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2-08-20 11:09:44 3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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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项旨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内容、原则和方法,明确了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在支持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和支持措施,包括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等。总之,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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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总则
2022年1月1日实施
家庭教育的概念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培育,影响和引导
道德品质
身体素质
生活技能
文化修养
行为习惯
家庭教育的任务
立德树人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的主体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尊重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尊重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家、校、社会协调一致
国家支持举措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专项计划
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法院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
工会、共青团、残联、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社会支持
国家支持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鼓励高校开展家庭教育专业课程
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责任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实施家庭教育
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专业知识
积极参加学校或社区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
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的/应定期了解未成年人情况
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不因性别、身体状况或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
不得实施家暴或利用未成年人犯法或违背社会公德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情怀
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
家庭教育的主要方法
加强亲子陪伴
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言传身教
尊重差异
平等交流
国家支持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政府或有条件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省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局、妇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社会协同
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社区家长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发现未成年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婴幼儿照护机构、早教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
法律责任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责任的
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或监护人单位、学校等单位
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负有家庭教育职责的政府部门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情节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或作虚假、误导宣传
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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