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22-08-08 11:31:31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关于考研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各类罪名的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生命健康
故意杀人罪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杀人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满十四。恶劣者满12
主观:故意
犯罪对象:他人-我国采纳独立呼吸说
自杀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可作为量刑情节
暴力胁迫诱骗促使他人自杀,故意杀人罪
教唆帮助无责任能力人自杀,故意杀人罪
教唆帮助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自杀,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
未实施教唆帮助,未死者不构成故意杀人
一方杀死另一方后自杀未成功或放弃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方欺骗另一方,构成故意杀人
安乐死
标注:是否明显缩短患者生命
行为方式
作为/不作为
直接实施/间接实施
犯罪形态
着手
既遂
转化犯
238: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247“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248: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289“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292“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罪数问题
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
绑架过程中杀害绑架人-绑架罪加重法定刑
强奸致人死亡-强奸罪结果加重犯
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结果加重犯
若实行上述行为后又为了灭口逃避侦查以故意杀人罪和有关犯罪实行行为数罪并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过失
结果加重犯
234“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
236“强奸过失致人死亡”
238“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
25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
260“虐待过失致人死亡”
263“抢劫过失致人死亡”
罪数
过失致人重伤不救助,死亡结果是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重伤后不救助,死亡结果为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致人轻伤16/致人重伤以上14/致人死亡情节恶劣12
子主题
作为/不作为
犯罪对象:他人的身体(假肢假发假牙不算)
危害结果:轻伤以上
转化犯
238“非法距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247“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
248“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
289“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29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罪数问题
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的-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绑架致人重伤-绑架罪加重法定刑
强奸致人重伤-强奸结果加重犯
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拐卖妇女儿童罪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
区分:致人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行为+过失致死结果=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轻微的暴力行为+死亡(重伤)结果=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成立条件
客体:身体健康权/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制度
客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阻止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买无罪、卖无罪、组织出卖(中介行为)才定罪-不包括尸体器官
罪数
被害人已满18
同意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不同意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不满18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被害人已死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刑讯逼供罪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犯)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
手段:刑讯-变相使用肉刑
目的:逼供
转化犯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重伤)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从重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成立条件
客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客观:雇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工作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罪数
雇用童工充实危重劳动又强迫其进行其他劳动-本罪和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
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性自主权
强奸罪
成立条件
客体:妇女的性自主权
客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十四的幼女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难以反抗→奸淫妇女
主体:直接实行犯只有男子、妇女可以构成教唆犯帮助犯和间接实行犯共同实行犯
主观:故意
本质:明显违反妇女意志、明显使妇女难以抵抗
犯罪对象
奸淫幼女
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犯罪(两小无猜)
婚内强奸
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强奸罪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强奸罪
法定刑升格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二人以上轮奸
全部未得逞-强奸罪轮奸未遂,适用轮奸法定刑,再适用未遂犯规定
部分未得逞-轮奸未遂和强奸罪既遂从一重处罚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罪加重处罚
罪数
拐卖+强奸=拐卖
收买被拐卖妇女强奸-收买被拐卖+强奸并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成立条件
客体: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和身心自由
客观方面:对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
无论取得同意与否
无论是否使用暴力
罪数
负有责任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触犯强奸罪=择一重罪处罚-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性羞耻心
客观: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他人明显难以反抗→猥亵侮辱他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
罪数
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和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成立条件
客体:儿童的身心健康
客观: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行为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
不要求强制手段
不要求儿童反抗
可以不作为
罪数
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定本罪
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
成立条件
客体: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客观: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主体: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
手段无限制
可不作为
犯罪对象
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婴儿一周岁以下无身体自由
立案标准
看时间:三次以上,每次四小时以上,累计时间12小时以上的
看手段:使用械具或者捆绑,实施殴打侮辱虐待
看结果:轻伤重伤死亡,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精神失常
处罚
暴力殴打致其轻伤-非法拘禁罪从重
拘禁+重伤=非法拘禁罪+加重处罚
拘禁行为和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是过失
转化犯
超出拘禁范围内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索债型
包括合法和非合法债务
对象:债务人和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第三人
若绑架无关人-绑架罪
绑架罪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
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
以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只要求B有担忧A人身安全的可能性
犯罪对象任何人
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死亡)=绑架罪
绑架罪+故意伤害(轻伤)=数罪并罚
绑架+抢劫=择一重罪处罚(绑架更重)
拐卖妇女儿童罪
成立条件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客观:以出卖为目的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
犯罪形态
实际控制被害人就既遂
若是丈夫出卖妻子、父母出卖子女、出卖捡到的儿童,收买后又出卖
既遂:实际卖出
法定刑升格条件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强奸罪+拐卖罪=数罪并罚
拐卖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数罪并罚
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名为卖实为骗=诈骗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成立条件
客体: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客观: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行为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
处罚
收买罪+其他罪=数罪并罚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从宽处罚
不阻碍救援且没有虐待行为
聚众阻碍救援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成立条件
客体:儿童人身自由家长监护权
客观:拐骗不满十四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行为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
共犯问题
继续犯,中途加入也算
罪数
拐骗儿童罪+其他罪=数罪并罚
诬告陷害罪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人身权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客观: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人员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的行为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意图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行为方式
主动诬告
内容:虚假的犯罪事实
犯罪形态
预备: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着手:向有关机关开始告发
既遂:有关机关受到诬告材料有可能启动调查程序
婚姻家庭
重婚罪
成立条件
客体:合法的婚姻关系
客观: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重婚者)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相婚者)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
法定婚
事实婚
通奸+经济关系=同居
公开同居+夫妻名义=事实婚;事实婚+合法登记=法定婚
秘密同居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成立条件
客体:婚姻自由/人身权利
客观: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
暴力无限制但不包括极为轻微的暴力
干涉
强制结婚离婚
禁止结婚离婚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
处罚
告诉才处理
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过失致人死亡
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死亡
虐待罪
成立条件
客体: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客观: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特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
肉体折磨、精神摧残
作为/作为+不作为
具有一贯性经常型
处罚
告诉才处理
致人重伤死亡自杀
结果加重犯
罪数
本罪和非法拘禁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本罪和杀人伤害行为数罪并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成立条件
客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老弱病残)
客观: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
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故意
遗弃罪
成立条件
客体:被遗弃人受抚养的的权利
客观: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特殊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主观:故意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
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行为是否可能短时间内致人死亡
非法侵入住宅罪
成立条件
客体:住宅的平稳安宁权
客观: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不纯正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主观:故意
子主题
名誉隐私
侮辱罪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权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
暴力方法侮辱
其他方法侮辱
公然性
可以真实可以捏造
犯罪对象
侮辱对象可以一人可以数人
不包括死人
不包括单位
处罚
告诉才处理
诽谤罪
成立条件
客体:他人人格名誉权
客观: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
行为方式:散布捏造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
捏造事实+公然传播
明知捏造+故意传播
处罚:告诉才处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客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故意
民主权利
报复陷害罪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的民主权利
客观: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故意
破坏选举罪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的民主权利
客观: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情节严重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故意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