采购实施单位对各类评审表(包括《商务评审表》、《技术评审表》、《价格评审表》和《综合评分汇总表》等)的编制和审批承担主体责任。评审表的编制应根据采购实施方案确定的商务、技术和价格权重分值进行编制。评审表应在发出采购文件前审批,原则上应与采购文件一同审批。如需变更评审表,应按照原评审表审批层级进行变更审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列明评审表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列明评审表。
综合评分法各评审维度的分值应明确具体数值,不得设定区间分值。(如:质量评审维度的标准分为5分,评分标准分值可设定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得5分,不符合得0分”,不得设定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得3-5分,不符合得0分”)。国家法律法规中对采购报价或分值设定有特殊要求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中标/中选标准: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采购文件的指标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中选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采购实施单位应考虑到多家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提前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其他可衡量指标。非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实施单位可在采购文件中依据项目特点及市场情况对中选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低价低质供应商中选。
参照综合评分法框架下的多中选情况
2016版
无
2022版
经综合评分法确定的中选供应商是唯一的,如遇特殊市场情形,为保障公司生产运营供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可设定参照综合评分法的多中选的评审方法,允许多个供应商中选。
中选供应商数量和份额分配应在采购实施方案及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中选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有效竞争供应商数量的50%(含),特殊情形除外。按综合得分排列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中选供应商。
中选供应商数量和份额分配应在采购实施方案及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中选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有效竞争供应商数量的50%(含),特殊情形除外。按综合得分排列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中选供应商。
评审内容与评审分工
2016版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部分。
商务评审内容
商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信用、企业实力、业绩、财务状况、付款条件及方式、社会责任等。
商务内容主要由采购实施单位和财务部门的评审人员负责评审。采购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资质、业绩等内容进行评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务状况、付款条件及方式等内容进行评审。
商务内容主要由采购实施单位和财务部门的评审人员负责评审。采购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资质、业绩等内容进行评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务状况、付款条件及方式等内容进行评审。
技术评审内容
技术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材质、工艺、功能、技术参数、交货、验收、质保、安全性、可行性、可靠性、节能环保、服务内容、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团队、实施计划、运行维护、售后服务、创新性、先进性、技术培训等。
技术内容主要由采购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的评审人员负责评审。
技术内容主要由采购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的评审人员负责评审。
价格评审内容
价格评审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分项报价和总报价。
价格内容主要由谈判评审组负责谈判,由财务部门的评审人员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分项报价和总报价按照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价格内容主要由谈判评审组负责谈判,由财务部门的评审人员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分项报价和总报价按照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022版
评审内容与评审分工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部分。
谈判评审组原则上应设定商务评委、技术评委、财务评委。
拟签订二级、三级合同且项目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实施单位认定是否需要设定财务评委。评审组内未设财务评委的,商务评委对财务评委负责部分进行打分。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委设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谈判评审组原则上应设定商务评委、技术评委、财务评委。
拟签订二级、三级合同且项目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实施单位认定是否需要设定财务评委。评审组内未设财务评委的,商务评委对财务评委负责部分进行打分。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委设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评审内容
商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信用、企业实力、业绩、财务状况、付款条件及方式、社会责任等。
商务评审内容主要由采购实施单位和财务部门的评审人员负责评审。采购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资质、业绩等内容进行评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务状况、付款条件及方式等内容进行评审。财务评委应落实财务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填写《财务评委职责内容检查单》。
商务评审内容主要由采购实施单位和财务部门的评审人员负责评审。采购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资质、业绩等内容进行评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务状况、付款条件及方式等内容进行评审。财务评委应落实财务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填写《财务评委职责内容检查单》。
技术评审内容
技术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样品、设计、材质、工艺、功能、技术参数、交货、验收、质保、安全性、可行性、可靠性、节能环保、绿色发展、服务内容、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团队、实施计划、运行维护、售后服务、创新性、先进性、技术培训或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等。
技术评审内容主要由采购申请单位、使用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支持部门的评审人员负责评审。
技术评审内容主要由采购申请单位、使用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支持部门的评审人员负责评审。
价格评审内容
价格评审内容主要由财务部门的评审人员按照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
对于拟签订框架协议的涉及多个单价评审的采购项目,不应仅对单价进行打分,应依据各类物料预估采购数量等因素设定权重进行加权打分。
