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企业法律制度2
2022-08-20 21:49:20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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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企业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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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公司决议制度与董监高制度
公司决议制度
决议无效
情形
决议内容违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决议撤销
情形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违反公司章程
时间
股东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仅有轻微瑕疵,未对决议有实质性影响,不得诉请撤销
决议不成立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会议召开会议但未表决该事项的
公司召开会议但到会人数或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之诉的被告——公司
董监高制度
任职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义务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公司财务会计
信息披露
财务会计报告于股东大会年会前20日内置备
聘用事务所
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利润分配
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之后仍存在的亏损(5年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满注册资本50%不用提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比例
公积金
资本公积
扩大经营+转增资本,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
扩大经营+转增资本+用于弥补亏损(用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
分类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步骤
签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作出决议——通知债权人(自做出合并决议10日内通知,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可向公司清偿或担保)——登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责任承担
合并后或存续公司继承,分立前就债务有书面协议的除外
公司分立
分类
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
原因
一般解散
营业期限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司法解散
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人民法院受理解散情形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
两年无法开会
两年内无法表决
董事长期冲突
股东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公司减资
公司分立
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人民法院不受理解散情形
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清算
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
情形
解散事由15日内
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
情形
解散逾期(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清算组
股东、董监高
社会中介机构
中介结构具有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程序
登记债券
通知债权人(自做出合并决议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未按期申报,可在清算程序终了,清算组予以登记,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清算方案
自行清算
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强制清算
报人民法院确认
清偿债务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份比例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
合伙人
人数
2人以上
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行为能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
书面订立,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出资
时间
实缴/认缴
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
企业财产
构成
出资额+收益+接受赠与
性质
独立性与完整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
对外
条件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具有优先购买权
对内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事务执行
形式
共同执行
委托一个或数个执行
限制
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执行人
报告义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全体合伙人
竞业禁止(绝对禁止)
交易禁止,除合伙协议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相对禁止)
决议办法
法定事项
(按照法定要求)
(按照法定要求)
合伙企业解散时,委托一个或数个执行担任清算人需要过半数
绝对不行: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非法定事项
约定一人一票过半数
约定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损益分配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后续对内按份、
两不得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两可以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合伙企业取得收益清偿
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人数
2-50
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
出资
不得以劳务、姓名出资,按期缴足出资额
名称
标明”有限合伙“
财产
出质
约定——可以将财产份额出质
对外转让
提前30天通知
事务执行
事务执行人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不得代表
有限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
谁承担谁担责
利润分配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入伙和退伙
入伙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退伙
情形
死亡
由继承人继承
全部强制执行
吊销资格证书
不退货
情形
丧失偿债能力
丧失行为能力
责任承担
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
性质转变
有限——普通
均无限连带
普通——有限
前无限连带后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
情形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清算
清算人
自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内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
强制清算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其他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一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理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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