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础—第八章
2022-08-06 22:12:31 4 举报
AI智能生成
加油!还有最后一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述、基本要求与胜任能力要求
概述
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胜任能力、职业良知、职业荣誉、职业纪律
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
诚实守信放在首位
独立
地位
保证和核心原则
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消除措施
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充分批露
客观
基础
公正
目的
专业能力要求
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具备胜任所执行评估业务的能力
签署委托合同要求
弥补能力不足措施
真实批露能力信息
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与他方关系要求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利害关系回避
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与客户负责人有利害关系
履行评估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不得向其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保持其他人员良好的工作关系
同一个机构
不同机构,一起执业
提供/接收技术支持的人员
不同时间发表过专业意见的人员
曾经/正在执行
不得贬损或诋毁
保密原则与禁止性要求
保密要求
机构制定保密制度
在评估机构及外勤工作时不得在规定的工作场所之外谈论客户业务情况单位名称、评估目的等可能涉及客户的机密情况
约束助理人员保密
禁止
不正当竞争
欺诈
利诱
胁迫
恶性压价
谋取不当利益
签署报告的禁止要求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适用对象
公职人员
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适用对象
公民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居住证/执照、行政拘留
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权利原则
时效
2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完成/停止之日
发现时间—立案时间
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责令停止从业2年;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从业5-10年;没收违法所得;涉及刑事,终身不得从事
评估机构
责令停业6个月-1年;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罚款
未经工商登记从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罚款
违法其他禁止性规定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1年
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从业1-5年
没收违法所得
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机构违反其他规定
责令停业6个月-1年;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罚款
屡次违法
一年内累计3次,停业1-5年
资产评估委托人
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义务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处以10万元-50万处罚
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违法责任
同上
协会及工作人员
由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处罚
国有资产董监高法律责任
追缴,谁的责任谁负责
出具虚假报告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提供重大遗漏报告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倍罚款
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机构停业,吊销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证券法规定
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买卖股票、违规使用
承销期和期满后6个月,不得买卖该证券
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工作之日早于委托之日,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处罚
依法处置非法持有证券,并处于等值以下的罚款
泄露内幕信息
处罚
依法处置非法持有证券,并处于1-10倍的罚款
不足50万元,处以50-500万罚款
单位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警告,处以20-200万罚款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从重处罚
对信息批露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没收营业收入,以业务收入1-10倍罚款
不足50万元,处以50-5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暂停/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业务
单位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警告,处以20-200万罚款
违反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
信息/资料报存不少于10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情形
未安装规定报存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100万
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予以警告,并处以20-200万
情节严重
50-500万,暂停\撤销\禁止从事
单位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警告,处以10-100万罚款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1
同时两个以上机构从事
签署本人未承办报告
处罚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1年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1-5年
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2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签署报告
评估师 人数不符合
与合伙人、股东存在利害关系
处罚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个月-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倍罚款
情节严重,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
3
分支机构确越权从事
处罚
分支机构所在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没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省级财政部门
4
未按照规定备案
处罚
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责令停业,处以1-5万,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局
5
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处罚
分支机构所在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省级财政部门
民事责任
分类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依照规定
种类
责任发生的依据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其他责任
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民事责任由单方或相互承担
单方责任
双方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数量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进一步分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
补充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消失
承担责任是否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过错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侵害人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即有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合理分摊
构成要件
存在民事违法行为
必要条件
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与民事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应有过错
民事主体承担多种法律责任,互不影响,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特殊诉讼时效
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优于普通时效
超过20年不予保护
不适用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其他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期满,可以抗辩,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自愿履行,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
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责任
可以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禁止从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5年
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
时效
不再追诉
不满5年,5年
5-10年,10年
10年以上,15年
无期徒刑、死刑。20年,若20年后仍追诉,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延长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人民法院受理,逃避侦查/审判,不受影响
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履责,不受影响
中断
自犯罪之日起
连续犯罪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追诉期间又犯罪,自犯后罪之日起
与资产评估有关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诉期5年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追诉期10年
资产评估刑事责任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以下情况,5-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处罚
构成特征
主体:中介机构人员/直接负责人
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主观)
情节严重
给国家、公众、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额50万元
违法所得额10万元以上
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在100万且占实际数额30%
虽未达到数额,但有以下情形
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2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客体
国家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正常活动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构成特征
特定主体
行为人提供的文件存在重大失实
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非主观)
造成严重后果
给国家、公众、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额100万元
客体
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罪
双罚制
单位处理罚金
依法处罚直接负责人
免责情形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有效弥补免责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