对于拟签订框架协议的涉及多个单价评审的采购项目,不应仅对单价进行打分,应依据各类物料预估采购数量等因素设定权重进行加权打分。
评审程序
评审通知
2016版
采购实施单位应在评审会前通过 OA系统通知(须附上《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相关单位参加评审会。
各单位应在谈判评审前 1个工作日将选派人员的《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的扫描件通过邮件方式交采购实施单位,《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需由评审人员所在单位总经理级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采购实施单位须对评审人员名单保密。
各单位应在谈判评审前 1个工作日将选派人员的《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的扫描件通过邮件方式交采购实施单位,《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需由评审人员所在单位总经理级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采购实施单位须对评审人员名单保密。
2022版
采购实施单位应在评审会前通过OA系统或采购管理平台通知(须附上《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相关单位参加评审会。
各单位原则上应在谈判评审前 1个工作日将选派人员的《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扫描件交采购实施单位,《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需由评审人员所在单位总经理级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评审人员名单应保密。满足4.8.7.1评审人员更换条件的情形,更换的选派人员需携带所在单位总经理级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的《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原件至评审准备会,交与采购实施单位。
国航股份各评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谈判评审前通过采购管理平台进行评审人员入库。评审人员入库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总经理级分管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评标/评审/谈判人员入库推荐表》扫描件、《采购评审廉洁自律保证书》扫描件作为附件进行审批,经评审人员所在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后,报公司集中采购部审核通过后完成入库程序。各二级公司参照此流程对评审人员进行入库。
各单位原则上应在谈判评审前 1个工作日将选派人员的《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扫描件交采购实施单位,《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需由评审人员所在单位总经理级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评审人员名单应保密。满足4.8.7.1评审人员更换条件的情形,更换的选派人员需携带所在单位总经理级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的《项目评标/评审/谈判人员推荐表》原件至评审准备会,交与采购实施单位。
国航股份各评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谈判评审前通过采购管理平台进行评审人员入库。评审人员入库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总经理级分管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评标/评审/谈判人员入库推荐表》扫描件、《采购评审廉洁自律保证书》扫描件作为附件进行审批,经评审人员所在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后,报公司集中采购部审核通过后完成入库程序。各二级公司参照此流程对评审人员进行入库。
评审准备会
2016版
A.评审人员签订《采购评审廉洁自律保证书》;
B.采购实施单位介绍评审人员;
C.采购实施单位宣读谈判评审组职责和评审纪律;
D.采购实施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E.采购实施单位介绍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谈判预案和注意事项;
F.指定评审组成员每人的评审事项;
G.评审人员了解、熟悉采购文件。
B.采购实施单位介绍评审人员;
C.采购实施单位宣读谈判评审组职责和评审纪律;
D.采购实施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E.采购实施单位介绍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谈判预案和注意事项;
F.指定评审组成员每人的评审事项;
G.评审人员了解、熟悉采购文件。
2022版
A.采购实施人员介绍评审人员,宣读谈判评审组职责和评审纪律,明确谈判评审组成员每人的评审事项;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B.评审人员签订《采购评审廉洁自律保证书》,推选谈判评审组组长,了解、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和采购文件;
C.采购实施人员确认评审准备会现场是否存在本规程应回避人员。
B.评审人员签订《采购评审廉洁自律保证书》,推选谈判评审组组长,了解、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和采购文件;
C.采购实施人员确认评审准备会现场是否存在本规程应回避人员。
初审
2016版
4.6.3.1参加初审的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以上。谈判评审组发现响应文件未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应不予受理。
4.6.3.2评审谈判组发现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后续评审资格:
A.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B.未按要求签字(小签)、盖章的;
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D.供应商递交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E.供应商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涉及特许经营的,未提供相应的特许证明文件;
——涉及资质要求的,未提供相应的资质及等级证书;
F.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G.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
H.联合体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响应协议的;
I.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响应无效的其它情形。
4.6.3.3谈判评审组应将星号(“★”)条款评审结果填入《星号条款评审表》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不满足采购文件中任意一项星号(“★”)条款要求的,将取消其后续评审资格。
4.6.3.4谈判评审组在发现某一响应文件报价为零或该报价低于其他响应文件报价平均值的 50%时,应暂停该项目的评审工作。供应商需对报价进行书面澄清,谈判评审组书面记录该情况后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采购实施单位将该情况通过 OA系统呈报本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并根据该项目市场、供应商情况等重新研究、评估采购实施方案、采购文件、采购评审标准与方法以确定后续采购工作。
4.6.3.2评审谈判组发现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后续评审资格:
A.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B.未按要求签字(小签)、盖章的;
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D.供应商递交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E.供应商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涉及特许经营的,未提供相应的特许证明文件;
——涉及资质要求的,未提供相应的资质及等级证书;
