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从开始到第一部法律)
2022-09-09 11:23:06 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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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科目一的第三章关于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总结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最基本的职业权利
学术交流权
指导评价权
报酬待遇权
民主管理权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进修培训权
必须在完成本人教育学工作的前提下。
是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上课不但是作为老师的权利也是义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做到终身学习,参加进修等
学生权利保护
学生的公民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人人都有(普遍性)
荣誉权
并非人人都有(专属性)
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专利等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申诉起诉权
申诉找教育局,起诉找法院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9年义务教育
获得学业证书权
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教育的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与国家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学语言文学
一般情况: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
特殊情况:双语教育
管理体制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原则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范,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
详见p11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管理体制
校长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公办批准,私立登记
公批私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例如:北大青鸟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人员制度
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对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业聘任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经费来源
公办: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民办私立:经费由举办者负责
教育专项资金
用在实施义务教育
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费附加
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
不影响正常教学
自负盈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教育经费
违法国家规定,不按预算给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严重的,对其辅助人员,依法处分
挪用、克扣经费的,上级命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学秩序
结伙斗殴等,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安全
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收费
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办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招生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出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生及入学舞弊
在招收学生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退回招收不合格的学生,对人员处分,构成犯罪,追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撤销入学资格,停止参加考试2年以上5年以下,撤销相关证书,成为公职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刑事。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身考试的,停考1年以上3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收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入学资格
违法收费
退还费用,给处分
考生作弊
在场人员,纸质并终止继续考试
教育机构可取消其成绩和考试资格
严重的停考1年以上3年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责任
组织舞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到15日拘留
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处分
考试秩序
对主管人员给处分
严重的追刑事
违法颁发证书
责令收回或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对主管人员,依法处分
对个人用假证的措施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撤销相关证书。
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法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
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人员伤亡,重点财产损失的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记过,警告,降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
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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