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2022-09-30 15:44:31 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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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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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计税规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指
对内: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对外: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有同类消费品: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使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使用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使用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
受托方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委托方补税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直接出售:委托方以不高于委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加价部分
应纳税额的计算
有同类消费品: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从价计税)
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复核计税)
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复核计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核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
准予扣除的项目
允许抵扣的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不包括酒类(葡萄酒、啤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摩托车
不包括雪茄烟、溶剂油、航空煤油
零售环节那谁的金银、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也不得抵扣外购的已纳税款
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也不得抵扣外购的已纳税款
从价定率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纳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从量定额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已纳税款的扣除
对既有自产又有购进与自产产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的,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应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和摩托车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纳税义务人: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2、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
金银首饰范围:1、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在零售环节征税
2、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3、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4、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饰品强调其主体成份是金、银
税率:5% 利润率:6%
计税依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待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有同类价格的按同类价格,无同类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部价款
生产、批发、零售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有同类的按同类计价,没有同类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2、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3、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4、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饰品强调其主体成份是金、银
税率:5% 利润率:6%
计税依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待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有同类价格的按同类价格,无同类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部价款
生产、批发、零售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有同类的按同类计价,没有同类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1、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当天
3、带料家公、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4、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当天
3、带料家公、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4、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卷烟批发环节
纳税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税率:11%加0.005元/支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气的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气的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超豪华小轿车零售环节
零售环节消费税率:10%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率按照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率按照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不经加工只贴商标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率
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概述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特定消费品单位和个人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特定环节征收
特点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我过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纳税次数
双环节纳税
卷烟: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
单环节纳税
金银铂钻:零售环节
其他: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买方为纳税义务人、交易平台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税目
不健康的
烟:卷烟、雪茄烟、烟丝(不包含烟叶)
酒:不含调味料酒、酒精
不便宜
高档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生产环节销售价格在10元/毫升,15元/片及以上
不包括:普通护肤护发品、一般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
高档:生产环节销售价格在10元/毫升,15元/片及以上
不包括:普通护肤护发品、一般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
高档手表:不含税价格10000元以上
贵重首饰及球具:金银珠宝、珠宝玉石(翡翠、珍珠、宝石、钻石)
高尔夫球及球具
游艇:大于8米小于90米,非盈利活动的机动艇
不环保
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
成品油
免征: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对成品油生产过程中,做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
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
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
征税: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和“乙醇汽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润滑脂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润滑脂
小汽车
征税: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130万及以上)
免征: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大客车、
购进火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
购进火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
木质一次性筷子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不包括:竹制筷子、木制工艺筷子
实木地板
包括实木复合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锂原电池、太阳能电池等等
涂料
免征: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
税率
卷烟(每标准箱25条、
每条200只,每箱50000支)
每条200只,每箱50000支)
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
生产/委托/进口:56%+150元/箱
生产/委托/进口:56%+150元/箱
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
生产/委托/进口:36%+150元/箱
生产/委托/进口:36%+150元/箱
批发环节:11%+250元/箱
雪茄烟:36%
烟丝:30%
计算应纳税额
确定税率(3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卷烟的条数
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额)/(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率)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使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酒(比例税率20%)
白酒:20%+0.5元/500克
黄酒:240元/吨
啤酒
甲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50元/吨
250元/吨
乙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
220元/吨
220元/吨
其他酒:10%
包装物押金并入出厂价,但是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贵重首饰和珠宝宝石
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 5%
其他: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10%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税率或者征收率)
品牌使用费
包装物
作价随同销售: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一般消费税包装物押金
(非酒类、非成品油)
(非酒类、非成品油)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征消费税、增值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除外)
(啤酒、黄酒除外)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
均应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啤酒、黄酒、成品油
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
委托加工:收回
进口:海关核定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核定范围:所有
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卷烟批发环节毛利
核定公式: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计税销售额:未经核定的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核定的:孰高原则
核定的:孰高原则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最低核算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持续上涨或下降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
在20%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在20%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孰高原则
非独立核算门市
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换取、投资、抵债
最高销售价格
套装产品
从高计税
核定权限
卷烟、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消费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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