F.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G.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
H.联合体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响应协议的;
I.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响应无效的其它情形。
4.6.3.3谈判评审组应将星号(“★”)条款评审结果填入《星号条款评审表》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不满足采购文件中任意一项星号(“★”)条款要求的,将取消其后续评审资格。
4.6.3.4谈判评审组在发现某一响应文件报价为零或该报价低于其他响应文件报价平均值的 50%时,应暂停该项目的评审工作。供应商需对报价进行书面澄清,谈判评审组书面记录该情况后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采购实施单位将该情况通过 OA系统呈报本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并根据该项目市场、供应商情况等重新研究、评估采购实施方案、采购文件、采购评审标准与方法以确定后续采购工作。
2022版
4.8.3.1招标采购方式下初审内容与初审流程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8.3.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拒收响应文件:
A.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B.响应文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加密的;
C.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4.8.3.3原则上参加初审的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以上。
4.8.3.4谈判评审组发现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后续谈判评审资格,不得进行澄清或补充:
A.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B.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字(小签)、盖章的;
C.供应商递交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D.供应商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核、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E.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形:
——涉及特许经营的,未提供相应的特许证明文件;
——涉及资质要求的,未提供相应的资质及等级证书;
F.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G.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
H.联合体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响应协议的;
I.采购文件设定最高限价的项目,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J.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响应无效的其它情形;
K.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等其他情形的。
4.8.3.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评审组可对初次报价合理性进行评估,对恶意低价及疑似不合理低价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置。
恶意低价是指经谈判评审组研究认定,供应商以扰乱项目竞争、破坏项目实施进度、恶意谋求中标/中选等为目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市场参照价。经谈判评审组认定为恶意低价时,谈判评审组应取消该供应商的后续谈判评审资格,并书面记录该情况后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疑似不合理低价是指经谈判评审组研究认定供应商报价畸低、难以判断是否为刻意扰乱竞争,该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致使不诚信履约等情形。经谈判评审组认定为疑似不合理低价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澄清。谈判评审组应对供应商澄清合理性进行认定,判断是否接受该报价。对供应商澄清的认定应书面记录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4.8.3.6采购文件中应对星号(“★”)条款和一般性条款进行明确规定与标记。谈判评审组应对星号(“★”)条款优先审核。初审应对客观性内容及星号(“★”)条款进行评审,初审结果有一项不符合则取消该供应商后续谈判评审资格;采购实施单位不得将主观性强、描述含糊不清、含义外延大的条款列入响应文件初审范围中。
4.8.3.7谈判评审组应将星号(“★”)条款评审结果填入《星号条款评审表》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不满足采购文件中任意一项星号(“★”)条款要求的,将取消该供应商后续谈判评审资格。星号(“★”)条款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4.8.3.8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时,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谈判评审组应以进行充分有效竞争、满足商务条件为原则,对项目竞争充分性进行研判。
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为2家时,谈判评审组应对竞争充分性形成书面意见,报采购实施单位高级经理级领导进行审批,拟签订一级合同的项目报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判定竞争充分时,可继续谈判评审工作;判断明显缺乏竞争时,可以否决全部响应文件,并暂停或终止项目评审。
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仅剩1家时,采购实施人员应重新组织采购或变更采购方式。否决全部响应文件时,采购实施人员应将该情况上报本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并根据该项目市场、供应商情况等重新研究、评估采购实施方案、采购文件、采购评审标准与方法以确定后续采购工作,或与采购申请单位沟通取消采购项目。
被取消谈判评审资格的供应商,采购实施单位应向其告知原因。
招标方式下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8.3.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拒收响应文件:
A.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B.响应文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加密的;
C.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4.8.3.3原则上参加初审的供应商应在三家(含)以上。
4.8.3.4谈判评审组发现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后续谈判评审资格,不得进行澄清或补充:
A.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B.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字(小签)、盖章的;
C.供应商递交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标的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D.供应商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核、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E.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形:
——涉及特许经营的,未提供相应的特许证明文件;
——涉及资质要求的,未提供相应的资质及等级证书;
F.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G.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
H.联合体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响应协议的;
