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金融法律制度
2022-09-03 11:02:44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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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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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证券法基础知识
类型
股票:具有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和风险性
债券: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专家理财
期货:由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商品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合约
其它期货合约
认股权证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证券市场类型
类型市场
股票
债券
基金
衍生品证券
板块市场
主板
规模大、基础高、处于成熟稳健发展期的优秀企业
创业板
两高”企业(高科技、高成长性),以及“六新”企业(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
科创板
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有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新三板
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区域性股权市场
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
北交所
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
功能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
证券发行的分类
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员工持股计划不包含在内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的方式
证券发行由核准制转为注册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股票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般条件
具备健全目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刑事犯罪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主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主体资格
组织形式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时间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主体要求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作,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人员稳定
发行人的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规范运行
发行人董监高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日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体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发行人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 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最近 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迪漏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违规担保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资金占用
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财务与会计
财务管理规范
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经营
二选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股本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亏损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报告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两项规定。
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业务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行业环境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盈利的可持续性
依赖关联方
依赖投资
知识产权重大变化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发行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在北交所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积极条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依法规范经营
消极条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最近 3 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最近 3 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1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行人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积极条件--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消极条件--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配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数额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承诺认购
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方式
代销
狭义增发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经营业绩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财务性投资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
股票发行的程序
作出发行决议股东大会应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
依照前两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行信息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方式
代销或包销
期限
≤90日
禁止
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承销团
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失败
界定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处理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撤销注册决定
发行人
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债券发行
公司债券的类型
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上市的公司债券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
非公开发行
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人,
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劝诱的发行方式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
基本条件
组织机构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利润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1年的利息
资金用途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禁止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与交易
股票上市
申请上市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终止上市
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证券(含股票)交易的一般规定
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场所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实行会员制,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相关义务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除外)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义务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如违反,收益归公司所有,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以实际开展工作时间为准】
子主题
禁止行为
内幕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操控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欺诈顾客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证券上市
禁止内幕交易:
新增借款/担保超过205
放弃债券10%
发生上年末净资产10%
私募投资基金
发行规则
发行规则
不设行政审批
投资者标准
一般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
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特殊合格投资者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禁止性规定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运作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银行法基础知识
商业银行的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
信用创造职能
金融服务职能
银行分类
中央银行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委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
商业银行
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原则”,属于企业法人
信用合作社
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小额贷款公司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银行
不设物理网点、不做现金业务,不涉足传统银行线下业务等
银行监管体制
银行账户管理
结算账户的使用
单位结算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只能开设一个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保管期限:银行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商业银行存贷业务
存款业务规则
个人存款业务规则
定期存款的利息
提前支取
全部提前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部分提前
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
逾期支取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存款的计息
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有款利率计付利息。
利率调整
定期储蓄
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储蓄
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单位定期存款规则
期限
分为3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
支取
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规则
单位活期存款管理
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通知存款管理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单位协定存款管理
协定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期限
短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中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
长期贷款
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
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
自营贷款
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委托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
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贷款期限
一般期限
自营贷款
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则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
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展期
短期贷款
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
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
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贷款管理
行长负责制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
驻厂信贷员制: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离任审计制
贷款质量监管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民间借贷
无效情形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贷款利率上限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商务银行中间业务
结算业务
票据结算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找无效。
汇兑
信汇
电汇
委托收款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使用。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托收承付
主体
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款项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注意】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信用证结算
国内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开立和转让国内信用证,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银行卡分类
信用卡
贷记卡
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
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借记卡
转账卡(含储蓄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
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储值卡
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计息和收费标准
计息
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
计付利息
贷记卡、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
不计付利息
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 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透支计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银行卡年费和管理费
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白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
交易管理
贷记卡的取现
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
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
储值卡
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风险控制指标
一般规定
单笔透支发生额
个人卡
≤2 万元
单位卡
≤5 万元
月透支余额
个人卡
≤5 万元
单位卡
有综合授信额度
≤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 3%
无综合授信额度
≤10 万元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1)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信托法概述
信托的功能
财产管理功能
融通资金功能
资产证券化导管功能
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的功能
信托类型
按照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自益信托
他益信托
按照信托设立意图
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
民事信托、营业信托本质上都属于私益信托
按照信托设立依据
设定信托
法定信托
信托无效的情形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撤销
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
期限
应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年内行
影响
人民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
受益人
委托人不得是统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行为
信托经营规则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禁止性行为
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殊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业务
集中两个成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投资于有款。债券等侦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
80%
商品及金融行生品类理财产品
80%
混合类理财产品
任一不得低于前三项的标准
资产证券化业务
概念
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资产证券化当事人
原始权益人
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管理人
管理人
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托管人
按照规定成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专项计划设立
基础资产的管理
基础资产不得刚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器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确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的规模:有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成等值份额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的,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贸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备案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挂牌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转让
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信息披露
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融资租赁
类型
直接租赁
转租赁
售后回租
杠杆租赁
(平衡租赁)
(平衡租赁)
联合租赁
融资租赁当事人
融资租赁企业
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发起人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有相关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出租人
经过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企业
承租人
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
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出租人
主要权利
在租赁期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约定收取租金
主要义务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承租人
主要权利
约定向不照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主要义务
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合同解除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权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敬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出租人解除权
承租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
承租人未搜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出租人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原因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失败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下列行为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
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范围
基本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同业拆借
向金融机构借款
境外借款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济咨询
特殊业务范围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业务
发行债券
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资产证券化
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风险控制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
资本充足率
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
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单一客户关联度
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全部关联度
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单一股东关联度
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同业拆借比例
同业拆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准备金提取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技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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