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企业法律制度1
2022-08-20 21:48:48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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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企业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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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企业的分类
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是否是法人
法人型企业(公司)
非法人型企业(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设立
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必须为中国公民
承担责任
以个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在申请时候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则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事务管理
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他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全额承担责任
法定限制
解散清算
解散情形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
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企业登记管理
一般登记事项
名称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主体类型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备案事项
章程或合伙协议
经营期限或合伙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规范
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营业执照
正本副本、纸质电子同等效力
五证合一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一照一码
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类型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做成变更决定30日内
歇业登记
最长不得超过3年
注销登记
应当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小组成员、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清算组自清算结束之日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有未清偿债务,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真实有效,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示期20日,无异议可在公示期届满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限制
对外投资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外担保
为他人担保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同意
司法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
相对人善意
担保合同有效
相对人非善意
担保合同无效,相对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况推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1/2
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无过错,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1/3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上市公司
已批露
有效
未批露
无效
一人公司
分支机构
未经总公司同意,不予支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借款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借款
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1-50人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章程
制定
股东制定,且签字盖章
约束力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募集设立(认购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实缴制
发起设立(认购公司全部股份)
认缴制
发起人
2-200,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章程
采用募集设立经创立大会出席(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人出席)认股人半数同意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方式
可以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不可以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的担保财产
股权出资
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
股权无瑕疵或权力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无处分权财产出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司法机关拍卖变卖以股权折价弥补损失
瑕疵财产出资要求“解除权力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金额,不认定
出资后减值请求补全,法院不支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
出资资产要求“交付且权属变更”(以交付使用时间点为准)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抽逃出资
情形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内部追
请求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出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外部追
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上
未履行出资义务
内部
外部
公司债权人请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转让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增资
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可事后向被告股东追偿
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无效,股东会可解除该资格
本条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无效
本条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无效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无效公司限制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的资格和权利
发起人责任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成立
找公司
不成立
找全体发起人
追偿
无过错方承担责任后,可事后向有过错方追偿
设立失败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约定的责任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平均)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本金+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
对内
双方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收到法律保护
投资收益归属于实际股东
对外
公司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
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可事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不得让被冒名的股东承担责任
股东权利
分类
以行使目的
共益权
股东大会参加权
提案权
信息权
有权查阅
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15日内给出答复,如被拒绝,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拒绝查阅的情况
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
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
前三年内向他人通报过信息
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法院予以受理,如公司证明在起诉时该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法院驳回起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除外
如法院支持上述行为,应明确时间、地点、材料目录,由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表决权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
分配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可按章程特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可按全体股东特殊规定
诉讼程序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分配股利,法院不予支持
分配期限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载明时间内进行,未载明按章程,均为说明或时间超过1年,自决议做出之日内1年起完成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权转让权
滥用股东权利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
自愿转让
对内
对外
书面通知,且经半数(股东人数)股东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
接到书面通知满30内未答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需购买
优先购买权,两人同时想购买,协商,协商不成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转让股东反悔,不支持其主张优先购买,支持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
损害优先购买权,主张其他股东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不主张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
不主张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
股东以外的受让人损害优先购买权,可以请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强制转让
通知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股权转让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用股东会表决)
回购转让
情形
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股利,且连续5年盈利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营业期限满或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
股东退出公司程序:自股东会决议60日起,股东和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90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转让
转让限制
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股份25%,所持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除以下情形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上股份
事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失,且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
前置程序
先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会)、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果
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职权
股东会
权力代表,主要体现为“审批批准”、“决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高报酬
修改“公司章程”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董事会
执行机构,主要体现为“制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经理
具体的运营管理
监事会
检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起诉、修正、提出罢免意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会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
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召开
首次股东会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股东会
董事会履责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履责
监事会——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同时
前15日
决议
类型
普通决议
章程
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特殊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董事会会议制度
组成
人数
3-13
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置一名执行董事
职工代表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应当有“
其他”可以有“
董事长
一人,”可以“设置副董事长
由章程规定
由章程规定
任期
≤3年
会议制度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按章程,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制度
组成
人数
≥3
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1-2名监事
职工代表
”应当有“,不少于1/3
主席
1人,全体监事过半数产生
任期
3年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会议制度
召集
监事会主席——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
频率
每年一次
决议
半数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身份
自然人/法人
对自然人股东的”计划生育“+”绝育“政策
执照载明
组织机构
不设立股东会,股东做出决议时,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后备置于公司
强制年报审计
法人人格否定
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之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会
不设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职权分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章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本级政府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上级政府批准
董事会
人员产生
职工代表
应当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般成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任期
≤3
兼任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兼任经理
监事会
人员产生
职工代表
应当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般成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监事会主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人数
≥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形式
年会
一年一次
临时会议
有以下情形,在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
公司为弥补亏损≥实收资本1/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召开
召集
董事会履责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履责
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通知
年会
前20日
临时会议
前15日
发行无记名股票
30日前
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提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委托代理须有书面委托
决议
普通决议
出席股东半数同意
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签字: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
人数
5-19
董事长
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有全体董事半数选举通过
职工代表
可以有
任期
≤3
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
每年2次,10日前通知
临时会议
代表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3董事提议
董事会提议
出席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申请委托其他“董事”
决议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责任,表明异议并记载除外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会
每6个月1次
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
必须设立监事会
其余一致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召开时间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特别职权
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
其他
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独立董事制度
基本条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特别职权
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特有
作用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回避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可以行使表决权,也不可以授权他人代理,但可以参加会议
召开条件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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