I.采购文件设定最高限价的项目,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J.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响应无效的其它情形;
K.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等其他情形的。
4.8.3.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评审组可对初次报价合理性进行评估,对恶意低价及疑似不合理低价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置。
恶意低价是指经谈判评审组研究认定,供应商以扰乱项目竞争、破坏项目实施进度、恶意谋求中标/中选等为目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市场参照价。经谈判评审组认定为恶意低价时,谈判评审组应取消该供应商的后续谈判评审资格,并书面记录该情况后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疑似不合理低价是指经谈判评审组研究认定供应商报价畸低、难以判断是否为刻意扰乱竞争,该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致使不诚信履约等情形。经谈判评审组认定为疑似不合理低价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澄清。谈判评审组应对供应商澄清合理性进行认定,判断是否接受该报价。对供应商澄清的认定应书面记录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4.8.3.6采购文件中应对星号(“★”)条款和一般性条款进行明确规定与标记。谈判评审组应对星号(“★”)条款优先审核。初审应对客观性内容及星号(“★”)条款进行评审,初审结果有一项不符合则取消该供应商后续谈判评审资格;采购实施单位不得将主观性强、描述含糊不清、含义外延大的条款列入响应文件初审范围中。
4.8.3.7谈判评审组应将星号(“★”)条款评审结果填入《星号条款评审表》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不满足采购文件中任意一项星号(“★”)条款要求的,将取消该供应商后续谈判评审资格。星号(“★”)条款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4.8.3.8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时,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谈判评审组应以进行充分有效竞争、满足商务条件为原则,对项目竞争充分性进行研判。
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为2家时,谈判评审组应对竞争充分性形成书面意见,报采购实施单位高级经理级领导进行审批,拟签订一级合同的项目报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判定竞争充分时,可继续谈判评审工作;判断明显缺乏竞争时,可以否决全部响应文件,并暂停或终止项目评审。
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仅剩1家时,采购实施人员应重新组织采购或变更采购方式。否决全部响应文件时,采购实施人员应将该情况上报本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并根据该项目市场、供应商情况等重新研究、评估采购实施方案、采购文件、采购评审标准与方法以确定后续采购工作,或与采购申请单位沟通取消采购项目。
被取消谈判评审资格的供应商,采购实施单位应向其告知原因。
招标方式下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澄清与谈判
2016版
谈判评审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供应商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在供应商介绍技术、服务方案或产品后,谈判评审组应分别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和最终报价等事项视情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双方达成一致后将谈判结果填入《项目谈判记录表》,由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除竞争性谈判方式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严禁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在供应商介绍技术、服务方案或产品后,谈判评审组应分别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和最终报价等事项视情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双方达成一致后将谈判结果填入《项目谈判记录表》,由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除竞争性谈判方式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严禁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2022版
4.8.4.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谈判评审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4.8.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4.8.4.3供应商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8.4.4谈判评审组不得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8.4.5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期限由采购实施单位根据谈判评审进度决定,原则上所有澄清应在评审打分前做出。
4.8.4.6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在供应商介绍技术、服务方案或产品后,谈判评审组应分别单独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和最终报价等事项视情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采购文件中应列明上述谈判形式及谈判轮数。双方达成一致后将谈判结果填入《项目谈判记录表》,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谈判评审组全员签字后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除竞争性谈判方式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严禁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4.8.4.7采购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评审或检测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中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及时退还或经未中选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处置、销毁等,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4.8.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4.8.4.3供应商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8.4.4谈判评审组不得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8.4.5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期限由采购实施单位根据谈判评审进度决定,原则上所有澄清应在评审打分前做出。
4.8.4.6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在供应商介绍技术、服务方案或产品后,谈判评审组应分别单独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和最终报价等事项视情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采购文件中应列明上述谈判形式及谈判轮数。双方达成一致后将谈判结果填入《项目谈判记录表》,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谈判评审组全员签字后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除竞争性谈判方式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严禁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4.8.4.7采购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评审或检测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中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及时退还或经未中选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处置、销毁等,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
2016版
通过初审的响应文件方能进入详细评审。
2022版
通过初审的响应文件方能进入详细评审。
否决事项与决策原则
2016版
无
2022版
在详细评审阶段,若发现响应文件存在重大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形,由谈判评审组进行综合性评估,判断是否取消该供应商后续谈判评审资格,并书面记录该情况后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若发现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谈判评审组应取消该供应商的谈判评审资格,判断是否暂停该项目的谈判评审工作,并书面记录该情况后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在详细评审阶段,谈判评审组成员投票采用少数服从多数机制,不同意见应记录存档。
若发现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谈判评审组应取消该供应商的谈判评审资格,判断是否暂停该项目的谈判评审工作,并书面记录该情况后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在详细评审阶段,谈判评审组成员投票采用少数服从多数机制,不同意见应记录存档。
最低评标价法的详细评审
2016版
A.一般条款的符合性检查
一般条款的符合性检查主要是对比响应文件的一般条款与采购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偏离。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条款(项)视为偏离;有子条款的按子条款实际数计算偏离项数,无子条款的按 1项计算偏离项数。
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一般条款的范围和最高偏离项数,最高偏离项数应当控制在一般条款总数的 10%以内。发现偏离项的,应将偏离项数填写在《一般条款评审表》中,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响应文件中一般条款的实际偏离项数超过采购文件中允许最高偏离项数的,将取消其后续评审资格。
B. 一般条款偏离项的价格调整
谈判评审组应当对通过一般条款符合性检查的响应文件进行偏离项价格调整。每偏离一项按该供应商最终报价的 1%系数进行加价,最后计算出价格调整总额。价格调整总额参照本公式计算:
价格调整总额 = 最终报价×偏离项数×加价系数
谈判评审组将该响应文件最终报价与价格调整总额相加,作为该供应商的评审总价。计算后的价格调整总额与评审总价一并写入《评审汇总表》。谈判评审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重新评审,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C.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谈判评审组按照评审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出供应商的名次,排名第一的应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全体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汇总表》上签字。
一般条款的符合性检查主要是对比响应文件的一般条款与采购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偏离。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条款(项)视为偏离;有子条款的按子条款实际数计算偏离项数,无子条款的按 1项计算偏离项数。
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一般条款的范围和最高偏离项数,最高偏离项数应当控制在一般条款总数的 10%以内。发现偏离项的,应将偏离项数填写在《一般条款评审表》中,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响应文件中一般条款的实际偏离项数超过采购文件中允许最高偏离项数的,将取消其后续评审资格。
B. 一般条款偏离项的价格调整
谈判评审组应当对通过一般条款符合性检查的响应文件进行偏离项价格调整。每偏离一项按该供应商最终报价的 1%系数进行加价,最后计算出价格调整总额。价格调整总额参照本公式计算:
价格调整总额 = 最终报价×偏离项数×加价系数
谈判评审组将该响应文件最终报价与价格调整总额相加,作为该供应商的评审总价。计算后的价格调整总额与评审总价一并写入《评审汇总表》。谈判评审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重新评审,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C.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谈判评审组按照评审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出供应商的名次,排名第一的应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全体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汇总表》上签字。
2022版
A.一般条款的符合性检查
一般条款的符合性检查主要是对比响应文件的一般条款与采购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偏离。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低于要求)的条款(项)视为偏离;有子条款的按子条款实际数计算偏离项数,无子条款的按 1项计算偏离项数。
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一般条款的内容和最高偏离项数。发现偏离项的,应将偏离项数填写在《一般条款评审表》中,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响应文件中一般条款的实际偏离项数超过采购文件中允许最高偏离项数的,取消其后续谈判评审资格。
B. 一般条款偏离项的价格调整
谈判评审组应当对通过一般条款符合性检查的响应文件进行偏离项价格调整。每偏离一项按该供应商最终报价的1%系数进行加价,最后计算出价格调整总额。价格调整总额参照本公式计算:
价格调整总额 = 最终报价×偏离项数×加价系数
谈判评审组将该响应文件最终报价与价格调整总额相加,作为该供应商的评审总价。计算后的价格调整总额与评审总价一并写入《评审汇总表》。谈判评审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重新评审,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C.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谈判评审组按照评审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出供应商的名次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数量应当不超过3个,排名第一的应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全体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汇总表》上签字。
一般条款的符合性检查主要是对比响应文件的一般条款与采购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偏离。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低于要求)的条款(项)视为偏离;有子条款的按子条款实际数计算偏离项数,无子条款的按 1项计算偏离项数。
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一般条款的内容和最高偏离项数。发现偏离项的,应将偏离项数填写在《一般条款评审表》中,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响应文件中一般条款的实际偏离项数超过采购文件中允许最高偏离项数的,取消其后续谈判评审资格。
B. 一般条款偏离项的价格调整
谈判评审组应当对通过一般条款符合性检查的响应文件进行偏离项价格调整。每偏离一项按该供应商最终报价的1%系数进行加价,最后计算出价格调整总额。价格调整总额参照本公式计算:
价格调整总额 = 最终报价×偏离项数×加价系数
谈判评审组将该响应文件最终报价与价格调整总额相加,作为该供应商的评审总价。计算后的价格调整总额与评审总价一并写入《评审汇总表》。谈判评审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重新评审,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C.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谈判评审组按照评审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出供应商的名次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数量应当不超过3个,排名第一的应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全体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汇总表》上签字。
综合评分法的详细评审
2016版
评审前,采购实施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商务、技术和价格权重分值编制《商务评审表》、《技术评审表》、《价格评审表》和《综合评分汇总表》。其中,技术权重分值由使用(申请)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权重分值提出各细项分值的划分意见,提交采购实施单位审定。
A.独立评审
详细评审前,采购实施单位应将《商务评审表》、《技术评审表》、《价格评审表》分别发至相关评审人员,评审人员按照评审分工对自己负责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判,按照评审表列明的标准对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打分,并在自己负责的评审表上签字。采购实施单位应对每位评审人员的评审表进行复核,对出现的计算错误,由评审人员当场修改并在修改处旁签字。
B.价格评审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合理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 =(基准价/最终报价)×权重分值
C.评审情况汇总
评审汇总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完成。谈判评审组所有评审人员完成各自负责的评审工作后应将评审表交给采购实施单位,由采购实施单位对全部评审表中的商务、技术和价格得分汇总,进行算数加权平均,得出每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价格实际得分,再将每家供应商的三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每家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对于单项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的评审人员,采购实施单位应要求该评审人员当场就打分情况书面说明理由。
采购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计算结果,无误后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出供应商名次,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依照价格、技术、商务优先次序排序,相关数据填入《综合评分汇总表》,采购实施单位在《综合评分汇总表》上签字。综合评分汇总签字确认后,不得修改评分结果或重新评分,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D.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谈判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a.该供应商的价格得分超过所有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平均值 40% 以上的;
b.该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低于所有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得分平均值 30%以上的。
A.独立评审
详细评审前,采购实施单位应将《商务评审表》、《技术评审表》、《价格评审表》分别发至相关评审人员,评审人员按照评审分工对自己负责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判,按照评审表列明的标准对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打分,并在自己负责的评审表上签字。采购实施单位应对每位评审人员的评审表进行复核,对出现的计算错误,由评审人员当场修改并在修改处旁签字。
B.价格评审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合理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 =(基准价/最终报价)×权重分值
C.评审情况汇总
评审汇总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完成。谈判评审组所有评审人员完成各自负责的评审工作后应将评审表交给采购实施单位,由采购实施单位对全部评审表中的商务、技术和价格得分汇总,进行算数加权平均,得出每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价格实际得分,再将每家供应商的三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每家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对于单项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的评审人员,采购实施单位应要求该评审人员当场就打分情况书面说明理由。
采购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计算结果,无误后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出供应商名次,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依照价格、技术、商务优先次序排序,相关数据填入《综合评分汇总表》,采购实施单位在《综合评分汇总表》上签字。综合评分汇总签字确认后,不得修改评分结果或重新评分,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D.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谈判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推荐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a.该供应商的价格得分超过所有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平均值 40% 以上的;
b.该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低于所有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得分平均值 30%以上的。
2022版
A.独立评审
详细评审前,采购实施单位应将《商务评审表》、《技术评审表》、《价格评审表》分别发至相关评审人员,评审人员按照评审分工进行独立评审及打分并签字。
评审人员对本人的评审行为与评审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采购实施单位应对每位评审人员的评审表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由评审人员当场修改并在修改处旁签字。
B.价格评审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合理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 =(基准价/最终报价)×权重分值 (本公式不适用于总报价为零的情况)
C.报价合理性检查
谈判评审组应对最终报价进行价格合理性评估。供应商的价格得分高于所有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平均值40%以上时,谈判评审组应对该价格进行合理性研判,具体参照4.8.3.5程序,研判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应报采购实施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认定该供应商报价不合理时,不得推荐其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D.评审情况汇总
评审汇总工作由采购实施人员负责。所有评审人员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将评审表交给采购实施人员,由采购实施人员对全部评审表中的商务、技术和价格得分汇总,并进行算数平均计算,得出每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价格的实际得分,再将各类得分相加,计算出每家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原则上计算各阶段得分及最终得分时应进行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
采购实施单位人员应关注《商务评分表》与《技术评分表》中的单项评分结果。单项评分为绝对客观项时,所有评审人员打分须一致;单项评分结果明显与响应文件描述事实不相符或与供应商澄清内容不一致时,应要求该评审人员当场更正评分结果或出具书面说明。
采购实施单位人员或财务评委负责复核计算结果,确认无误后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出供应商名次,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依照价格、技术、商务优先次序排序,相关数据填入《综合评分汇总表》,谈判评审组人员在《综合评分汇总表》上签字,采购实施人员、财务评委在复核栏中签字。综合评分汇总签字确认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单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评审人员对绝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E.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谈判评审组根据综合评分评审结果排名顺次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数量应当不超过三个(多中选情况除外),并标明排序。综合得分最高的应当推荐为中标人/中选供应商。
详细评审前,采购实施单位应将《商务评审表》、《技术评审表》、《价格评审表》分别发至相关评审人员,评审人员按照评审分工进行独立评审及打分并签字。
评审人员对本人的评审行为与评审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采购实施单位应对每位评审人员的评审表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由评审人员当场修改并在修改处旁签字。
B.价格评审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合理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 =(基准价/最终报价)×权重分值 (本公式不适用于总报价为零的情况)
C.报价合理性检查
谈判评审组应对最终报价进行价格合理性评估。供应商的价格得分高于所有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平均值40%以上时,谈判评审组应对该价格进行合理性研判,具体参照4.8.3.5程序,研判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应报采购实施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认定该供应商报价不合理时,不得推荐其为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D.评审情况汇总
评审汇总工作由采购实施人员负责。所有评审人员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将评审表交给采购实施人员,由采购实施人员对全部评审表中的商务、技术和价格得分汇总,并进行算数平均计算,得出每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价格的实际得分,再将各类得分相加,计算出每家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原则上计算各阶段得分及最终得分时应进行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
采购实施单位人员应关注《商务评分表》与《技术评分表》中的单项评分结果。单项评分为绝对客观项时,所有评审人员打分须一致;单项评分结果明显与响应文件描述事实不相符或与供应商澄清内容不一致时,应要求该评审人员当场更正评分结果或出具书面说明。
采购实施单位人员或财务评委负责复核计算结果,确认无误后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出供应商名次,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依照价格、技术、商务优先次序排序,相关数据填入《综合评分汇总表》,谈判评审组人员在《综合评分汇总表》上签字,采购实施人员、财务评委在复核栏中签字。综合评分汇总签字确认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单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评审人员对绝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E.推荐中标人或中选供应商
谈判评审组根据综合评分评审结果排名顺次推荐中标/中选候选人,数量应当不超过三个(多中选情况除外),并标明排序。综合得分最高的应当推荐为中标人/中选供应商。
中标/中选候选人公示及中标/中选结果公告
2016版
无
2022版
4.8.6 中标/中选候选人公示及中标/中选结果公告
4.8.6.1招标项目的公示期、公告期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8.6.2竞争性谈判项目建议发布中选候选人公示,竞争性谈判项目及询价项目应发布中选结果公告。
4.8.6.3在4.8.6.2中所涉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实施方案及采购文件中对公示期进行明确。
4.8.6.4原则上应当在采购结果获批后3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管理平台或电子化采购信息平台上发布中选候选人公示或中选结果公告。
4.8.6.1招标项目的公示期、公告期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8.6.2竞争性谈判项目建议发布中选候选人公示,竞争性谈判项目及询价项目应发布中选结果公告。
4.8.6.3在4.8.6.2中所涉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实施方案及采购文件中对公示期进行明确。
4.8.6.4原则上应当在采购结果获批后3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管理平台或电子化采购信息平台上发布中选候选人公示或中选结果公告。
评审过程异常情况
2016版
无
2022版
4.8.7.1谈判评审组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已确定的谈判评审组人员。
评审开始前,评审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系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更换。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仅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进行更换:
A.存在回避事由;
B.擅离职守;
C.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审。
4.8.7.2谈判评审阶段评审人员对供应商参与谈判评审资格评判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项目暂停,将情况报采购实施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
评审开始前,评审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系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更换。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仅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进行更换:
A.存在回避事由;
B.擅离职守;
C.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审。
4.8.7.2谈判评审阶段评审人员对供应商参与谈判评审资格评判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项目暂停,将情况报采购实施单位总经理级领导审批。
质疑
质疑的要求
质疑的要求
2016版
无
2022版
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质疑主体、质疑期限及质疑函等要求。
质疑主体
2016版
无
2022版
提出质疑的主体(以下简称“质疑人”)必须为参与具体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质疑人认为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中选公示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提出质疑。
质疑须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须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渠道
2016版
无
2022版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应提供采购实施联系人、联系方式(含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作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渠道,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质疑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内通过采购文件中列明的质疑渠道提出。
质疑期限
2016版
无
2022版
质疑人应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质疑渠道提供书面质疑材料进行质疑。质疑时间环节不可逆,超过有效期的质疑无效。质疑期限要求具体如下:
A.采购公告阶段,应在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
B.采购文件发放后,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质疑;
C.文件开启或谈判阶段,应当场或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期限提出质疑;
D.中选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质疑。
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文件开启或谈判阶段中各类事项的质疑期,应当给予供应商合理的递交响应文件的准备周期。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执行。
A.采购公告阶段,应在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
B.采购文件发放后,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质疑;
C.文件开启或谈判阶段,应当场或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期限提出质疑;
D.中选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质疑。
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文件开启或谈判阶段中各类事项的质疑期,应当给予供应商合理的递交响应文件的准备周期。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执行。
质疑函
2016版
无
2022版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B.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C.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D.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E.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F.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G.提出质疑的日期;
H.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件质疑函只能对一个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资料。
A.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B.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C.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D.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E.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F.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G.提出质疑的日期;
H.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件质疑函只能对一个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资料。
质疑的受理
2016版
无
2022版
5.2.1 采购实施单位应在收到书面质疑材料后,不管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均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5.2.2 经采购实施单位审核,质疑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5.2.3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形:
A.质疑主体不是已参与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
B.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
C.质疑函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盖公章的;
D.一件质疑函同时针对多个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
E.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质疑人在质疑有效期内就同一事项又重新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F.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5.2.4 经质疑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质疑:
A.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充分的;
B.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C.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5.2.5 质疑事项如属于恶意攻击或虚构事实的,采购实施单位可依照供应商不良行为情形处理及备案,情节严重的追究质疑人的负面行为责任。
5.2.2 经采购实施单位审核,质疑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5.2.3 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形:
A.质疑主体不是已参与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
B.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
C.质疑函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盖公章的;
D.一件质疑函同时针对多个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
E.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质疑人在质疑有效期内就同一事项又重新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F.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5.2.4 经质疑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质疑:
A.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充分的;
B.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C.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5.2.5 质疑事项如属于恶意攻击或虚构事实的,采购实施单位可依照供应商不良行为情形处理及备案,情节严重的追究质疑人的负面行为责任。
质疑处理结果
2016版
无
2022版
采购实施单位已受理的质疑,应出具书面《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经总经理级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回复质疑人,纸质版留存备查。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实施单位收到质疑撤销函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采购实施单位收到质疑撤销函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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